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才是正確的
8924132 wrote:
超車是'相對'速度...(恕刪)
joinway wrote:
這才是正確的
Gullit168 wrote:
路權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
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
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
路權只跟自己的車輛前面"安全跟車距離"有關
跟內側車道如何使用無關
內側車道如何使用跟"車速"有關
車速比中線車道的前車車輛快 => 可使用內側車道
車速達到"最高速限" => 可使用內側車道
要能先進入內側車道,才能主張該車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
...(恕刪)
Gullit168 wrote:
要能先進入內側車道,才能主張該車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 ???
...(恕刪)
Gullit168 wrote:
法規沒有"分配"你怎麼走
...(恕刪)
Gullit168 wrote:
車輛在三線車道中的"外側車道",中線車道無車
想"超車"時,超越+兩次變換車道
難道要被法規分配到"內側車道"嗎?
不合邏輯吧~~
...(恕刪)
Gullit168 wrote:
法規是"規定"你應該"如何"使用車道
你應該如何使用內側車道??
依照高管規則8-1-3(兩個動作選一個)
1.超車 or 2.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herblee wrote:
如果有法治觀念", 有路權概念, 就不會有上述錯誤的說法
上面作者所說 , 底下都有附加法律條文, 依據法律→決定路權範圍
因為路權來自於法規
您卻能"斷章取義"該作者的話, 同樣把原作者的話倒過來講,加以倒推? ,這是毫無法律依據的
原作者是依據法規 -→ 路權範圍
您卻把作者所說倒過來講
P→ Q 和倒過來的 Q→P 並不同義
倒過來說成 『路權只跟自己的車輛前面"安全跟車距離"有關』 ???? 依據何在???
herblee wrote: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herblee wrote: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條文寫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 →), 不是依據"速限"(縱向路權 ↑ ↓)!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依法被劃為超車道的是"內側車道", 不是中外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