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星 wrote:
最近在內湖往汐止環東高架下南湖橋上被臨時架設的三腳架閃到...(恕刪)
沒有告示牌的超速照相, 有異議成功案例
至於照相機本身的誤差, 也有異議成功案例, 但是速度在誤差 1~2 Km, 且上法庭時, 警方會帶機器商品檢驗合格證件 ...
(P.S. 建議: 由於超速照相機, 一般都是射頻器材, 射頻器材理論上要 NCCC 發照, 但目前都未有發照行為, 可以試試)
晨星 wrote:
美國律師的方法:
1. 請警方提供該雷射槍經過實驗室的校正證明
2. 請該員警出庭說明他當天確實拿雷射槍對著警車測試過速度, 還有當時開警車當作雷射槍目標的員警也要出庭
3. 員警要出示他的操作雷射槍受訓合格證明
晨星 wrote:
...請問一下:這誤差範圍有那一條交通法規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