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 Peggy wrote:根據警方的回覆, 只能通知疑犯到案說明.這麼明顯的事證 , 難道法律只能做到這樣 ?那以後滿街亮槍的機會多了 ! ...(恕刪) 疑似擁有槍砲警方不是應該衝鋒槍.M16整隊帶過去抄才對吧..
不長眼 wrote:疑似擁有槍砲警方不是應該衝鋒槍.M16整隊帶過去抄才對吧.. +1......拿槍恐嚇原來只能等人到案說明.....一定要剛好這段時間同一批人真的傷到人才會積極處理??如果是大官的家人我看2小時內就抓回來了吧
過失致死(過失致重傷害),行情價關半年,緩刑三~五年,民賠500萬~1000萬。沒死可能會賠得比死了更多,但你倒車再重新壓就變謀殺了。Nokia3 wrote:我想請教大家三不五時有「爆衝」新聞如果因為聽到槍聲嚇到爆衝把前車下車的人輾殘輾斃法院會怎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