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歸屬(對方說法很詭異@@)

e36coupe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後車在前車合法左轉時突然超車跑來和前車併行是誰的問題?

為什麼是樓主要注意併行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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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第九十五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
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
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
方來車及行人。


第一百零一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
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
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
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
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
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
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
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
,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
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
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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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以上三條
你覺得誰有問題?


黃色小鸭 wrote:
後車在前車合法左轉時...(恕刪)

是你賦予樓主駕駛車輛時不需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的權利嗎?

否則樓主為何不用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交通事故的發生常常不是單一方的過失,而是雙方可能都有程度、比例不一的過失,我在本討論四年前與之前的回應裡也提過了,即使只有一成,甚至只有百分之一的過失,上了法院就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這個案子樓主和對方和解,對方也接受了,我認為是最好的結果。



e36coupe wrote:
是你賦予樓主駕駛車輛時不需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的權利嗎?

否則樓主為何不用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猝不及防的狀況要如何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別人違規你保證都閃的過?

那版上就不會一堆網友PO案例了

再來
照你的理論

你前面貼的案例 機車騎士應該也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怎他還會自摔?

還是自摔叫必要之安全措施???

黃色小鸭 wrote:
猝不及防的狀況要如何...(恕刪)

樓主自述他已經看到左後方有來車但不確定對方的動向,還畫了現場圖,並非所謂的猝不及防。

另外,閃避也是一種安全措施,兩輪的機車重心不穩就會倒地了,在該案例裡的所有跡證無法證明機車騎士有過失,但這並不影響該案被告有過失的事實。

e36coupe wrote:
樓主自述他已經看到左...(恕刪)


E大

小弟建議你

不用太認真

我覺得你說的沒錯

開版大選擇和解 是最好的結果

畢竟對方只要提告 開版大需要付出的 絕對比回收到的多


PS

不要因為其他人想爭贏任何東西而認真回文

看看笑笑即可
e36coupe wrote:
樓主自述他已經看到左後方有來車...(恕刪)

樓主從來沒說該車左後方 你不要先入為主了

況且
知道後方有車就代表知道後車待會的所有動向嗎?

樓主也說對方突然加速超車

這不叫猝不及防?


再者
樓主已經先採取一次必要之安全措施
減速觀看後車動向
結果後車不動只是跟在後面
樓主一轉 後車就衝上來

樓主有看到後車準備超車嗎?

f1991714 wrote:
我算給你看

只是要告訴你

他切左線的動作

是在最後面

很靠近我的車的時候做的

當我重心已經往左邊偏去的時候

除非我改變方向

不然我上方向心力會讓我雷殘

就算我車身還是直的時候也是一樣的



----------------------
還是你認為從後照鏡看到後車一直衝上來
然後被後車追撞也是前車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交通法規哪條說前車要注意同車道後車狀況?


不然你教我一下

在你合法左右轉時

本來在同車道的後車(你從後照鏡也知道有這輛車)突然加速超車往你撞過來

你要如何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黃色小鸭 wrote:
樓主也說對方突然加速...(恕刪)


http://www.dot.taipei.gov.tw/ct.asp?xItem=70944164&ctNode=12785&mp=117001

上方網址

台北市交通局 內文中提到

另外一則新聞,則是吳姓男子於100年9月中旬,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某路段後,欲右轉該路旁巷道時,吳姓男子突然右轉,剛好朱女騎乘機車沿同方向行駛至該處。吳姓駕駛之小客車擦陳女騎乘之機車車頭,致朱女人車倒地受傷、且有頸椎椎間盤突出症、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等傷害。女子因此對吳姓男子提出告訴與賠償。

而後來在法院的判決中,李男本應注意當道路未劃分幹支道時,轉彎車應先暫停且要讓直行車先行,李男應注意且能注意,竟疏於注意,仍貿然右轉,導致朱女受傷,可因此認定吳姓男子對於車禍事故之發生行為有過失,吳姓男子之過失駕駛行為與朱女所受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吳姓男子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朱女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樣的判例

你還覺得前車轉彎可以不用注意後車了嗎??

第一次聽到行駛路上不用注意後方來車的@@

那小鴨大的意思不就是說

後方來了輛救護車 也可以不用讓了嗎??

夜㊣霧 wrote:
http://www...(恕刪)

給你兩個提示: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
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
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
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
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
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
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
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黃色小鸭 wrote:
給你兩個提示:行至無...(恕刪)


你不用給我提示


@@我只相信法院判決以及相關單位做出的解釋跟認定

而不是民間人士自我認定

再來...

遇到後方有救難車輛鳴笛...同車道前車需靠邊讓出車道

@@照你的邏輯下<前車不需注意同車道後方來車>

所以可以不用讓道@@因為不用去注意

法規沒規定 就可以不用注意??




你可以解釋法條

但你沒有任何權力可以要求別人一定要遵照你的解釋

第一 你不是相關執法人員

第二 你不是法官 你的認定 不能代表法官的立場

PS...你知道我要的回函@@請儘快回覆@@

其他我也沒興趣在跟你討論了



黃色小鸭 wrote:
樓主也說對方突然加速...(恕刪)

交通事故的兩造為了各自的利益,有時在陳述事實時會避重就輕,甚至做出不實的指控,之前舉出的司法判決裡,該案被告指控後方機車騎士超速行駛,但事故現場警方的丈量與照片證明,機車刮地痕僅不足20公分,所以被告對於原告的指控沒有被採信。

另外,除非樓主能證明對方有突然加速的行為,否則上了法院對方若否認有突然加速的行為時,誰能保證法官會偏信樓主的說詞?況且對方有無加速,與樓主是否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兩件事,當時兩車的間隔應該是相當接近,否則就算後車突然加速應也不至於發生碰撞,若樓主明知道兩車距離很接近了還是執意轉彎,硬要說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我認為說服力是不夠的。

樓主發文詢問大家的意見,網友回應時若全然接受樓主的說法,而完全不考慮是否可能有避重就輕的陳述,或探究本案其他可能的不利因素,那不就是整篇樓主好棒棒棒,委屈了…等等之類的回覆…

在樓主的這個案子裡,當然對方也有過失,但若樓主當時採取再次減速或停車讓後車超越等等的安全措施,事故很可能就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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