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其實內側最低速限拉到130
上限140(加上測試寬容值等於可以到150)
也不用去定義什麼佔不佔用的問題(再吵也沒有用)
沒有塞車的情況,前側100公尺無車,內側車速不到130就吃龜車罰單
看還有誰敢在內側龜車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即滿足小型車、不堵塞、最高速限的車速,此三個條件即可合法行駛內側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即滿足小型車、不堵塞、最高速限的車速,此三個條件即可合法行駛內側車道!
...(恕刪)

您同樣的錯誤已經說很多遍了, 還是完全不懂? 沒辦法了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限縮解釋, 能倒過來說成什麼?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法律明文規定的,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不會誤為是用路人的車速 !
法規寫的"最高速限"就是速限標誌
是立在路邊, 兩面速限標誌上方的那一面!
法律效果是 以"那一面速限標誌指示"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依限行駛" , 依照 「此種速限」 行駛那一條車道!
依此種速限!改變速限了, 速限少掉"最低速限 了! 速限不再是"區間", 而是單一數字
字面意義就是如此
這是在『變更速限』! 誰來變更?
此一"變更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並非駕駛人自行認定的"速度/車速"!
"速限"屬於"道路使用正當性", 是無條件一定要遵守!是限制! 沒有辦法衍生什麼額外的權利!

錯誤1: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法律效果 , 不能倒過來將"最高速限"說成條件 ?
都已經是得以之後的 ○○○○了 ! 怎麼還會是條件? 前後句完全混淆!

錯誤2:正面表述的"速限", 不能負面表述為用路人的車速
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 這是規則 !
依照此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規則正面的說法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某某用路人的車速」 是相對於規則/相反/負面方的解釋
某某用路人的車速,未依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 這是倒過來,罰則的說法 !
"最高速限" ≠ "最高速度"
兩者是完全相反/相對的法律事實

錯誤3:"最高速限"是標誌! 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選擇的!
官方設置何種"速限標誌"這件事! 不能倒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無論設置是那一種速限? 用路人都只能無條件遵守!不可能衍生出車道路權?
也不可能是"用路人車速"如何如何? 就擴張出其它權利??
不能把規則講成罰則 ?

錯誤4 將速限這種"限制"宣稱為一種權利?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此非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使用"那一個車道?"
限制於內側車道之『速限』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完全相反的限制! 用路人必須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Saad Otabi wrote:
如果內車道或是中車道前方都沒車....

我想大家都喜歡開中車道....

比較安全啊...

不想超速接罰單又因為中車道車速太慢 一直被擋

所以用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 不停的超中線的車有甚麼不對...


你如果把最高速限當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條件,因而認為可以長時間行駛於內側車道,那就不對了。

我一直強調的是你利用內側車道超完車之後,如果中線有安全距離,你就應該駛離內側車道。

換言之,如果中線無車可超,又或者中線上的車輛在大於安全距離的視線內,那你就要回中線車道。

也就是說「不停」的超中線車輛是不可能存在的,當上述狀況發生的時候,你的超車行為就已經中斷了。




yan49516 wrote:
總覺得對話如雞同鴨講

...(恕刪)


愛飆車的天才
不是喔
我一直針對你的問題回答
你卻沒有一次回我


yan49516 wrote: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4)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恕刪)


愛飆車的天才
不是喔
你貼這些是要打臉自己的嗎?
真貼心
你臉沒腫,我手都酸了


yan49516 wrote:

已經駛離原車道進入超車道,這就是正在行始超車行為,
...(恕刪)


愛飆車的天才
不是喔
你這段話是你自己想的喔
上面那四條沒有這樣寫喔
進入超車道要有超車的事實才有理由繼續留在超車道
才是使用
我一直跟你說的使用跟占用
你看不懂嗎?
你外國人要翻譯嗎?


yan49516 wrote:

跟著內線道的前車(路隊長),前後一起超過原車道的車輛,還說自己還沒有超車,說的通?
...(恕刪)


愛飆車的天才
不是喔
這樣有超車的事實,正在使用沒錯
都跟你講n次了
後車跟著你,你沒車可超就離開內車道,
後車比你快就讓他用超車道
後車沒有比你快,他也沒理由留在超車道
難嗎?難懂嗎?


yan49516 wrote:


...(恕刪)


愛飆車的天才
不是喔

yan49516 wrote:

可能你把超車道當做是,超越內線道路隊長的專用車道,
因為還沒超過路隊長,所以才會認為自己根本沒超車吧。

...(恕刪)


愛飆車的天才
不是喔
我跟你說第二次了
我主張不超車就離開超車道
所以哪一次回文讓你覺得我想當路隊長?
應該是愛飆車的你看不慣有人比你快而不讓道吧!
後車比你快,還不讓道就是占用,懂嗎?

yan49516 wrote: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堵塞兩字懂嗎?
後車比你快,你就是堵到後車了
難懂嗎?

關鍵在車流
內線竟有最高限速行駛,內線何需定義為超車道
真的不符合國道車流現況

開車真的不必那麼累,在限速安全值下跟上車流
車流許可不併排行駛,這不是大多數駕駛觀念嗎



1974 wrote:
關鍵在車流內線竟有...(恕刪)




herblee wrote:
您同樣的錯誤已經說...(恕刪)

你同樣的複製文貼太多!
你貼給主管機關看就好!

andrew3688 wrote:
大家快來看啊,自己...(恕刪)


不然簡單啊..

我在最內側車道 超速罰單 你都幫我繳.. 我也很想開170 180啊!!

我就照你的方式開啊...

公平吧!!!

地址PO上來....

別的車友也可跟進喔...
1974 wrote:
關鍵在車流內線竟有...(恕刪)

這是假象
外側車道完全沒有被填滿 , 空間很多

外車道有10幾條車道線,車距100公尺以上, 中線車道有6條車道線, 內側車道卻只有3條車道線 ?
內側車道的車距只有30-40m, 所以車速只能是 60-80km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因為超車道都擠滿了, 全都變成行車道? 當然車速快不起來
實際上, 台灣的車流量 比起德國還差很多, 為何德國仍然執行 超車後就離開?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因為在台灣國道,下面這一條法規, 根本就被束之高閣,完全置之不理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中線車道路權為超越外側車道之前車 )
暫時利用 後就該離開,回到外側車道
應該是這樣 1 2 3 車都應該回到外側車道
也就是如果這條公路是在歐洲, 外車道就會被填滿

1,2,3 車回到外側車道 , 中線車道就空出來了,原本 內側車道的那兩台車就能回到中線

一台車離開,就多出30-40m
內側車道的空間, 2 台車離開, 此時就空出 80m , 加上前方的車距,空出100多米 , 車距不是30m了,變成100多m,車速就能提高到110m , 而且中線還有空間, 能讓這台內線車超車回到前方的中線車道上

這樣內側車道是不是空出了 200 m

也就是 這樣的車流量, 是因為零星散布在三個車道上, 經過整理之後, 以原來的車速,其實二個車道就夠用了
超車道完全可以空出來,可以讓車速提高, 可以容納,進來 更多(車速比中線快的)車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就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大家都擠在一起, 車距拉不開, 車速又如何能增加 ?

"塞車"這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台灣的問題在於, 超車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 造成中/外車道有太多閒置無車的空間, 這些零碎被『車群』切割的車道空間,完全無車, 車道空間是被白白浪費掉 !

回歸原本法規對車道的配置 , 回歸到路權的規定
回到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回歸到 8-1-3 本文規定, 超車擁有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依據我國法規的來源,我國代表簽署過的, 總統公告過的, 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 Article 10 規定了車輛在那一個位置 position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在整個車路carriageway當中,往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車道空間就會自然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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