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這才是正確的

8924132 wrote:
超車是'相對'速度...(恕刪)
joinway wrote:
這才是正確的


龜車很討厭,但沒求證是否為真假消息,更讓人不悅與可笑。


國道公路警察局回覆
網路盛傳行駛國道內車道時,超過3公里未駛離就要罰3千元?
答:
有關網路盛傳高速公路行駛內側車道僅允許行駛3公里距離1節,實是誤傳。
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除規定大型車及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另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中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惟仍請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Gullit168 wrote:
路權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
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
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

路權只跟自己的車輛前面"安全跟車距離"有關
跟內側車道如何使用無關

內側車道如何使用跟"車速"有關
車速比中線車道的前車車輛快 => 可使用內側車道
車速達到"最高速限" => 可使用內側車道

要能先進入內側車道,才能主張該車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
...(恕刪)


如果有法治觀念", 有路權概念, 就不會有上述錯誤的說法

上面作者所說 , 底下都有附加法律條文, 依據法律→決定路權範圍
因為路權來自於法規

您卻能"斷章取義"該作者的話, 同樣把原作者的話倒過來講,加以倒推? ,這是毫無法律依據的
原作者是依據法規 -→ 路權範圍
您卻把作者所說倒過來講
P→ Q 和倒過來的 Q→P 並不同義
倒過來說成 『路權只跟自己的車輛前面"安全跟車距離"有關』 ???? 依據何在???
此種錯誤是誤以為路權只有一種 ? 忘記"安全行駛"是三度空間+時間差避免碰撞
這些全都有法律上的規定

不能沒有法規依據,就 天馬行空 生出來?
超車道路權來自
高管規則2 → 劃分不同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路權)
高管規則9 → 禁止跨行車道! (該車道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 )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超車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並非不必超車!

只看別人的文章有"路權"二個字, 不看前因後果, 毫無法律依據, 就能自行推論?

您就繼續推論吧 , 這些推論必須有法律依據方為真

高管規則第八條 條文寫了什麼?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條文寫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 →), 不是依據"速限"(縱向路權 ↑ ↓)!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依法被劃為超車道的是"內側車道", 不是中外車道
處罰條例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前後↑↓(速限) 和 左右←→(那一個車道) 並不能混淆在一起

Gullit168 wrote:
要能先進入內側車道,才能主張該車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 ???
...(恕刪)


請問您是以何種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有法律依據嗎? 高興衝進去就衝進去 ????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法律分配誰(人或車)使用"內側車道"?

左右←→以車道範圍, 這局限於車道之內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都是前後↑↓方向
前後↑↓(速限) 和 左右←→(那一個車道) 並不能混淆在一起
路權由法律分配, 分配多長的範圍能使用,多寬的範圍能使用? 分配何時能使用, 何地能使用,何人能使用
不可能將法律分配多長的範圍? 說成多寬的範圍???

法律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法律已經說明了"路權"左右範圍←內中外→(那一個車道)

Gullit168 wrote:
法規沒有"分配"你怎麼走
...(恕刪)

這樣說的錯誤同樣是"沒有法律依據" 及 "毫無路權概念"
0.高管規則在母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已經定義為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怎麼會沒有分配?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1.法律沒有分配車道?每個車道都一樣? 高管規則2為何要區分車道? 都一樣何必區分, 多劃車道線?
2.沒有分配車道? 如果不是該車道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那個車道都可以??高管規則9何必禁止跨行車道!
2.法規有寫"中/外車道為超車道嗎? 沒有! 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已經明白指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也同樣是條文明文?都不是規定?講講而已,沒有強制性嗎?
4.拿一個完全不涉及"路權"的東西? "最高速限"? 當成內側車道"讓或不讓的路權歸屬嗎?

Gullit168 wrote:
車輛在三線車道中的"外側車道",中線車道無車
想"超車"時,超越+兩次變換車道
難道要被法規分配到"內側車道"嗎?
不合邏輯吧~~
...(恕刪)

這是完全弄錯法規的條文, 法規是寫"超車道"三個字,是車道路權, 不是兩個字"超車"這個動作!
法規是"超車道", 車道路權只有一種 "超車 " !
超車(比中線車快!)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喪失路權!
"超車道"→(相對車速) 內側車道 比 中線車道 快 !
路權是相對的, 說的都是禮讓, 誰讓誰優先? 誰停等 的規定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Gullit168 wrote:
法規是"規定"你應該"如何"使用車道
你應該如何使用內側車道??
依照高管規則8-1-3(兩個動作選一個)
1.超車 or 2.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最高速限"的使用就是無條件遵守! 完全不涉及路權!
另一個錯誤就是 你的車速 不稱為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1.法規是"超車道"三個字,是車道路權, 不是兩個字"超車"這個動作! 是名詞不是動詞!
使用要求: 這個車道的車「相對車速」都要比中線快!
2."速限"是道路使用正當性,"最高速限"是無條件遵守, 根本就不涉及"路權"!
拿一個完全不涉及路權的"最高速限"???????說成 禮讓不禮讓的路權 ?
根本完全弄錯"路權"了

herblee wrote:
如果有法治觀念", 有路權概念, 就不會有上述錯誤的說法
上面作者所說 , 底下都有附加法律條文, 依據法律→決定路權範圍
因為路權來自於法規
您卻能"斷章取義"該作者的話, 同樣把原作者的話倒過來講,加以倒推? ,這是毫無法律依據的
原作者是依據法規 -→ 路權範圍
您卻把作者所說倒過來講
P→ Q 和倒過來的 Q→P 並不同義
倒過來說成 『路權只跟自己的車輛前面"安全跟車距離"有關』 ???? 依據何在???


路權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
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
短停車視距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

我沒有倒過來解釋,使你倒過來解讀

只看別人的文章有"路權"二個字, 不看前因後果, 毫無法律依據, 就能自行推論?
herblee wrote:
超車道路權來自
高管規則2 → 劃分不同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路權)
高管規則9 → 禁止跨行車道! (該車道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 )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超車


這是道路使用規定,無關路權
無中生有的是你那些括號中的註解
紮稻草人

只看別人的文章有"路權"二個字, 不看前因後果, 毫無法律依據, 就能自行推論?
herblee wrote: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行駛哪個車道是攸關"使用權","通行權",不是路權

再一次說明,路權是長這樣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
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
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
相關法規只有處罰條例58條第1款


只看別人的文章有"路權"二個字, 不看前因後果, 毫無法律依據, 就能自行推論?
herblee wrote: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條文寫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 →), 不是依據"速限"(縱向路權 ↑ ↓)!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依法被劃為超車道的是"內側車道", 不是中外車道



===
3.2 「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內涵
可分(一)「身份條件該當性」與(二)「使用方法正確性」
「使用方法正確性」指的是,用路人使用道路之方法或駕駛方式,其所
保障之法益依對象,又可分為:相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法益,
及其他社會法益。
前者乃指由於用路人不適當的用路方式,將可能創造一個增加風險之道
路交通環境,危及他人之安全,形成法規範中不受允許之行為,而需加
以規範。包括: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罰條例42條)、獨輪行駛或蛇行
(處罰條例43條)、坡道蛇行或放空檔(處罰條例51條)、不依規定停
車(處罰條例55條、56條)、遇紅燈不聯貫停車(處罰條例58條2款)、
路口內停車(處罰條例58條3款)、事故或故障車未移至路邊(處罰條例
59條、62條2款)、其他不依規定事項(處罰條例60條1~3款)等。
後者則指用路人之行為侵害廣義之社會法益,包括:違規攬客營運(處罰
條例38條)、不依規定鳴按喇叭(處罰條例41條)…等,其破壞的是一個
道路秩序、環境噪音污染…等屬廣泛性的社會法益。

===
道路使用正當性完全沒提到"速限"

當然硬要鑽洞就是上文中的【其他不依規定事項(處罰條例60條1~3款)】
處罰條例60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如果
遵守速限標誌為「道路使用正當性」;那遵守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也為「道路使用正當性」
跟路權無關

herblee wrote:
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依法被劃為超車道的是"內側車道", 不是中外車道
處罰條例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前後↑↓(速限) 和 左右←→(那一個車道) 並不能混淆在一起
請問您是以何種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有法律依據嗎? 高興衝進去就衝進去 ???


我是因為在中線車道的路權快不足了才進去內側車道
我是因為車速比別人快才進去內側車道

我不是因為內側車道有空間,所以先預定了內側車道的道路空間路權
不管車速就大搖大擺的開進去的
把超車當成路權,只進不出,這樣內側車道就被超車者堵死了
herblee wrote:
這是完全弄錯法規的條文, 法規是寫"超車道"三個字,是車道路權, 不是兩個字"超車"這個動作!


車道沒有路權,是駕駛者才有路權歸屬的問題

法規沒有寫"超車道是車道路權",也沒有寫"超車"這個動作就是路權
什麼都沒有寫

想超車就進去內側車道超車,想開快就進內側車道開快
一點都無關"路權"

平常路權也不能當飯吃,
只有對撞的時候,發生財損
才會用到路權(優先)去判定肇責比例





SHCC wrote:
龜車很討厭,但沒求證是否為真假消息,更讓人不悅與可笑。

對的,
有交通法規在那裡不去查證,聽了一些胡言亂語,就當自己是博學廣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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