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若使用不符規定車輛來偵防及巡邏, (車身上需有字樣), 本身就非法, 應無取締拍照之權

註:1、公共安全特種用途車輛之配備及車身顏色規定之相關法令列舉如下:
(1)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免稅。」。
(2)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規定:「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一、‥‥‥。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等。」。
(3)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款車輛,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一、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二、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消防車、救護車、憲警巡邏車、警備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及運送郵件之汽車。‥‥‥」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左列規定:一、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
(5)行政院七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台七十九交一八七二二號函修正「警察機關車輛適用車種表」規定:「大(中)型警備車:藍白色;裝置閃光燈、警鳴器特種設備。」「偵防車:顏色不拘;裝置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特種設備。」「巡邏車:藍白色;裝置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特種設備。」「警衛車:顏色不拘;裝置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特種設備」。
2、臺灣省公路局八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監八○︱四一四︱一一二五五號函略以:「臺灣地區各警察機關之車輛,其顏色統一更換為藍白二色(指車之前後漆藍色,中間乘人部分包括車頂及車身兩側漆白色)」。
3、現行配賦表無「小型警備車」車種之規定。
4、資料來源為內政部警政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