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闖紅燈的行人..... 無止境的談和解~~~

人都沒事,趕快賠一賠,拿到和解書比較實在。

小額就不用預約什麼法律諮詢了,他也會要你和解的;就怕你在諮詢的時候,受害者變卦。

且照情形看,他絕對有辦法要的比一萬更多。

所以樓主您想說的是?因為你綠燈,行人任意穿越馬路?可是人家在斑馬線上耶...
任何路口都要減速,確認無障礙再通過(不是我魔人,是法官一定跟你這樣說)
縫了四針陪一萬多而已,保險出一出或自己賠都很划算,真的很少了啦,
改天倒楣遇到自己跑來撞你,跟你獅子大開口才瘋掉,
記得和解書要簽

只開口一萬多,趕緊賠一賠吧,不然到時後隨便搞,都能比一兩萬更大條。


老娘走在斑馬線上,被你這傢伙撞得頭縫四針,破像還不知道有沒有後遺症
得在家休養,不能去上班,好死不死我是算日薪的,請假可沒錢領。
算一算,告你傷害請求民事賠償50000好了。


上述是誇張一點,但樓主仔細想想,會發現對方很老實,並沒有要敲槓你的意思
那意思說行人闖紅燈,就是對摟?
這是甚麼交通法規...亂七八糟
斑馬線是行人專用區

不要以為車子是綠燈

就是百分百對

要停下來讓他過

撞到行人 也有錯 只是沒有全錯
k9999lai wrote:
那意思說行人闖紅燈,...(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三條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樓主是中這一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爭道)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那意思說小綠人跟小紅人罰站只是放著好看的嗎??
那意思去台北車站那裏重新光三越穿越到台北車站..就給他直直走過去就是對嗎?
那就不用管她綠燈紅燈...
這法規有問題...行人都不守法..何況是用路人...
我覺得啦,
1. 樓主的狀況,, 行人違規並不會被視為肇事的主因.
2. 綠燈了不要太衝動, 以你角度對方闖紅燈,, 以對方角度他是黃燈過線, 只是走得慢,, 要灰還真有得灰哩.
k9999lai wrote:
那意思說小綠人跟小紅...(恕刪)

這不是法律有問題

指班馬線有專用排除權

說真的 不管怎樣

我是會停 因為撞上去很麻煩

法律也是輸面 法律就這樣寫

沒辦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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