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樓主您想說的是?因為你綠燈,行人任意穿越馬路?可是人家在斑馬線上耶...任何路口都要減速,確認無障礙再通過(不是我魔人,是法官一定跟你這樣說)縫了四針陪一萬多而已,保險出一出或自己賠都很划算,真的很少了啦,改天倒楣遇到自己跑來撞你,跟你獅子大開口才瘋掉,記得和解書要簽
老娘走在斑馬線上,被你這傢伙撞得頭縫四針,破像還不知道有沒有後遺症得在家休養,不能去上班,好死不死我是算日薪的,請假可沒錢領。算一算,告你傷害請求民事賠償50000好了。上述是誇張一點,但樓主仔細想想,會發現對方很老實,並沒有要敲槓你的意思
k9999lai wrote:那意思說行人闖紅燈,...(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樓主是中這一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爭道)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