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內湖人 wrote:
這樣等於我只要是以...(恕刪)

最高速限已經不是龜車了!
至少,「台灣」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台灣"法律"是這麼寫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強行法係指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的法律,例如條文中有「應…」、「不得…」、「非…不得…」等字樣即屬之
倘若條文未明白表示,即須探究其立法內容、性質、精神等,是否是與國家社會公益具關聯性,基於公益上的理由,國家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須強制實現其內容而定


特別法+強行法=優先適用+絕對適用

這是為了防止這種"錯覺"




在重複的囚徒困境中,博弈被反覆地進行。因而每個參與者都有機會去「懲罰」另一個參與者前一回合的不合作行為。這時,合作可能會作為均衡的結果出現。欺騙的動機這時可能被受到懲罰的威脅所克服,從而可能導向一個較好的、合作的結果。作為反覆接近無限的數量,納什均衡趨向於帕累托最優。

要造"共業"
當然會"業力迴向"

殘存亦沒路


兵敗如山倒




假如車子的間距夠大,即使前方車輛減速,對後方車輛也完全沒有影響。換句話說,會產生這種連鎖反應,是因為行車間距夠短,一群密集的車輛開到凹形路段的緣故。那麼,車輛多到什麼程度、行車間距多短,才會到達恰好快要發生煞車連鎖反應,但是又尚未發生的狀態──也就是「塞車相變化」的「臨界狀態」呢?

在一般高速公路上,這個恰恰好的行車間距大約等於四十公尺。換句話說,以臨界密度來看,一公里內大約有二十五輛車。高速公路上偶爾有確認行車間距用的五十公尺、一百公尺的看板,所以大家應該能大致了解臨界密度是多少。假如和前方車輛之間的距離不得不比四十公尺短,代表我們已經陷入塞車的車陣裡了。

內湖人 wrote:
這樣等於我只要是以最高限速就可行駛內側, 我也可以不用超車, 只是我最過速度去當路隊長別人只可高唱。莫耐可了。 這樣會不會很自私, 會妨礙到有些有急事很趕時間願花錢換時間的人呢?


我會建議趕時間的人請多多利用路肩
你走內線就算沒遇到最高速限的駕駛,也會遇到正在連續超車的駕駛

『急事趕時間』非尚方寶劍,要鋌而走險請自行承擔風險
而非指責正常駕駛的人"很自私"

況且『急事趕時間』都是個人私事吧
為了個人的『私事』要求內側車道的車輛全部讓道
這樣會不會很自私??
8924132 wrote:
台灣'法律'是這麼...(恕刪)

請你證明不超車時,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違法的,這樣比較簡單!

看到小賢子 wrote:
請你證明不超車時,...(恕刪)

原則法與例外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是否適用、解釋態度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在是否適用方面,符合原則規定應適用原則法不適用例外法,符合例外規定則適用例外法不適用原則法,故其間的關係並非如同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在解釋態度方面,例外法應比原則法採行更嚴格的解釋態度,以免例外過多而否定原則規定。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適用原則法的事實應由原告舉證,適用例外法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惟此等分類是相對而非絕對的,由於時代的變遷,例外法亦可能成為原則法,原則法亦可能成為例外法,故仍須根據規範目的及條文內容予以具體判斷。

既然認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例外"規定的話
"舉證責任"在誰身上?

如何"證明"自己有"最高速限"
8924132 wrote:
原則法與例外法區別...(恕刪)

所以,不超車時,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案例呢?
如同你如何證明你能用「最低速限」開在外車道囉?怎麼證明?
分享一下,別藏著!

看到小賢子 wrote:
如同你如何證明你能用「最低速限」開在外車道囉...(恕刪)

您說說以"最低速限"開在外車道違反哪個"原則"?

"原則"跟"例外"您搞不清楚
要怎麼聊呢?

8924132 wrote:
您說說以'最低速限...(恕刪)

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度!(主管機關之權責(最高速限)VS用路人各人之權責(最高速度), 違反限縮解釋!

這段話是h兄提過的,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限,不是用路人自已為是的最高速度!

最低速限不是最低速度!(主管機關之權責(最低速限)VS用路人各人之權責(最低速度), 違反限縮解釋!

改成最低速限時,你又如何認定你自以爲的最低速度即是最低速限?


你連不堵塞時,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罰單都拿不出來,要怎麼聊?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恕刪)

在"最高速限"與"最低速限"內行駛於外車道
都符合外車道的使用"原則"

適用原則法的事實應由原告舉證
您認為別人不到"最低速限"
您是"原告",所以"舉證責任"在您身上

而"法律"寫明了內車道為超車道
您行駛在內側車道無車可超、沒有能力超車
不適用內側車道的使用"原則"
您說適用行政機關錯誤解釋的"例外"

適用例外法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
那"舉證責任"不就在您這違反"原則"的"被告"身上?

不就是執法單位開不出罰單
小弟才有辦法"聊下去"
不然怎麼嘴人家"未依法行政"?
其實沒那麼複雜,法律上的「得」字是一種但書,也就是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就算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若後方有車輛欲超越時,你那「得」就無效了,
你就要變換車道禮讓對方了,就算速限110你都錶速120了也一樣,
有沒有超速在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內側車道是超車道,至於若像都沒有車的如在國三最南端那,
你開錶速110警察也不會抓的,因為警察執行需要有個容許值,雖然你沒開到真正的速限,
但也就夠了,請記得要禮讓後車就行了,沒事不要一直開內側車道,除非中線一直很慢,
你開在內線一直超車就無所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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