PT-教士 wrote:
更新一下
該重車車主己經去申請初步責任判定…結果是幾乎無任何肇事責任…
樓主,帶著你的誠意去與他交涉吧…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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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任何車禍大小案件,
只要是雙方碰撞的車禍案件.
都會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第三款這一條帝王條款,
使得多數的案件都是雙方都有責任.
因注意而未注意..bala bala
小弟三星期前 騎乘小90 於巷口 跟 重機發生車禍
雙方各走直線 該路口 無紅綠燈 無監視器
沒有紅綠燈,雙方就不可能闖紅燈,
雙方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也就是說..重車車主要沒有任何肇事責任的機率只有0.00000000000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K0040013&LCNOS= 77 &LCC=2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機車也算,我先找出來,才不會說法條只是針對汽車
下刪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下刪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還有車禍鑑定費是3000元,但通常和警方初步分析表差不多
且警方的初步分析表和車禍鑑定出來的結果.
只會有下面這三種結果,
並不會有註明肇事責任幾比幾.
幾比幾那是法院法官判出來的.
請不要以訛傳訛
3:7or 2:8,是法官判出來的..
只有審該案件的法官看完資料才有權決定,
網路上流傳的資料和保險公司代表說的都只是以往經驗,
1
一方bala bala ,為肇事主因
一方bala bala ,為肇事次因
2
一方 bala bala ,為肇事原因
一方bala bala ,無肇事因素
3.
一方bala bala ,
一方bala bala,
結論:同為肇事原因
只有這三種結果.不是我亂寫..有法源依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45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
PS:本人非法律專科,只因親人以前有出過車禍,所以有查過一些資料,有錯請告知更正,thank you
但今天, 我絕對相信, 修38萬, 大魔車主應該已經是很有佛心了
很多網友說, 大魔車主獅子大開口, 叫事主跟他上法院, 真的是捨近求遠, 加上害人不淺!
我只能說, 如果事主一開始就展現誠意好好跟車主談,
很多車友, 人都是很nice的, 如果他感受到你的誠意, 也知道你的難處
我相信..修復價格會遠比上法院低很多
何況...雙方也不用跑調解, 上法院, 耗費時間跟金錢.....
都說情理法了, 台灣這麼有人情味的地方, 見面三分情, 竟然選最後的一個選擇..
只能說, 事主在調解的時候, 好好跟大魔車主談談吧!
六百隻貓狗寶貝等待大家的愛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0&t=602993&p=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