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3 00:01 汐止新台五路2段230號重機車禍記實(已補現場手繪圖)

chiayingcool wrote:
賣阿捏供啦速克達時速...(恕刪)

老實說
我連我家那台老車(汽車拉)
到底實際速度多少
我也不清楚
我用gps看
車上表速
比gps快十公里
這個誤差超大
如果我照錶速開
那大概會一直後面的車按喇叭吧
不過gps到底準不準
小弟也不知道
所以兩個都參考
反正不要超出速限太多就好
我的部落格~ 歡迎多多指教~ http://www.wretch.cc/blog/puppy770609
alexpopo1688 wrote:
這邊的供述對重機騎士...(恕刪)


如果換個角度
行人沒有停下來
行人有停下來結果也可能不會是這樣
依照大大所說
雙方都有疏失是真的
鬼島一堆鬼腦袋! 台灣有三寶,政客、嘴砲、辦不到!
sendoffy wrote:
車跑的再快,除非他自...(恕刪)





可是 路權不是一個人的


當你在市區道路 超速一百 前方有人 時速20切入 請問是誰對誰錯呢
powerking01 wrote:
可是 路權不是一個人的
當你在市區道路 超速一百 前方有人 時速20切入 請問是誰對誰錯呢

這樣講太攏統。
超速100:A
時速20:B
A是幹道車,B突然從巷子出來,B錯比較大。
B要換到A的車道,B的錯。
B是幹道車,A突然衝出來,A錯很大。
A方綠燈,B方闖紅燈(慢速闖的不是沒有),B的錯。
好想要X wrote:
只要沒有人可以證明機車騎士超速 那就表示機車是沒有超速的 因為無法證明

除非找CSI來模擬重建現場 不然誰能判定機車超速?

有人會問 時速40-50會把車撞那麼爛嗎? 這就要拿車去撞看看實驗 不然要法官用"感覺"去判斷嗎?

所以如果無法證明機車超速 那主因就是行人違規穿越馬路 這應該是主因
(恕刪)



不過你這樣反過來說 除非找來csi 判定 行人違規穿越馬路 如果無法證明行人違規穿越馬路 哪主因就是

重機超速 請不要用個人感覺去判斷 行人是否違規 除非你親眼看到



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應遵守警察、專用號誌之指示前進。未設置之路段,應注意左右有無來車,小心迅速通過


就上面的規定在無設置穿越道 行人可以穿越馬路 只要注意來車

新台五路 二段 如果是在彎道處 是很難注意到 超速行進的汽機車 住哪邊的人真的要小心 且路的好暗
我常告誡騎車有一段時間.技術處於半熟期的車友..
即使你在賽場上拿過冠軍.技術好的不得了.
在道路上還是騎慢.開慢點.遇狀況別逞強.鬆油門.煞車先.....
原因很簡單.....
只因為別人的技術不夠好.不能保證作出正當決定.倒楣的還是你自己....

另~~根據轉述發現一個問題...
從發現死者從外側車道路邊..開始至撞擊點的快車道內側..
正常人走路至少要4~5秒..除非它用跑的.則另當別論..
何況死者還提著大包小包.想快也快不了...
如果以轉述所提的60KM速度行進.以我騎重一點的隼或是ZRX來說.
要在5秒內60>0KM.這是輕而易舉.不可能停不下來..
除非......時速超過60甚多..或是其他因素...
這種事情不是第一次發生.從古早無牌車橫行時就有了.....
只是開放進口後.一堆有錢但技術沒提升的人變多.讓發生率變高了....

小海≧▽≦ wrote:
如果換個角度行人沒有...(恕刪)


這邊又牽涉到心理學
我記得有在行走時的經驗..在狹小的走廊或是空間發現對面也有人要通過這各點
一般的習性應該是往右閃吧???
可是當決定往右閃時發現對方往左閃(以自己的方向來看是往右)
應該也會立刻決定往左閃...
也就是人會避開障礙物的行為....
通常大都會停下來跟對面行人協商兩個都往右走這樣就不會互相檔道
這樣的時速...應該接近0KM吧

反過來看此例
當行人穿越道路時(外側車道)發現左方有光線出來(過彎後會發現燈光,過彎前行人是看不見燈光的)
當時一般人的反應..應該不會原地等待讓車輛撞擊吧??這時候會有兩個反應.
1.快步前進把原車道讓給車輛行進(向右)
2.回頭走回路邊(向左)
再來看重機騎士的反應...當騎士發現行進路線有行人時,這時的反應應該有3種
1.緊急煞車
2.向左迴避(內側車道)
3.向右迴避(路邊)
當行人決定向右迴避跟重機騎士決定向左迴避時....就會造成事故

只能說....當下判定的經驗是很重要的
沒有足夠的智慧跟經驗...那就只能祈求對方能配合作出跟您相反的動作
不過...人是獨立個體的..你不是他..他也不是你....沒人會知道對方的下一步是什麼....
所以才會有法律來規範.....
這案例是雙方都依照自己的經驗來做決定
沒有想到對方會做出什麼反應
很遺憾..但..又常會出現在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中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其實是有罰責的,
可是看前面有人貼

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應遵守警察、專用號誌之指示前進。未設置之路段,應注意左右有無來車,小心迅速通過

那到底是要不要罰呀?
powerking01 wrote:
不過你這樣反過來說 ...(恕刪)



完整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應遵守警察、專用號誌之指示前進。未設置之路段,應注意左右有無來車,小心迅速通過


這裡有講行人要玩青蛙過街就要小心迅速通過

所以行人被輾爆 就表示不小心或是不夠迅速

因為小心又迅速是不會被輾爆的






就像未保持安全距離一樣
所謂安全距離 就是無論前方怎樣發瘋停下 後車都可以停下不撞上的距離
後方撞上 就是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