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和機車的定義是......

不敗教第十八代掌門人 wrote:
在交通部眼中
樓主說的『汽車』叫普通小型車


在法規來說
樓主所說的「汽車」,乃泛指使用原動機行駛的動力車輛...只要是自己產生動力的都算....


第一章 緒論
第1節汽車與汽車工業概述
1.1.1 汽車的定義:
依據我國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定,凡行駛公路或市區道路上,而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外力所限制,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為之汽車。

意思就是,用有自己的動力,不需要接電纜、走軌道的都算是汽車。在這樣子的定義之下,我們一般看到使用內燃機的兩輪、四輪、六輪…,都算是汽車。就連使用電動馬達的車輛也都算在汽車的定義內。


日本定義 :使用內燃機行駛的車輛,超過三輪以上,或二輪但是排氣量大於125mL
分類:
1.乘用車:以搭載人員為主的車
普通自動車:總重5噸以下,載重3噸以下,載人10人以下
普通機車:排氣量125mL以上400mL以下兩輪車
小型機車:排氣量400mL以上兩輪車
2.載運車:載貨空間大於載人空間的車或載運10人以上的車
中型自動車:總重5噸以上11噸以下,載重3噸以上6噸以下,載人10人以上29人以下
大型自動車:總重11噸以上,載重6.5噸以上,載人30人以上
3.特殊作業車:不屬於以上兩者,且有運輸之外的主要用途
小型特殊自動車:有運輸外用途最高速15km以下全長4.7m以下、全幅1.7m以下、全高2.8m以下
大型特殊自動車:有運輸外用途不符上述小型標準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汽車分類:
營運載客汽車
載貨汽車
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摩托車
拖拉機
其他機動車
重機喜好者
汽車是鐵包肉,
機車是肉包鐵,
在相同的速度下發生異外狀況,
那一個受傷的程度會比較嚴重可想而知。
現在的scooter還有四輪的 有些還有蓋子的 要怎麼去定義它?

還是我們政府有先見之名 乾脆不定義了 直接統稱汽車

還是以小客車和輕型、普通重型、大型重型機車去分吧
Chinghaui wrote:
汽車是鐵包肉,
機車是肉包鐵,
在相同的速度下發生異外狀況,
那一個受傷的程度會比較嚴重可想而知。...(恕刪)

都是時速一百的情況下撞牆,你覺得誰比較嚴重?
Chinghaui wrote:
汽車是鐵包肉,機車是...(恕刪)


用肉包鐵鐵包肉來定義還滿特別的

所以下面這個是汽車?
不敗教第十八代掌門人 wrote:
在交通部眼中
樓主說的『汽車』叫普通小型車



比較吊詭的是,交通部自己有澄清過

汽車條文罰機車違規?藍委質疑法律文字瑕疵
2007/04/19 11:38

(中央社記者陳鈞凱台北十九日電)機車騎士超速、違規、闖紅燈,接到的罰單上頭卻註明「汽車駕駛人」?國民黨籍立委江連福今天質疑,政府用罰汽車的法律文字處罰機車,根本「指鹿為馬」,明顯違法。但交通部強調絕沒錯罰,法律定義中的汽車包括機車在內。


Chinghaui wrote:
汽車是鐵包肉,
機車是肉包鐵,
在相同的速度下發生異外狀況,
那一個受傷的程度會比較嚴重可想而知。


咳咳......

這位同學,請看一下版主的問題,這版是討論定義,別再無限上綱一定要搞成4輪跟2輪的戰文行嗎
還是一定要來一台全球限量版的PS4,玩出水境先生的評語,你才高興嗎....
重機喜好者
就是那個光 wrote:
比較吊詭的是,交通部...(恕刪)


奇怪的是碰到戴安全帽又是另一回事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這時交通部又解釋啦
有關部分媒體或報載「開車坐車要戴安全帽」致生誤解事宜,交通部澄清說明如次:
一、 為避免執法機關過分利用科學儀器逕行舉罰交通違規,故本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條文第7條之2增訂執法機關採固定式儀器舉發時應
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對部分舉發行為則予以排除,如「危險方式駕車」、「違規超車」等,且該條文並非在規範違規者應受之處罰規定。
二、 另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之處罰,係於條例第31條第6款中明文規定:「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
500元罰鍰」,故新修正條文第7條之2第11款之「汽車駕駛人」,於條例用語上,應指31條之機器腳踏車駕駛人,並不生報載所稱汽車(四輪以上)駕駛人或乘客
未帶安全帽而受處罰之疑義。
三、 然為避免外界再生誤解疑義及為利執法單位與處罰機關對民眾可能誤解之說明,交通部已另行文執法與處罰機關補充說明新修正條文第7條之2第
2項第11款「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之「汽車駕駛人」,係指「機器腳踏車駕駛人」。
取自交通部
Ducati_S2R wrote:
奇怪的是碰到戴安全帽...(恕刪)

亂七八糟的交通法規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花生土豆 wrote:
可是他沒針對機器腳踏...(恕刪)


米咖大概貼錯..應該要貼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
、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
、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
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拖
車。
Ducati_S2R wrote:
米咖大概貼錯..應該...(恕刪)

母法比較大,規則是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置條例 去制訂的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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