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或醫學中心級醫院 診斷證明書 一定不敢這樣證明
私立就不清楚
經驗談 有些私立醫院 診斷書都開的誇張 你要是請醫生開的時候說 我這要上法院
相信他會非常客觀

況且 和解了 沒有所謂日後的問題
28512 wrote:
要是我身為對方的家長...(恕刪)
gd831118 wrote:
所以小弟才會說是"大...(恕刪)
Q122QQQ3600 wrote:
1.機車必須負責修復(已經處理完畢) 2.醫療費以及日後若有健康問題,並經醫生診斷跟該車禍有關,則妳必須負責 3.精神賠償費新台幣兩萬元整 4.須在2010/4/10之前收到妳的和解書草稿。
請恕我實話直說
如果這樣,基本上這張根本就不是和解書
最多算協議書
而且憑此書強制險也無法請款
何謂??
有和解了嗎??沒有啊
醫療費以及日後若有健康問題,並經醫生診斷跟該車禍有關,則妳必須負責
日後還有責任,哪算和解完畢
我都賠完和你簽完字,事情還沒完,那我何必跟你談,何必簽字???
以我見過不管是保險公司直接要的或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車禍案件
要結案
所有和解書最後一定有一條
此後乙方放棄對甲方民事及刑事責任追究
有此條,保險公司才有賠款動作
如果回應主題:這樣的車禍求償很過分嗎? 我覺得很過份
因為你要對方簽字和解,但簽完你卻沒有放過對方
受傷可以要求10萬20萬1000萬,只要對方願意,但和解書就是一個事情的結束,不是簽一個未知數
還有:在剛起步時(時速大約為0)<<車有靜止,行進,超速 ,0就是靜止,大約0是有移動,擦撞就有責任
對方則是因為車速快(大約有6,70km以上),所以較為嚴重
如果我是對方,我會申請車禍鑑定,只要你有一成責任,就會控告你過失傷害,讓你負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可是不分%的,只要有肇責就成立, 屆時看是你要賠我還是我賠你
目前為止我覺得對方太善良,或不懂法律
以上只是就事論事,甲方和乙方我都不認識,沒針對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