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二 章 汽車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jcc63218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這一組測速雷達可是會讓9成以上的反雷達吃鱉哦!
KA BAND超高頻雷達,33.7GHZ的頻率會讓你有裝反雷達也來不及反應剎車至安全速限內!
目前台中,嘉義,雲林都有這套執勤的蹤影!
要能有效對付這套系統,有4~8百公尺的反應距離請參考http://www.s-star.com.tw/phpbb2/forumdisplay.php?fid=86

相關報導
http://www.s-star.com.tw/phpbb2/viewthread.php?tid=2297&highlight=KA
這樣會不會太黑暗了一點!!
可以把這張圖 寄去哪裡檢舉嗎???


雖然我住台北市~
我今天在公司 正對面的公園 還發現了一件更扯的
台北市 專門拍違規停車的 公務人員....為了要照一台機車 違規(因為他停最旁邊~後輪有在格子內~前輪超出一點)
竟然還把他移旁邊一點 讓她前後輪都超出格子!! 拍完了 還看了四周~才趕快騎著車跑掉....

當時的我 正想拿相機 拍起來~他已經飛奔而去了......
這天橋下原本就有雙向的固定照相了,最近好像少了一支...竟然出現這個,厲害厲害~~~

不過這條路上照相原本就有不少支有很多"前有測速照相"的警示,速限70....假日也很難超過70,假日出遊應該不用擔心被照

ace5956 wrote:
使用民車執行公務,違...(恕刪)



他會不會說那台車跟三腳架/像機 沒有關係....
內政部警政署暨所屬警察機關警用車輛配備及車身顏色的規定及說明如下,
警察機關若使用不符規定車輛來偵防及巡邏, (車身上需有字樣), 本身就非法, 應無取締拍照之權


註:1、公共安全特種用途車輛之配備及車身顏色規定之相關法令列舉如下:
(1)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免稅。」。
(2)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規定:「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一、‥‥‥。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等。」。
(3)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款車輛,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一、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二、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消防車、救護車、憲警巡邏車、警備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及運送郵件之汽車。‥‥‥」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左列規定:一、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
(5)行政院七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台七十九交一八七二二號函修正「警察機關車輛適用車種表」規定:「大(中)型警備車:藍白色;裝置閃光燈、警鳴器特種設備。」「偵防車:顏色不拘;裝置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特種設備。」「巡邏車:藍白色;裝置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特種設備。」「警衛車:顏色不拘;裝置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特種設備」。
2、臺灣省公路局八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監八○︱四一四︱一一二五五號函略以:「臺灣地區各警察機關之車輛,其顏色統一更換為藍白二色(指車之前後漆藍色,中間乘人部分包括車頂及車身兩側漆白色)」。
3、現行配賦表無「小型警備車」車種之規定。
4、資料來源為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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