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8924132 wrote:
在'最高速限'與'...(恕刪)

而"法律"寫明了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您行駛在內側車道無車可超、沒有能力超車
不適用內側車道的使用"原則"
即適用行政機關解釋的"例外"!
不是原則,就是例外!
內車道塞車時也是沒有能力超車,即為例外!

看到小賢子 wrote:
而"法律"寫明了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您行駛在內側車道無車可超、沒有能力超車
不適用內側車道的使用"原則"
即適用行政機關解釋的"例外"!
不是原則,就是例外!
內車道塞車時也是沒有能力超車,即為例外!


胡說八道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法規寫的是內側車道的例外,
"並非超車道的例外",
超車道不能因內車道的例外就無效,

內車道塞車時,適用例外?
內車道正常不壅塞的流量下,
照法規來看,是不能塞車的,
前提是"不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這句立法目可沒說過,個人最高速限就是不堵塞,

而整條道路都塞車時,是適用高管規則8-2。
看到小賢子 wrote:
而"法律"寫明了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您行駛在內側車道無車可超、沒有能力超車
不適用內側車道的使用"原則"
即適用行政機關解釋的"例外"!
不是原則,就是例外!
內車道塞車時也是沒有能力超車,即為例外!


您這叫"假兩難推理"


小弟用您的"邏輯",來說個"笑話"
看到有人拿著槍在街上走
要"腦補"他是位"便衣警察"
因為不是"原則",就是"例外"

您還是搞不懂這段話,才會說"適用例外"

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適用原則法的事實應由原告舉證,適用例外法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

內湖人 wrote:
會妨礙到有些有急事很趕時間願花錢換時間的人呢?


既然都願花錢換時間,那應該就直接違規走路肩,很少車會走那兒,包準很順暢,VIP待遇
Gullit168 wrote:
上面這段紅色字,你說B車路權範圍內的2,3,4車
結果我回說"B車路權範圍內根本『無車』"
現在你馬上改口說B車路權範圍內『無車』??


毫無路權概念
完全不知所云
說話自相矛盾

...(恕刪)


由上述發言可知, 更加證明 您 毫無路權概念
不知道路權是相對的
"B車路權範圍內根本『無車』"? 以為路權是絕對的? 不需要對比???
沒有支道, 那來的幹道優先?
沒有轉彎車? 那來直行車先行?
這個路權範圍內, 一定有它所對應的車輛

沒有2/3/4 車? 怎麼知道 B 車是在超車 ?
2,3,4車 本來就在對應的路權範圍
有路權概念的人, 都知道這是對應關係 , 會在"對應關係"當中找車
因此 B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 2,3,4 車超車 , 其路權不及於 1 車, 亦不及於 A車
不能主張對1 車 或 A車 進行超車

一個十字路口, 綠燈一方擁有路權, 綠燈一方的路權範圍, 就在這個路口, 不在下一個路口
沒有紅燈停等對比? 那來的綠燈先行 ? 紅綠燈是相對的! 紅燈一方在綠燈路權"對應關係"範圍內(這個路口), "對應範圍"內紅燈一方必須停等, 讓綠燈先行
下一個路口不在"對應關係"範圍內! 根本完全無關!

如果您有路權概念, 知道路權是對應的, 是相對的, 不是絕對的,且相對的對象是在『別的/對應的車道上』 便不會說出" "B車路權範圍內根本『無車』" 這樣的文字?

而且您完全不知道法規是寫"超車道",也是相對的, 是比較一個個各別的車道 , 是內側車道 超 中外車道
內側車道 對應/對比 中外車道

再者
路權範圍有前後左右上下(三度空間) + 時間 (第四空間)
所謂路權範圍 前後(車距)左右(間距 )上下(限高), 是 三度空間
但還有 第四空間 "時間" 這個路權範圍

"超車道路權", 就是第四空間 "時間" 這個路權範圍 , "路權"只存在當下"正在超車"的時間,B車所超越的是1.2.3車三度空間"路權範圍" ,當下一分鐘的時間 , 2.3.4 車 被超越而不在 B車三度空間"路權範圍"當中時 ,無車可超, 路權消失, B車退出內側車道。
如同綠燈轉換為紅燈, 時間不同, 路權消失
『結果我回說"B車路權範圍內根本『無車』這一句? 證明您根本不知道有 『時間』 這一項路權範圍 ?
這是將時間這 (第四空間路權) 誤為 前後左右上下(三度空間路權), 以為路權範圍只有空間,不知有時間差? 這是沒有路權概念的說法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這個路權範圍是讓它B車行駛 , 它能使用這段車道 是因為對"中線車道"超車, 比中線快! (這是條件)
有這個條件 才能產生結果 (路權)
怎麼會倒過來把條件說成路權????

這段又完全不知所云
...(恕刪)

因為您沒有路權概念,不知道路權為何 ?

Gullit168 wrote:
湯儒彥的文獻裡面完完全全沒有提到"超車路權"這回事
路權是依附在車速之上,車速越快,路權範圍越大
跟"超車"一點關係都沒有
你怎麼會倒過來說"超車"這個條件可以生出路權???
...(恕刪)

路權 Vorfahrt 本來就不是 湯大發明的
路權是依附在車速之上,車速越快,路權範圍越大??這在說啥????湯大可沒說這句(請說明來源?法源依據?)

不是的,路權是有範圍的, 速限110, 路權最多就是55m了, 不是無遠弗界? 越大?
路權 來自於法規, 不是什麼依附在車速之上????

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超車道』? 您卻視若無睹 ? 不知道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2 → 劃分不同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路權)
高管規則9 → 禁止跨行車道! (該車道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 )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超車

在您看來都不是法規
法規只有一條8-1-3但書?可以無限擴大? 擴大到其它法條都不是法規?

Gullit168 wrote: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被限定成兩種使用方式,其餘行駛方式皆被禁止
...(恕刪)

這是有但書的, 還是有條件的但書
本文規定和但書會一樣嗎?

Gullit168 wrote:
你可以想像成內側車道有一個看不見的紅綠燈
當該車輛"未超車"或是"未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行駛"時
...(恕刪)

違反 法規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對該車輛而言如同"紅燈"狀態
當該車輛要"超車"時,或車速達到法定之最高速限
內側車道對該輛車而言,即轉化成"綠燈"狀態
該輛車獲得"通行權",變換車道進去內側車道行駛
...(恕刪)

顯然又弄錯 "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是標誌 , 不是 你的車速 , 根本不能被你調整也不會因你而變!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一直都立在那裏, 三個車道都一樣,都沒有變,都有"最高速限" , 並沒有內側車道("最高速限")亮綠燈, 中線車道沒有"最高速限"是紅燈這回事?
"最高速限"對於內/中/外三個車道是全都是綠燈 !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內/中/外 三個車道都可以!以"最高速限"對三個車道全都有通行權!
「速限」根本無涉路權!
內側車道"通行權"?在此何來轉換? 根本沒換

Gullit168 wrote:
而該車輛的"路權"範圍也從本來的中線車道轉移到內線車道
行駛內側車道是攸關"使用權"、"通行權",不是路權
該解釋已經說很多遍, 您聽不進去, 繼續堅持這些"沒有法律依據"的, 這沒辦法了
...(恕刪)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內/中/外 三個車道都可以!根本沒換 那來轉移?

在都有三個車道通行權的狀況下,區分其中那一個車道,內側車道"使用權"是路權問題, 道路是公用, 路權是輪替使用, 不是永久持有,不是允許進入或不允許進入的"通行權"!

"路權"範圍 ?????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這是那一段『時間』 (第四空間路權) , 根本就不是 前後左右上下(三度空間路權)

Gullit168 wrote:
照H大大的邏輯
P => Q
有車可超車(條件) => 有橫向路權 ← →(結果)
~P => ~Q
無車可超車(條件) => 無橫向路權 ← →(結果)
...(恕刪)


P → Q 和 ~P → ~Q 根本不同義
人(P)是動物(Q)為真 並不能說成
不是人(~P)就不是動物(~Q) ?????
這是邏輯誤謬

Gullit168 wrote:
那內線車道的車輛把中線車道的車輛都"超車"過後
中線車道已無車可超,所以就沒有"橫向路權 ← →",所以就不能回原車道??
...(恕刪)

因為這是邏輯誤謬
內側車道路權/ 中線車道路權 /外側車道路權 那一個車道? 都是橫向路權
(對應的)中線車道已無車可超, 是沒有內側車道路權 ! 不是沒有中線車道路權
這樣說只是再次證明 "毫無路權概念"

Gullit168 wrote:
可以一直霸佔內側車道不離開???
這絕絕對對是錯誤的觀念
把"路權"誤植為"通行權"
以為拿到內側車道的"路權",就可以隨心所欲的暢行無阻
-----
...(恕刪)

路權是有範圍的, 長度最多就是 55m ,時間就是正在超車時!
超出55m之外,超出路權範圍喪失路權 ! 不能主張對55m之外的車超車而擁有超車道路權!已經超出範圍了!
時間若不是正在超車, 同樣是喪失路權 !
那裏可以一直霸佔內側車道不離開??? 看不懂在說什麼?

Gullit168 wrote:
正確觀念為
P => Q
有車可超車 => 有內側車道通行權
~P => ~Q
無車可超車 => 無內側車道通行權
...(恕刪)

完全弄錯通行權和路權
要先有通行權才有路權 是沒錯
有車可超車 => 有內側車道通行權? 這卻不是"通行權"

有車? 這就有一台車能拿來是比較,是相對的, 可超車?就是比較車速,是相對的車速, 這是相對的 "路權" !
但是設定"通行權"完全不必和旁邊那台車比較 , 高承載車道設定通行權, 是自己本身的條件! 限大客車、計程車(含空車)及乘載3人以上(含駕駛員)小客車 , 根本不必拉旁邊車道的車來比較! 這個條件才是"通行權" !
況且
P → Q 和 ~P → ~Q 根本不同義
綠燈 亮 (有通行權, 也擁有這個路口的優先路權 )
紅燈(無通行權) 不必對比綠燈, 就是沒有
根本就不能拿紅燈來推論對向是綠燈? 答案是不一定 , 因為可能四面同時都是紅燈

Gullit168 wrote:
A => B
最高速限之車速行車 => 有內側車道通行權
~A => ~B
未高速限之車速行車 => 無內側車道通行權
...(恕刪)

"速限"是道路使用正確性, 遵守速限是"正確", 不遵守速限是"不正確(錯誤)"
"最高速限"是無條件遵守, 根本就不涉及"路權"!
並不是遵守速限是"有路權別人要讓它?", 不遵守速限是"無路權不必讓它?"根本完全無關!
拿一個完全不涉及路權的"最高速限"???????說成 禮讓不禮讓的路權 ?

拿"最高速限"來說通行權?是三個車道都可以 ! 都可以就不存在能通行或不能通行的問題!
這是不存在的通行權? 不存在通行權?又那來什麼路權??

如圖,全都是綠燈,是三個綠燈! 都一樣,都是綠燈! 拿"最高速限"完全無法區分通行權 ???
都可以
那來的『 未高速限之車速行車 => 無內側車道通行權 ??? 』 (法源在那裏?)
在17車/km/ln時,車速只能是 107km,無法最高速限行駛,這是因應高管規則6,依照高管規則6,能說成它沒有通行權嗎?
將但書脫離原義, 翻過來倒過去, 玩弄法條的文字, 將法條重新排列組合 ?
但書不得倒推, 此種說法完全違反"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此時速限為何不同於 高管規則5 ?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這完全是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
1km內有16車(不堵塞),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LOS D之 17pc/km/ln車距 58.8m-5m=53.8m(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無法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只能換成(最低-最高速限) ,依限行駛
此種速限不成立! 是換成另外一種"速限" ! 根本無關通行權 ! 怎麼會變成沒有通行權 ?
但書法規是在說,○○(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那一種速限 ! 但書 是單行道, 不能反過來!
但書不得倒推? 怎麼會反過來講 ?

內湖人 wrote:
我也搞得頭暈了, 那若在
無車可超車的情況下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行車 => 這樣有內側車道通行權嗎?
...(恕刪)

因為您被誤導了 超車道是比較車速 , 這是相對路權問題 ! "超車"無法以自己一台車去形成條件! 一定要有被超的車!不存在絕對主觀設定"通行權"的問題

非超車無論"速限"! "最高速限"根本完全無關超車! 並無"超車道"路權 !
以路權歸屬於誰, 誰能使用來認定, 並不會頭暈

Gullit168 wrote:
依據高管規則8-1-3但書規定
未超車的前提下
A => B
最高速限之車速行車 => 有內側車道通行權
~A => ~B
未高速限之車速行車 => 無內側車道通行權
你的題目是
"無車可超車的情況下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行車 => 這樣有內側車道通行權嗎?"
答案是『有的』
...(恕刪)

這是邏輯誤謬
超車道?那一個車道? 根本不能說成「是」或「不是」"通行權"? 是不存在"通行權"這個問題

Gullit168 wrote:
附上法院判決書的法官見解與法規對照佐證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交字第 116 號行政判決
法官: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法規:但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法官: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
法規: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官: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法規:高管規則8-1-3但書...(恕刪)


法院及法規這些, 全都不是在說 最高速限之車速行車 => 有內側車道通行權
很奇怪的推理思路? 卻能導成 這種說法?

這是和法院的說法不一致、說法不相干、說法不充分(只引用片斷文字)、對法院說法加以"不當預設"的誤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交字第 116 號行政判決
法官: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這是在說"原告"要處罰 , 不是錯誤倒過來,負負得正? 說成 對的! )
法規:但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是少於16車/km/ln 車流量的狀況下為不堵塞)
法官: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
(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行車之情形! 要遵守這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
("速限"是道路使用正確性, 遵守速限是"正確", 不遵守速限是"不正確(錯誤)"要受罰
"最高速限"是無條件遵守, 根本就不涉及"路權"! 一開始就說了"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完全排除路權的部份了!
法院完全沒說 遵守速限是"有路權別人要讓它?", 不遵守速限是"無路權不必讓它?"根本完全沒有提及!
錯誤的推論卻拿法院判決,拿一個完全不涉及路權的"最高速限"???????說成 禮讓不禮讓的路權 ?)


法規: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內側車道特別速限!因車流量機動改成這種速限! 不是高管規則5原始速限(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法官: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法官所說和您所說不一致、說法不相干、說法不充分(只引用片斷文字)、您對法院說法加以"不當預設"

毫無路權概念, 又完全不依據法規, 恐怕說再多也無用

herblee wrote:
由上述發言可知, 更加證明 您 毫無路權概念
不知道路權是相對的
"B車路權範圍內根本『無車』"? 以為路權是絕對的? 不需要對比???
沒有支道, 那來的幹道優先?
沒有轉彎車? 那來直行車先行?


完全沒路權觀念

"幹道車輛"的路權範圍若無"支道車輛"的路權範圍交錯,根本沒有優先的問題,路口沒車直接開過去就行了
"支道車輛"的路權範圍若無"幹道車輛"的路權範圍交錯,根本沒有禮讓的問題,路口沒車直接開過去就行了

轉彎車跟直行車等同類比

B車路權範圍內根本『無車』,既然無車,你是要跟"幽靈車"比路權大小嗎??

herblee wrote:
這個路權範圍內, 一定有它所對應的車輛
沒有2/3/4 車? 怎麼知道 B 車是在超車 ?
2,3,4車 本來就在對應的路權範圍內
有路權概念的人, 都知道這是對應關係 , 會在"對應關係"當中找車
因此 B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 2,3,4 車超車 , 其路權不及於 1 車, 亦不及於 A車
不能主張對1 車 或 A車 進行超車


herblee wrote:
B車路權範圍內根本『無車』, 因為那是它B車能行駛的範圍 , 法規已經分配這段車道給B車了! 是B車的路權範圍,別台車怎麼能進來侵犯路權?


B車路權範圍內一下無車、一下生出2,3,4車
說話前後矛盾

herblee wrote:
一個十字路口, 綠燈一方擁有路權, 綠燈一方的路權範圍, 就在這個路口, 不在下一個路口
沒有紅燈停等對比? 那來的綠燈先行 ? 紅綠燈是相對的! 紅燈一方在綠燈路權"對應關係"範圍內(這個路口), "對應範圍"內紅燈一方必須停等, 讓綠燈先行
下一個路口不在"對應關係"範圍內! 根本完全無關!


紅綠燈是"通行權",綠燈方根本不會與紅燈方的車流交會
哪來的"對應關係"??

路權範圍是車輛的煞停距離,怎麼可能跑道下一個路口





herblee wrote:
如果您有路權概念, 知道路權是對應的, 是相對的, 不是絕對的,且相對的對象是在『別的/對應的車道上』 便不會說出" "B車路權範圍內根本『無車』" 這樣的文字?


請複習#1963


herblee wrote:
而且您完全不知道法規是寫"超車道",也是相對的, 是比較一個個各別的車道 , 是內側車道 超 中外車道
內側車道 對應/對比 中外車道


"車道"不會超車,只有"車輛"才會超車....


herblee wrote:
再者
路權範圍有前後左右上下(三度空間) + 時間 (第四空間)
所謂路權範圍 前後(車距)左右(間距 )上下(限高), 是 三度空間
但還有 第四空間 "時間" 這個路權範圍
"超車道路權", 就是第四空間 "時間" 這個路權範圍 , "路權"只存在當下"正在超車"的時間,B車所超越的是1.2.3車三度空間"路權範圍" ,當下一分鐘的時間 , 2.3.4 車 被超越而不在 B車三度空間"路權範圍"當中時 ,無車可超, 路權消失, B車退出內側車道。
如同綠燈轉換為紅燈, 時間不同, 路權消失
『結果我回說"B車路權範圍內根本『無車』這一句? 證明您根本不知道有 『時間』 這一項路權範圍 ?
這是將時間這 (第四空間路權) 誤為 前後左右上下(三度空間路權), 以為路權範圍只有空間,不知有時間差? 這是沒有路權概念的說法
因為您沒有路權概念,不知道路權為何 ?
路權 Vorfahrt 本來就不是 湯大發明的


(第四空間路權)使否有文獻出處??
不要說是你發明的....

當初也是你愛引用他的文獻,我才去翻翻他的資料
怎麼你現在解釋的跟"湯儒彥"的路權解釋差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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