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糾紛之後,被人拔機車鑰匙

如果是我, 當下會停下來立刻報警, 這已經是強盜罪了, 不管是有沒有後來被丟在地上, (如果這樣也沒事,哪我也可以飛車搶一搶把包包丟在地上囉!) 不知道這樣可不可以在加上妨礙自由?
依刑法第325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為非告訴乃論(意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一定要受理)

如有證人+還記得車牌號碼~~那這種白目的人就等著向監獄大哥學做人的道理吧(騎車的道理)

以後有社會上任何糾紛~~最好拿相機錄影存證~~以自保自身權益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我想像了一下

如果我被拔鑰匙 我應該會右腳趕快踹下去
小弟太瘦小,才163 / 45公斤,騎著GTR要墊腳才能雙腳到地。而以我的噸位去踢人,應該自己會倒吧...

騎車很久沒出過這種糾紛,事發當時才了解到,要保持清醒,找證人和錄影採證是多麼困難的事。

上面大大提到的妨害自由,如要報警似乎用這條法律的可能性比較高。強盜或侵占,看了條文敘述,似乎要有將物品佔為己有的"意圖"才會構成??


也感謝上面大大的經驗分享
米蓋爾 wrote:
小弟太瘦小,才163...(恕刪)

當他拔你鑰匙後
你可以說你的車號我記下了
等等警察局見吧
有點腦的 當下就會怕了
不過反正版大都說了 警察就在附近 你也可以狠一點
大喊"搶劫" 這樣都ok的
不過最後要說的開車 騎車都好
還是放寬心吧 現在外面一堆瘋子
還是少跟人起衝突吧
米蓋爾 wrote:
小弟之前多拜讀了此討...(恕刪)


明顯有觸及刑法搶奪罪嫌,因甲方趁乙方不備時,進而奪走屬乙方私有財(鑰匙)

1.當事人沒看見或是不在現場時,拿走他人財物叫做偷竊。

2.當事人無法防備,而當面奪走或是強行取走他人財物叫做搶奪。

3.使用武力或是器具致使被害人因人身安全而無法抗拒,進而奪走財物叫強盜。


版主遇到的正是屬第二種犯罪行為,當下應該記下車號並立即報警。
並找尋目擊者證明犯罪之經過,但是當下沒立即報案應該也很難找出事證來證明經過了。
直接大喊搶劫 "或許"有人會幫你

他這樣的行為不就是跟搶劫沒兩樣了嗎?

記下車牌號碼 有證人應該就可以報警抓人了

騎車真的警覺性要高一點

還有那對男女很白目 反正不顧周遭狀況 要鑽就鑽 鑽了B到人自己還不知道

還想來強詞奪理

There is no Fate, but what we Made.
米蓋爾 wrote:
小弟之前多拜讀了此討...(恕刪)


我比較好奇的是
他怎麼有臉講"50cc的怎麼可能逼車"這種話...
在台北市最近不開始講絕對路權了...
是我的話一開始我就不讓了....
要逼來逼阿...你切進我的車道...我的路權應該比較大...
撞倒了...你還要賠我損失....
吉爾菲 愛斯 wrote:
在台北市最近不開始講...(恕刪)


哈...只能說習慣就好...台灣的交通一向如此的....糟....

不過個人認為是比大陸沿海城市好一點~~~

對了...你可以報警阿...這行為應該可以告的了的....搶劫??妨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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