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達人/魔人們、這種可以放過她們嗎?


廢話一卡車 wrote:
被開罰單砍警察,會...(恕刪)


所以你也認同警察“歡喜做,甘願受”對吧?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沒辦法,倘若檢舉人遇到了被報復或被暴力對待也只能依法處理囉!
如果覺得自己受害可以根據受害事實去報警,報案也是行使法律上賦予的權利哦!
依法報警,依法舉證,依法調查,依法判刑,總之一切依法囉!..(恕刪)


當然依法囉!警察依法開單,檢舉人依法檢舉,就只有違規者不依法啊!
檢舉達人這種主體,基本上只是依靠民粹主義興起的玩意,其實是在破壞法制之根。
和黑幫(仁俠精神)是差不多的東西,雖主張自己是正義的,從某些政治理論/意識形態上亦可證成,但實際上卻都是在妨害既存國家的權威與法治。
被檢舉人頂多是枯葉,但檢舉達人的氾濫卻是在刨根,直接越權取代國家具有法定職權者的威信。

當然,問題還可以從很多層面來看。
從法的層面來說,法律並沒有對「檢舉人」主體/身分有所界定,法律允許的其實只是可以採用「檢舉」這一物。
換言之,「檢舉權」這種東西是種似是而非的說法,和所謂「法律追訴權」是一樣的。
這是法律,特別是在行政法上訂定仍然有所含混不周全的地方。
(畢竟解嚴也不過30餘年,行政諸法的整頓還有進步空間。更不用說過往以行政名義出發,卻以民、刑去惡整/戕害人民。那個年代,行政機關更加訴諸「檢舉」。而其實也只有對岸中國,《1984》似的國家,才有法條明定檢舉權的事宜。)

從民法與刑法的理論體系來看,檢舉人根本沒有權利得失關係。
他對被檢舉人採取法律行動的行為是還不能蓋棺論定的(無論各種正反判決書怎麼說,台灣的法律系統基本上並不以判例為準,雖然法官可援引為理由,簡單說還是自由心證)。
而他也往往不是在交通情境下,特定權利損害者的代理人。換言之,他的檢舉行為是法律包裝的恣意,而不是法律規定的權利。

從政府行政的角度來看,具有法定職權,有法律明確界定其身分的是警察,警政機關才是國家這一主體在蒙受權利損害時的代表。
但現在的情況卻是,警察拋棄了大半自己的法定職權,將職務交給一群沒有法律身分的人代行其事。
然後坐在辦公室裡,照著電子資訊填單,順便就規避了聽取行政處分之相對(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法定程序。
這裡就變成,尊重甚至畏懼警察的理由何在?既然仁俠實際上才會影響人民的權利得失,那麼警察被打也是不值得同情的了,民粹主義就是這樣子被警察自己給養起來的。

真正的問題不是在「檢舉」這件事,
而是「檢舉人」越位、取代警察的地位,
然後警察又出於經濟與人力的問題,轉而依靠「檢舉人」,
真正的問題是出在警察身上。
這從來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法制問題。

-----

基本上罰單該繳還是就繳吧,
但記得都要跑一下免錢的申訴,然後注意一下警察方面的信函。
如果沒有用掛號,就直接到內政部、警政署,甚至法務部去寄信一下,
然後立法方面看情況,太過訴諸立委介入行政對政治其實不是好事,不過有閒可以去泡茶請求立委明確提案釐清相關規範。
由於經費不足、人力不足,警察在透過「檢舉」開單上,可爭議的行政步驟其實蠻多的,
至於要不要跑到行政訴訟就見仁見智了,打官司很累人,而且就我瞭解,打官司的對象其實是交通局裁決中心,對問題的改善其實沒有幫助。(官僚制度的責任分散嘛,而且其實出庭的不是負責裁決的人,而是另外轉交裁決中心另一個負責訴訟事務的股別。所以會輸是很正常的,因為從一開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在防禦權上就是相對不利的)
從經濟問題去擊破是比較務實的,就看他們是要好好地依照職務巡邏開單;還是要坐在辦公室裡開單,然後支付掛號費。

檢舉達人氾濫是出於民粹的手段,灌爆警察局信箱才迫使其在職能上讓位的;
要反抗也只能用民粹的手段也去灌爆三個單位的信箱,要求警察嚴格遵守各行政程序規範,不得任意規避省錢。

(當然,如果你是被巡邏員警攔下,或者國家的科學儀器拍照,你還是好好繳了吧,這沒話說的)
民粹??

檢舉人也是照著法規來檢舉的何來民粹之說呢?

不過你的最後一段有點問題...

應該要說...

"只要你自己知道你自己有違規的事實,不管你是被警察攔的...被國家認證的科學儀器拍的...甚至是被檢舉的"

就都該乖乖摸著鼻子繳了吧...因為是真的有違規事實啊...不是嗎?


BloodyRedMoon wrote:
檢舉達人這種主體,...(恕刪)
csshvci wrote:
民粹??
檢舉人也是...(恕刪)


「檢舉人」並沒有法規依據,我國法律沒有任何一條是對「檢舉人」,或者其作為主體所可能具有之所謂「檢舉權」進行界定與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倒是定義了「檢舉權利」;
「檢舉」這一物件才有法規依據。雖此類依據也有一些可爭論之處,因為它在法條描述中只主張該物件的可用,並沒有嚴格說明它的形成。不過由於警政在行政程序上有審核決定採用的權力,所以若真要爭論疑義就不免小題大作不切實際。

你搞錯「檢舉人」之所以是民粹主義的癥結點了。
民粹之處是在於,沒有法定職權的「檢舉人」逾越了警政機關作為國家代表的身分,
並且後者由於不少客觀原因(經濟、人力、技術‧‧‧等)將其職務讓步予「檢舉人」的檢舉行為,
因此演變成反客為主,街上執行交通執法的存在其實主要是檢舉人,大多數罰單都是因此而來,這變成是由特定人民主體(檢舉人)來約束與監控所有人民。人民看不到國家/警察在交通執法中的地位,甚至並沒有感受到他們是有所執勤勤務,而只感受到來自於非法的(non-legal)威脅的存在,造成的不是信服國家職能,而只是畏懼非法者。
民粹主義,是個相當多元且易與其他思想融合的政治思想,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性,就是喜於訴諸「人民直接管治人民」。但卻很難去區分前後兩者的集體與個體關係,特別危險的兩者是集體直接管治個體的多數暴力/暴民政治,或者個體直接管治集體的專制/獨裁。在此,人民在道路上面對的不是國家所認定之法定人員警察的治理,而是檢舉人們的治理;與其說是對國家與法律戒慎恐懼,不如說是對檢舉人戒慎恐懼。

一般行政程序,甚至訴訟程序,所要求的相對人/被告陳述意見的機會,在「檢舉」這一方法中相當程度地被省略了;而或許由於某些客觀原因,相對人往往要2~3個月以上才收到通知書,而在行政處分通知(紅單通知)中更往往沒有完整看到對其舉發控訴的證據,加上面對證據並陳述意見的程序被略過,這就導致了相對人在後續申訴,甚至行政訴訟的過程中,是被刻意置於法律上不利之地位。不但記憶模糊、自始無完整證據,更要面對他造的突襲,這是不當地事先削弱了相對人在面對國家干預的防禦能力。
在結果上,這不但對法的教諭沒有助益,只是持續滋養民粹激化與擴散,促使相對人的報復/仇恨心。
這種報復心態,導因於警察與檢舉人自始沒有將完全證據呈出,紅單通知函中更沒有提供完整證據。警政忽略相對人面對證據與陳述的權利,迫使走入不必要訴訟程序,浪費司法資源。而後者,就我了解,有若干不肖檢舉人還真的是把影片證據當作申述報復之用,而沒有自始即呈出。更不用說警察,警察收了罰鍰分配之預算,如果還好意思說不將影片證據以記憶卡或光碟的方式函附掛號寄出,這是可以爭議的行為,。
人民其實沒有責任與義務去管警政機關有沒有錢。人民納稅,拿了國家預算就該照程序做事,更不用說收了罰緩分配,就更不應該以經費為藉口。這是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都應該爭取的,總之就是從經濟問題為突破點,要麼回歸警察值勤,要麼就開支就得依法完全投入使用。其實是蠻想看看警政機關會不會破產啦。



"只要你自己知道你自己有違規的事實,不管你是被警察攔的...被國家認證的科學儀器拍的...甚至是被檢舉的"
就都該乖乖摸著鼻子繳了吧...因為是真的有違規事實啊...不是嗎?


錯很大。
現在的問題不是有沒有違規事實,而是程序問題。
「檢舉人」既不是權利損害關係人,更不是具法定職權的國家代表人,由檢舉人所造成的罰單,在法律制度上是存在諸多缺陷的。
實際上會變成了,是由特定人民去決定/宰制/戕害特定人民的基本權。
而且從你這說法,就會變成由一個無法定職權的人,去有罪推定特定當事人,並且剝奪當事人在法律上的權利。
人民在面對國家對其基本權之可能侵犯時,有知道國家行此侵犯之理由的權利;而事實也需要法律規範下的調查;並且人民有訴訟及對國家進行表意之權利。不是隨便說對方有違規,對方就是有違規,所以對方就知道自己有違規,並且對方就必須自證己罪。

警察攔截,或至少由國家直屬科學儀器所做出的罰單。前者這一行為中,明確包含了人民在面對行政處分時,直接面對完整證據、陳述意見的防禦權之行使(至於有些喜歡搞甚麼拒簽的,其實等於是放棄了此權利),而在開單階段後當然有法定權利可以行使申訴,但是警察攔檢開單要出重大錯誤的情況其實相當不多見,必要性請自行評估。而後者這一行為,基於對國家與法的信任,本當無疑義,當然申訴仍然是法定權利,但是這要出現重大錯誤的情況也是相當不多見的。

人民是要受國家的法律保護與制裁的,任何人民沒有義務去受到其他任何人民(即一切無法定行政職權者)的威脅,
而當人民遭逢其他人民,或者國家行政的權利侵犯時,是要根據國家的法律進行保護、制裁甚至補償。(群眾運動也是種方式,但請當作最終手段)不是受蝙蝠俠,作為一個無法定職權的人民,憑自己的恣意任意去對他自己所認為的犯罪者造成威脅。
這是個悖論:人民面對另一個人民權利侵害的威脅,蝙蝠俠對後者進行某些方式的威脅/處置。但是,蝙蝠俠作為無法定職權的人民。他的行為本身就是造成人民受另一個人民的威脅。
今天檢舉人氾濫的情況,就像蝙蝠滿天飛舞,雖然似乎有清除害蟲的功能,但實際上造成的不是法律的清潔明朗,而是遮掩天日,群魔亂舞,滿地糞便。

所以說真正的問題是在警察身上,不是「檢舉」上,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法制(誤用縮寫了,是指法律制度)的問題。
因為這基本上比較直接關係《憲法》,有關於人民與國家間的相互關係(例如罰緩,法理與進程上就是行政對人民基本財產權的干預行為);而間接關係到下轄諸法如何去運作國家與人民的這種關係(同例,干預行為如何是對,如何是錯,由諸程序與實體法一一再加以界定)。
「檢舉人」過早、過度冒進的存在/氾濫,其實是逾越、介入了國家法的行政,破壞了國家與人民的基本關係。
這基本上是挖東牆補西牆,一方面,檢舉人似乎補足了交通執法,好像交通執法的信任被補足了;但相反地,因為「檢舉人」(或者像黑幫造福鄰里)根本沒有法定職權,又反而造成了人民對國家執法/執政能力的信任危機。

也因此才說具法定職權者的國家機器(警察)所開的單是無話可說的,因為程序基本上是完備而無漏洞(無論在程序法或憲法上)。


========

若要反對檢舉人氾濫,執著在法院對抗沒有麼效益。
採取政治的手段與經濟的突破應該會是一個較為有效的方式,就順著他們,不過同時鞏固既有法律權利。
經濟力不夠,警政機關自然就回去面對基本國家政治/法律制度問題了。
不過,台灣憲法法院(大法官釋憲)的標準頗高,這是唯一難處,
而各種訴訟也傷錢傷心傷肝,比較簡單的方法:

1.各單位灌陳情書,就像當初檢舉人造成泛濫時的方法。
2.司改會,促使「證據開示在法律上有更明確的規範與適用範圍」,特別是行政處分問題。
3.且戰且走,等看看「憲法訴願制度」。
4.立委。
程序有什麼問題?

現在的法規...

檢舉人也只是提供證據給警方...

要不要開單的決定權還是在警察身上啊...

就目前來看檢舉人無法成為警方...也沒辦法直接開單...

也不是所有的檢舉案件都會成案...

檢舉人從頭到尾都沒辦法對違規者"直接"做啥...又何來越權之說?

檢舉人再怎樣做的也只能是法律給予提供違規證據的權力而已啊,越了甚麼權?

所以程序到底有啥問題?

跟你說的蝙蝠俠完全是兩碼子事好嗎?蝙蝠俠做的某些事法律禁止一般人民做的~這才是越權...但檢舉不是啊...搞不懂在錯誤類比啥

氾濫的違規沒有破壞國家與人民的基本關係...依法的檢舉卻有? 這...太神啦~~~

BloodyRedMoon wrote:
「檢舉人」並沒有法...(恕刪)
csshvci wrote:
程序有什麼問題?現在...(恕刪)


因為有人認為違規是小事
違規又不一定會死人

但檢舉
害喜歡違規的人不能隨意違規
違規後居然還要接罰單真的是氣死人

所以結論:檢舉比違規更不應該

BloodyRedMoon wrote:
檢舉達人這種主體,基本上只是依靠民粹主義興起的玩意,其實是在破壞法制之根。...(恕刪)

檢舉人那裡破壞法規了?
基本上,每一項檢舉事件要不要開單還是警察決定。
並非有人檢舉警察就要開單。
違規達人愛違規又愛靠北才是在破壞法治。

討論版各人學識專業不同,各有所長,聽不懂也懶得再浪費精神多費唇舌。
不過,法治(rule of law)其實和個體守不守法的沒甚麼關係,它雖然關於法律,但實際上與政治的關係更大。它所要求的,是國家依照法律進行對人民的治理,法定職權者,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依法行政。與其是在說對實體法的遵守,它更強調的是程序法的公正,是諸法與主體受法之程序所牽動。
所謂的個體守不守法,那只是法制(rule by law)的概念,權力者掌控法律管理人民,權力者本身不受法律的控制。而權力周圍的裙帶關係也可以不受法律的控管。權力者不需要法律來界定他的職權範圍,更不需要人民賦權授意予他,而可以任意地假藉法律的名義監控人民,法制國的基本現象。
這跟各有所長有啥關係?描述事實這麼簡單的東西不管學啥都看得懂吧...

目前檢舉人並沒有您所說的取代警察或是變成蝙蝠俠動私刑的這種情況啊

法律也有明訂檢舉的規範...

單純不就是您講得東西根本沒發生啊...

何來違反程序公正或破壞法制或破壞國家人民關係這種事?

BloodyRedMoon wrote:
討論版各人學識專業...(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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