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on0350 wrote:
元宵節當晚趕著出門,...(恕刪)
行駛在路上本來就該遵守交通規則
不是看到警察 看到測速照相才會遵守交通規則
也不能用啥這是鄉下地方 這路口沒人在停停下來很奇怪之類的理由
或是警方路檢取締頻率比都市低而合理化自己的違規!!
員警開單就是在保障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在台灣這駕駛觀念不佳 駕駛人素養與道德普遍低落 自我約束能力不足的地方~
開單是最能有效嚇阻違規行為的~~
警方只負責取締 又不負責收受民眾所繳納的交通罰款
他只要知道面對違規狀況 該開哪一條就好了 本來就不需要去記該罰多少錢
既然都知道那是最貴的 你還違規
只能怪你自己 不用砲警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五十三條只有只有第一項跟第二項
哪裡來的第三項??
有人說警察算服務業
我只能說要看用什麼角度去看了
警察是為民服務的沒錯
警察只能夠算半個服務業
對於行為合法 請求協助的民眾 警察當然要服務
但是對於違法、違規的民眾 執行公權力的同時 面對這些他就不再是服務業了
難不成遇上飆車族橫行亂竄 基於服務民眾 所以不能取締驅離
還要幫飆車族開道護送到下個目的地嗎??
沒有人強制規定都要勸導而不開單~~
要是勸導有用 警察也很不想寫單
交通違規取締勤務 要站在外面曬太陽兩個小時 還要
寫單浪費墨水 還要跟一些明明違規 卻又死不認錯 不承認他違規的刁民來唇槍舌戰
明明自己態度良好 卻還會被刁民申訴說態度不好 弄到最後還被處分
問十個基層外勤警員 十個絕對都會說他寧願巡邏、值班 處理案件什麼都好 也不想路檢
駕駛人是車禍發生率的關鍵! 交通環境好或不好!駕駛人必須要負很大的責任
這優良的交通安全環境責任是在每天駕車的駕駛人身上,和交通安全最相關的不就是駕駛人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