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aber wrote:
1.因果關係影響到肇責比例,沒有肇責哪來的因果關係...(恕刪)
肇責比例會影響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是否成立,以及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比例
但刑法第 185-4 條的肇事逃逸
是要保護因車禍受傷的人,能第一時間獲得醫療照護,所以與肇事責任歸屬無關
很多0肇責或是沒有碰撞,但也是有因果關係的車禍,很多人以為自己0肇責或自己沒有碰撞到,就走人,因此吃上肇事逃逸官司被迫和解。
例如我停等紅燈時,突然一輛機車撞上我而受傷,我的肇事當然是0,所以沒有過失傷害罪(無過失);但如果未報警或協助送醫,對方只要報警,肇事逃逸罪絕對成立。
或是樓主的狀況,對方無肇責,所以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應該不會成立;但只要法官認定與樓主摔車受傷是為了閃避對方(有因果關係),且對方未報警或協助送醫,刑法第 185-4 條的肇事逃逸就很難躲過。
這棟大樓看來很多人還不知道嚴重性(肇事逃逸罪若成立,且不和解換緩刑,就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跟他X的酒駕致人重傷一樣刑責一樣重,且不得易科罰金。雖然不合理,但法條白紙黑字這樣定下來,法官也沒辦法輕判)
這應該是樓主這篇釣魚文,要來警告大家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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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說是之前這幾年的判例都是如此
但底下看到有人貼出今年5月大法官最新的解釋文
(白話文:無過失肇事者,今後不構成現行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
即使成立肇事逃逸罪,102年將刑責提高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不符憲法比例原則,所以應屬無效,可以易科罰金就好)
那.......當我前面都沒說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