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目前國道的測速照相寛容值是多少

我在北二高,速限110的路段,被照118.

北極熊5255 wrote:
前一陣子改為3公里


崇來就沒有改為3公里過.
那是網路謠言!
fruits0800 wrote:
我在北二高,速限110的路段,被照118(恕刪)


去申訴!除非自己的錶速誤差值太大....罰單是寫118嗎?

北部北上有些陷阱路段根本公告時間不足及宣導不夠,

導致長期開此路段車主依經驗映象為依據,

誰會無時無刻在高速公路看限速啊!

缺德交通部調降限速90公哩這哪叫高速公路有點諷刺,

又是一則提款案例

看準大家沒時間申訴....請假又要被扣薪雙重打擊,

自己權益還是要維護尤其針對奸巧搞小動作的機關更是需要。
fruits0800 wrote:
我在北二高,...(恕刪)


若是罰單上寫118 我也是覺得這樣可以去申訴
菜鳥一名 希望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dindinke wrote:
10公里發文前才收到...(恕刪)


大大應該很幹吧!差1
上禮拜我收到罰單 限50 跑98 被罰2000
好像罰的也差不多= ="

不過慢慢開是真的~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
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
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之情形。但併排停
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
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
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
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chu5955 wrote:
去申訴!除非自己的錶...(恕刪)


恩!
遇到後方是有產生疲勞的大型車駕駛
前面小車被撞死的機率更大!!

除非是開貨櫃車後面的會死
前面的會死! 就是這輛被撞的大貨車不會死!!
原因很簡單 他有後方的貨櫃保護!!
這幾天都沒事.倒楣事都沒發生,唬爛再倒楣一個月
ggyy73712 wrote:
大大應該很幹吧!差1...(恕刪)


淦爆了 但也怪不得別人
只怪自己太不小心 偷雞不著拾把屎

有圖有真相


菜鳥一名 希望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chenys wrote: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恕刪)


這篇要印下來放在車子裡.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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