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烏龜車造成的交通問題

pearceliu wrote:
耐心的跟你解釋了那麼...(恕刪)

好 要完整 那就來討論第三點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為什麼「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那就是為了「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

那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會不會影響超車道功能呢?
馬上回去看上面警察的解說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也就是說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就能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了不是嗎


你一直說但書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那先前我也貼給你看過了 (有吧? 沒有的話跟我說我再貼一次)
官方已說達到最高速限 就不會堵塞後車
所以達到最高速限後 也就完成了但書的條件了不是嗎?
這樣還有哪邊不完整嗎

陳阿瓜~ wrote:
好 要完整 那就來討論第三點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為什麼「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那就是為了「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

那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會不會影響超車道功能呢?
馬上回去看上面警察的解說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也就是說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就能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了不是嗎


你一直說但書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那先前我也貼給你看過了 (有吧? 沒有的話跟我說我再貼一次)
官方已說達到最高速限 就不會堵塞後車了
所以達到最高速限後 也就完成了但書的條件了不是嗎?
這樣還有哪邊不完整嗎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會不會影響超車道功能呢?
你要看警察的解說 那就來看國道警察局的解說吧:
理論上如小型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應已不致造成堵塞
惟實務上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等因素,部分用路人可能因此導致堵塞車道

理論上 如小型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應不致造成堵塞
實務上 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等因素 可能因此導致堵塞

請問你 我們用路人實際開車上路時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的環境開車?

說明的第三點:「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就是為了避免用路人以所認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時 在納入錶速差和十公里寬限值等變數後而導致堵塞行車啊!

前文節錄於此(文中國道警察局的解說的第二點就是和說明的第三點相乎應啊!):(原文連結)
Re: 高管規則8-1-3法條中之「堵塞行車」定義
很珍的珠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06年3月8日致本局申訴信箱留言詢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疑義」一案,經函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您說明如下:

一、有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主要係規範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此,內側車道小型車是否堵塞後續車輛行車之認定部分,原則仍以內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為標準,理論上如小型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應已不致造成堵塞,後方車輛如仍欲超車,即屬超車違規。

二、惟實務上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等因素,部分用路人可能因此導致堵塞車道,故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該局仍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

三、感謝您對警政交通之關心,特致謝忱;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敬祝安康。

本案聯絡人:警務正黃秋峰
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


你一直把國道警察局的說明當成但書的條件:「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但國道警察局解說:「惟實務上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等因素可能因此導致堵塞車道」 再加上我們前面幾樓所討論的第三點說明 不是很明確的表示出你引用的錯誤了嗎?
而且法規寫的很清楚 法規中但書的條件就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啊!
完整的法規我也貼給你看過了 (有吧? 沒有的話跟我說我再貼一次)

若要參照法規 請問我們用路人是要參照阿瓜兄你解讀的法規還是國家所頒布實施的法規?

然後 你一直選擇性忽略的第三點就是因應法規中「不堵塞行車」的但書條件所作的說明啊!
前面也說了 國道警察局的解說「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該局仍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也跟第三點說明相呼應啊!
完整的說明我也貼給你看過了 (有吧? 沒有的話跟我說我再貼一次)

若要參照國道警察的說明 請問我們用路人是要參照你的一二點然後無視第三點說明 還是參照完整的三點說明?

你要參考立法機構的法規也好 執法單位的說明也好 重點是看文要看全文啊!
而不是刻意只選擇你想看的 不想看的就當作沒看到 然後再作解讀
斷章取義所作出來的解讀 必然會有問題啊!
陳阿瓜~ wrote:
好 要完整 那就來..

你一直說但書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那先前我也貼給你看過了 (有吧? 沒有的話跟我說我再貼一次)
官方已說達到最高速限 就不會堵塞後車了
所以達到最高速限後 也就完成了但書的條件了不是嗎?
這樣還有哪邊不完整嗎
.....(恕刪)


法規是但書,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限縮解釋
1.整體車流狀況下(堵塞?LOS D E F or 不堵塞?LOS A B C) , 此狀況下? 不能變身為"後車"
2.最高速限 是二個速限標誌當中, 上方那個標誌, 不能變身為用路人的車速!
違反限縮解釋原則

官方已說達到最高速限 就不會堵塞後車了
這是把整句話倒過來, 變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不堵塞行車(漏了狀況下?)

這是倒推文句,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最高速限 是二個速限標誌當中, 上方那個標誌, 不能變身為用路人的車速!~這是錯誤的說法。

這當然是用路人自以為的車速,難道你開車都不看速度表啊~

速度的誤差造成會不會收到罰單取決用路人的速度。

有沒有違規由執法者測速而定,違規者自然會收到罰單。

herblee wrote:
法規是但書, 『不...(恕刪)
pearceliu wrote:
請問你 我們用路人實際開車上路時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的環境開車?

那實務上 你今天GPS顯示115了 這時後被前車擋到
你這時後會覺得前車要讓道 還是不用?

pearceliu wrote:
若要參照法規 請問我們用路人是要參照阿瓜兄你解讀的法規還是國家所頒布實施的法規?

又要回來講法規了是吧
周旋於法規與建議之間 真是搞不懂你呀

我從頭到尾只有說 達到最高速限 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是合法
這完完全全就是「國家所頒布實施的法規」
至於用路人如何「達到最高速限」那是個人造化 不是只有表速可以看
如果他自己相信自己的快樂表 結果被警察開單 請問是誰的問題?

所以請問我哪裡自我解讀法規?
請貼出來讓我看一下

herblee wrote:
法規是但書, 『不堵...(恕刪)

上周五的問題 回答了嗎?
好像沒看到耶 怎麼一直閃閃閃啊? 回答不出來嗎?

假設廢除最高速行駛內車道 改為設立「超車道」
超車道除了要超車的人可以開進去 超完出來 大家輪流使用
還有塞車時大家都可以開進去

除了以上兩點之外 還有什麼情況大家可以開進去?
請列舉


陳阿瓜~ wrote:
我從頭到尾只有說 達到最高速限 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是合法

其實這句話 並不代表合法 是自以為合法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一句話就兩段 非要只去解讀第二段 第一段當作沒看到 更何況這兩段話是有因果關係
該說啥呢 還沒吵完真奇怪~

第二段的白話文是 "才可以" 在內側車道用合法的最高限速行駛
何謂 得以? 也就是滿足上述條件後
何為上述條件?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其白話文應該是 但是小型車在不造成後方車輛通行的狀況下

全文 就是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 但是小型車在不造成後方車輛通行的狀況下 , 才可以用最高速限開在超車道上
再白話一點 內側是超車道 如果你擋到後方車輛通行 就不能開在超車道上

所以該法條 完全跟後車速度沒扯上任何關係 都是部分人自己瞎扯淡

所以 達到最高速限 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是合法 僅存在於沒擋到後方來車的時候
FIAT6888 wrote:
其實這句話 並不代表...(恕刪)

依你說法 開130也要讓140 對嗎?
陳阿瓜~ wrote:
那實務上 你今天GPS顯示115了 這時後被前車擋到
你這時後會覺得前車要讓道 還是不用?

要讓不讓都可以啊!這又不是我跟你討論的重點!

陳阿瓜~ wrote:
又要回來講法規了是吧
周旋於法規與建議之間 真是搞不懂你呀

我從頭到尾只有說 達到最高速限 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是合法
這完完全全就是「國家所頒布實施的法規」
至於用路人如何「達到最高速限」那是個人造化 不是只有表速可以看
如果他自己相信自己的快樂表 結果被警察開單 請問是誰的問題?

我跟你討論「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會不會堵塞行車」
結果你回我GPS顯示115被前車擋到要不要讓道? 真是搞不懂你呀!

順便回答一下你的問題:「如果他自己相信自己的快樂表 結果被警察開單 請問是誰的問題?
當然是他自已的問題啊!如果錶太快樂 那就不要一路佔用超車道 那就不會被開單啦!

這個問題不就是我前面所說的:「如果大部份人都以自已認知的最高速限一整路開內車道
有GPS的車還好一點!如果是沒有GPS又搭配快樂錶的車也都這樣開 然後再不巧又和中外線並排
請問高速公路的路況會變得更好還是更差?

你的這個問題剛好回答了我上面的問題啊!

討論當然就是要討論立法機構的法規和執法單位對法規的說明啊!沒有這些依據要討論什麼?
我從頭到尾也沒有說 達到最高速限 持續行駛於內車道違法啊!
我跟你討論的重點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會不會堵塞行車
還有「你引用國道警察局的說明套用於法規的錯誤」這兩點啊!

你說:
陳阿瓜~ wrote:
官方已說達到最高速限 就不會堵塞後車了

但官方是說:(原文連結)
「理論上如小型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應已不致造成堵塞」
「惟實務上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等因素,部分用路人可能因此導致堵塞車道」

官方說的很清楚:理論上不會堵塞行車 但實務上有可能堵塞行車啊!
請問你 我們用路人實際開車上路時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的環境開車?

而我們一直在討論的重點 也就是你一直視而不見的第三點說明:
「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就是為了避免用路人以所認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時
在納入錶速差和十公里寬限值等變數後而導致堵塞行車啊!

你看文都不看全文 當然會作出錯誤的解讀啊!
請問你我們用路人開高速公路是要聽國道警察局的還是要聽你的?

前面也提醒過你了:
你要參考立法機構的法規也好 執法單位的說明也好 重點是看文要看全文啊!
而不是刻意只選擇你想看的 不想看的就當作沒看到 然後再作解讀
斷章取義所作出來的錯誤解讀 在討論區散佈 這樣應該不太好吧!


陳阿瓜~ wrote:
所以請問我哪裡自我解讀法規?
請貼出來讓我看一下

貼出來讓你看一下:
陳阿瓜~ wrote:
主條文:國道警察不會特別去講什麼主條文,但我們都知道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的主要功能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截錄自「呼籲」一節)
但書條件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截錄自「說明」一節)

法規:「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錯誤一:
你節錄國道警察局「呼籲」中的文字「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解讀成內車道的主要功能!
但法規寫的很清楚:內車道的主要功能是「超車道」!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是必須先符合但書條件「不堵塞行車」後而得以為之!

錯誤二:
原本法規中的但書條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呢?被你變不見了!
你節錄國道警察局「說明」中第二點的文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當成但書的條件 然而「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是但書的條件啊!
視力正常的人應該都看的出來 但書的條件很清楚 就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啊!

前面也提醒過你了:
法規是由立法機構所訂立的 而執法機構的權責在於執行
比較建議的方式 應該是先了解法規後 再參考執法單位對於法規的說明(原文連結)
你先自行節錄 解讀執法單位的呼籲和說明 再回頭套用到法規上(而且還套錯了)
如果要以執法單位的說明為依據 當然可以 但是不能斷章取義 只節錄第一點和第二點啊!
應該也要把你一直視而不見的第三點說明也節錄進來 才是完整的法規啊!
這問題其實無解,
我18歲有駕照就開車送一個晚上的報紙做了幾年,我開車的經驗跟判斷就是比別人快,即使現在開車出門就算只是十分鐘路程,都會嫌前面車太慢,跨線超車,嫌別人轉彎太慢,嫌別人判斷太慢,但那是一個人的時候,有家人或長輩在車上時,一定會放慢,並以穩定的方式駕駛,我要說的是,每台車上的狀況不一樣,你沒辦法要求別人用什麼速度駕駛.

我覺得高速公路的話,有時候用超車道超過了一台,切回中線,沒多久又要切到超車道,在切回,我很少超速,但一定保持GPS速限加8,9的速度,頻繁變換車道很沒意義,需要的是讓駕駛知道自己不是在速限與寬限值之內的話,走內側車道,其他走超車道已經在寬限值內,有需要在讓就好.

平面我覺得慢速車問題才嚴重,前幾天遇到一個,到路口煞車用20滑,單線道轉彎,就是轉完沒有路口只是單純車道轉彎,煞車用20滑,經過停車場出入口,煞車快停止,欸,大哥,路權觀念懂不懂啊,遇到這種,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台灣雙黃雙白線那麼多,彎道畫就好了啊,轉彎超車真的危險,其他地方雙黃取消,都可以超車,問題就解決啦,管妳載阿公阿罵還是你只是慢速掃街拜票,我超我的不要剪線就好,該好好檢討雙線劃設地點才是!
pearceliu wrote:
錯誤一:
你節錄國道警察局「呼籲」中的文字「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解讀成內車道的主要功能!
但法規寫的很清楚:內車道的主要功能是「超車道」!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是必須先符合但書條件「不堵塞行車」後而得以為之!


請看高公局高速公路平面文宣
主題十六及主題二十九
請問他有說「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是必須先符合但書條件「不堵塞行車」後而得以為之嗎?
所以文宣也錯?

pearceliu wrote:
錯誤二:
原本法規中的但書條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呢?被你變不見了!
你節錄國道警察局「說明」中第二點的文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當成但書的條件 然而「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是但書的條件啊!
視力正常的人應該都看的出來 但書的條件很清楚 就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啊!

所以高公局平面文宣中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呢?被高公局變不見了!
所以你也要說高公局錯誤?
視力正常的人應該都看的出來 但書的條件很清楚?

請問我把高公局平面文宣上的文字
照樣打上去 這樣就叫做我自行解讀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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