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立法程序與技術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前段原則。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之行車狀況下,得.. = 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爭辯"是因為不確定自己是對的,也不確定別人是錯的
所以,何不放下口舌爭辯,找方法去證明自己是對的

超車道+快車道
究竟是"海陸雙拼道"
還是"畫虎類犬道"


什麼是道路"最高效率"?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強行法係指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的法律,例如條文中有「應…」、「不得…」、「非…不得…」等字樣即屬之
倘若條文未明白表示,即須探究其立法內容、性質、精神等,是否是與國家社會公益具關聯性,基於公益上的理由,國家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須強制實現其內容而定


特別法+強行法=優先適用+絕對適用

joinway wrote:
這才是正確的...(恕刪)

您從哪聽來這個"謠言"的?

說實話,連小弟都不相信了
Gullit168 wrote:
路權
==
所謂 「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

我沒有倒過來解釋,使你倒過來解讀

只看別人的文章有"路權"二個字, 不看前因後果, 毫無法律依據, 就能自行推論?
...(恕刪)


完全不知所云了
上面文章說的是 「路權」之範圍範圍(前後左右上下範圍) , 您卻說成 "安全車距" (只有前後)就是路權 ?
「路權」之範圍 變成 路權 ?
「路權」之範圍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或安全跟車距離
變成 『路權只跟自己的車輛前面"安全跟車距離"有關』?????
卻又說 我沒有倒過來解釋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路權 是 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但是這個權利 是相對的, 對比的, 有一個比較的對象
比較之下, 誰先使用, 誰必須等候
比較之下, 誰必須讓誰
比較之下, 誰能使用, 誰不能使用

這個使用權利是範圍, 不能超過法律所規定的範圍
"路權"不是無遠弗界
比較路權的對象, 是位於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 ,才能比較
通行權、路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其對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B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 2,3,4 車超車 , 其路權不及於 1 車, 亦不及於 A車
不能主張對1 車 或 A車 進行超車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超車道路權來自
高管規則2 → 劃分不同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路權)
高管規則9 → 禁止跨行車道! (該車道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 )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超車

這是道路使用規定,無關路權
無中生有的是你那些括號中的註解
紮稻草人
只看別人的文章有"路權"二個字, 不看前因後果, 毫無法律依據, 就能自行推論?
...(恕刪)

前後車距左右間距上下(限高)都是範圍
這樣說只顯示您 毫無路權概念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行駛哪個車道是攸關"使用權","通行權",不是路權
...(恕刪)

這樣說只顯示您 完全分不清楚 "通行權",路權

該解釋已經說很多遍, 您聽不進去, 繼續堅持這些"沒有法律依據"的, 這沒辦法了

Gullit168 wrote:
再一次說明,路權是長這樣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
相關法規只有處罰條例58條第1款
...(恕刪)

誤以為交通法規 只有罰則? 而沒有規則 ?

再次將 「路權」之範圍 誤為 "路權" ?
這樣說只顯示您 毫無路權概念

Gullit168 wrote:
===
3.2 「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內涵
可分(一)「身份條件該當性」與(二)「使用方法正確性」
「使用方法正確性」指的是,用路人使用道路之方法或駕駛方式,其所保障之法益依對象,又可分為:相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法益,及其他社會法益。
前者乃指由於用路人不適當的用路方式,將可能創造一個增加風險之道路交通環境,危及他人之安全,形成法規範中不受允許之行為,而需加以規範。包括: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罰條例42條)、獨輪行駛或蛇行(處罰條例43條)、坡道蛇行或放空檔(處罰條例51條)、不依規定停車(處罰條例55條、56條)、遇紅燈不聯貫停車(處罰條例58條2款)、路口內停車(處罰條例58條3款)、事故或故障車未移至路邊(處罰條例59條、62條2款)、其他不依規定事項(處罰條例60條1~3款)等。
後者則指用路人之行為侵害廣義之社會法益,包括:違規攬客營運(處罰條例38條)、不依規定鳴按喇叭(處罰條例41條)…等,其破壞的是一個道路秩序、環境噪音污染…等屬廣泛性的社會法益。
===
道路使用正當性完全沒提到"速限"
...(恕刪)

依據
湯儒彥,論道路交通之通行權、路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經社法制論叢」第二十七期 ,民國90年元月
(二)「使用方法正確性」
「使用方法正確性」指的是,用路人使用道路之方法或駕駛方式,其所保障之法益依對象,又可分為:相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法益,及其他社會法益。
由上可知,「使用方法正確性」所保障之法益主體,主要為不特定之其他用路人,少數狀況則為保障廣義社會法益,因此,違反「使用方法正確性」(例如超速),將影響行政罰之成立與否,及民、刑法中之違反保護第三人法律(民184 條 2 項)、防止危險發生義務(刑 15 條)及其他信賴原則之適用問題,卻不影響行為者之路權取得

同一篇文章
而「道路使用正當性」則是一種遵守義務,一種戒命規範,一種用路人資格、條件或用路方式之限制,其保障的法益主體為非用路人本身的其他用路人,或廣泛的社會法益。換言之,法律為了保障其他善意的用路人,對於創造一法所不能容忍的危險的人或車輛,或者是破壞整體交通秩序的人或車輛,必然須加以拘束,以維整體社會之利益。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必須無條件遵守! 即 是一種遵守義務,一種戒命規範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當然無法區分使用權利 ! 不是那一個車道的路權!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所謂「路權」之範圍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 ,車在中線車道,(相對車速比中線快,產生速差車距縮小,取得內側車道路權變換車道) → 進入內車道之後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Gullit168 wrote:
當然硬要鑽洞就是上文中的【其他不依規定事項(處罰條例60條1~3款)】
處罰條例60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如果
遵守速限標誌為「道路使用正當性」;那遵守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也為「道路使用正當性」 跟路權無關 ???
...(恕刪)

遵守速限標誌為「道路使用正當性」 →那遵守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也為「道路使用正當性」跟路權無關 ???
奇怪的說法 ? 根本沒有前後因果關係
別人的文章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法規明文指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已經排除"中/外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比中線快擁有路權 , 比中線慢喪失路權)
道路使用正當性」則是一種遵守義務,一種戒命規範.....
遵守速限標誌是一種遵守義務,無條件遵守, 不能反過來因速限而要求權利!

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 優先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本文)、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本文規定已設置, 優先適用, 其次,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為下列 但書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前後優先次序, 本文優先於但書,法規已有明文規定

且依據事實發生的時間次序 , 此"超車"(比中線快)橫向路權 ← →) 當然早於 "速限"(縱向路權 ↑ ↓)!
當然是"超車"取得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之範圍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後優先次序 很清楚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 →), 不是依據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縱向路權 ↑ ↓)!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並非不必超車!


herblee wrote:
完全不知所云了
上面文章說的是 「路權」之範圍是 範圍 , 您卻說成 "安全車距" 就是路權 ?
「路權」之範圍 變成 路權 ?
「路權」之範圍 →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或安全跟車距離
變成 『路權只跟自己的車輛前面"安全跟車距離"有關』?????
卻又說 我沒有倒過來解釋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作者先定義出『路權』這個名詞
那路權長什麼樣子? 就是『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或安全跟車距離為限,後方以車尾為限』
所以『安全車距』就是屬於路權的一部份,這個真的沒什麼好爭執的

你倒過來解釋『路權』跟『安全車距』無關
真的不知所云了...

herblee wrote:
路權 是 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但是這個權利 是相對的, 對比的, 有一個比較的對象
比較之下, 誰先使用, 誰必須等候
比較之下, 誰必須讓誰
比較之下, 誰能使用, 誰不能使用
這個使用權利是有範圍的, 不能超過法律所規定的範圍
"路權"不是無遠弗界


超車者不能宣稱整個內側車道是他的路權範圍
不然就真的是無遠弗界了
herblee wrote: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其對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B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 2,3,4 車超車 , 其路權不及於 1 車, 亦不及於 A車


上面這種論述就是完完全全不懂路權的含意

herblee wrote:
完全不知所云了
上面文章說的是 「路權」之範圍是 範圍 , 您卻說成 "安全車距" 就是路權 ?
「路權」之範圍 變成 路權 ?
「路權」之範圍 →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或安全跟車距離

上面是你自己的留言,B車在內側車道,它的路權範圍僅限於內側車道內(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與他的安全車距範圍內
2,3,4車都是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內側車道之外)

B車路權範圍內根本『無車』
B車路權範圍內根本『無車』
B車路權範圍內根本『無車』
B車路權範圍內根本『無車』

超車是超中線的車
無車可超,"超車道"路權何以存在?

認為路權"無遠弗屆"的
是"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那派
herblee wrote:
不能主張對1 車 或 A車 進行超車
這樣說只顯示您 毫無路權概念
這樣說只顯示您 完全分不清楚 "通行權",路權
該解釋已經說很多遍, 您聽不進去, 繼續堅持"沒有法律依據"的自創邏輯, 這沒辦法了


對比上面的回覆,這段話完完全全可以套用在你身上
herblee wrote: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前後優先次序法規已有明文規定
依據事實發生的時間次序 , 此"超車"(比中線快)橫向路權 ← →) 當然早於 "速限"(縱向路權 ↑ ↓)!
當然是"超車"取得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之範圍: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後優先次序 很清楚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 →), 不是依據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縱向路權 ↑ ↓)!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並非不必超車!


哀阿,完全不知所云了 ...

自己創造出『超車橫向路權』、『車道路權』這種名詞
利用『超車橫向路權』好讓超車者路權可以擴及到隔壁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可以理直氣壯的霸佔『車道路權』,
永不離開,路權範圍無遠弗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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