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海成花 wrote:果然佔用超車道的嘴臉就大概是這樣,沒一會兒就出來了。就是比較自私一點罷了。 佔用車道頂多讓車速變慢,晚幾分鐘或幾小時回家但超速,會讓你或者無辜的他人,晚7天回家所以,要說自私,超速的人才是最自私的
梨子爹 wrote:其實這件事很單純,但就是有人要把它迴圈化來看看,要定在超車道持續行駛需要滿足甚麼條件?以最高速限行駛對吧!但是全台灣的一般駕駛誰能夠提出證明說自己以最高速限行駛呢?沒有。 不可能有 定在超車道持續行駛 這種事 !路權在那裏 ? 路權範圍多長 ?這違反路權 ! 違反 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來看看,要定在超車道持續行駛需要滿足甚麼條件?"超車道"' 路權最長只有 55m+5m , 依法 , 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了 , 那能 持續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依法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法規白紙黑字,處罰條例 33-2 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此為罰則 , 在說要處罰的行為基本邏輯 , 應該遵守的規則若P→Q 的同義為 ~Q → ~P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P→Q) 是要處罰的!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車在中線車道, 當然不會"致堵塞"超車道(內側車道)(~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依法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總有人自以為比執法者厲害只可惜,現在的執法者是警察,不是網路鍵盤車手所以,到底是要聽網路鍵盤車手的還是聽道路執法者警察的就自己判斷囉~ 個人是相信警察說的:以最高速在內線行駛,合於規定,不需要讓車 畢竟聽警察的,不會收到罰單但聽網路鍵盤車手的,超速就會收到罰單了 至於是否為快樂錶,那是警察認定的網路的鍵盤手,嘴炮是無法認定我的車是否為快樂表的
shadowjon wrote:個人是相信警察說的:以最高速在內線行駛,合於規定,不需要讓車 依你提供的國道警方說法 ."以最高速在內線行駛"也只說是 "合乎規定" .並沒有你自行腦補的 "不需要讓車" 這五個字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