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shadowjon wrote:

嗯,很好呀,終於承...(恕刪)


但警察勸說不要佔用超車道欸

而且是以安全、車流順暢為由不要佔用超車道欸!
反之佔用就是使他人不安全,
使車流不順暢。
好自私哦~
如果我開GPS110KM,後方逼車肯定是違規的,因為未保持安全距離,閃我燈的肯定是惡意逼車,這兩個都是非常惡意,高速公路最重要的就是安全距離,一堆人根本沒這觀念,難怪車禍都是撞整排,這才是塞車主因。
超車然後噴雨刷水。
看海成花 wrote:
果然佔用超車道的嘴臉就大概是這樣,
沒一會兒就出來了。
就是比較自私一點罷了。

佔用車道頂多讓車速變慢,晚幾分鐘或幾小時回家

但超速,會讓你或者無辜的他人,晚7天回家

所以,要說自私,超速的人才是最自私的
梨子爹 wrote:
其實這件事很單純,但就是有人要把它迴圈化
來看看,要定在超車道持續行駛需要滿足甚麼條件?
以最高速限行駛對吧!
但是全台灣的一般駕駛誰能夠提出證明說自己以最高速限行駛呢?
沒有。

不可能有 定在超車道持續行駛 這種事 !
路權在那裏 ? 路權範圍多長 ?
這違反路權 ! 違反 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
來看看,要定在超車道持續行駛需要滿足甚麼條件?
"超車道"' 路權最長只有 55m+5m , 依法 , 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了 , 那能 持續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依法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法規白紙黑字,

處罰條例 33-2 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此為罰則 , 在說要處罰的行為
基本邏輯 , 應該遵守的規則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車在中線車道, 當然不會"致堵塞"超車道(內側車道)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依法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總有人自以為比執法者厲害
只可惜,現在的執法者是警察,不是網路鍵盤車手
所以,到底是要聽網路鍵盤車手的
還是聽道路執法者警察的
就自己判斷囉~
 
個人是相信警察說的:

以最高速在內線行駛,合於規定,不需要讓車

 
畢竟聽警察的,不會收到罰單
但聽網路鍵盤車手的,超速就會收到罰單了
 
至於是否為快樂錶,那是警察認定的
網路的鍵盤手,嘴炮是無法認定我的車是否為快樂表的

 
三寶爸爸 wrote:
不用讓的,因為我沒有(恕刪)
內線車道規定就是「超車道」,就算你開120在內線,你仍然得讓出車導給人超車‥
shadowjon wrote:
個人是相信警察說的:
以最高速在內線行駛,合於規定,不需要讓車



依你提供的國道警方說法 .

"以最高速在內線行駛"

也只說是 "合乎規定" .

並沒有你自行腦補的 "不需要讓車" 這五個字喔 !!
herblee wrote:
你沒有 路權 !
錶速 不是路權


有沒有路權不是你說了算,每次這個話題你就貼一對自我解釋的法條
你不是執法人員,有沒有違規是由執法單位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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