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車禍的問題-已刪文-當台勞去了

michael_sz wrote:
但已偏離機車應行道路右側的規定快騎到道路中央了...(恕刪)

我聽你在亂說,誰跟你說機車不能行駛車道中央?

機車喜歡騎車道中央或是左右兩側都可以!

一個車道只允許一台汽車行駛,機車就是汽車,法律上認定機車就是汽車!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那以機車的行進方向來看,你會認為他的下一步動作會是要轉彎還是直行呢?

就是有太多的機車騎士喜歡穿梭在車陣中,也難怪會造成那麼多的事故!
雖然我平日上下班也是騎機車,但至少我不會在車陣中穿梭,特別是騎去與汽車爭道.

「降低違規」應該是每個人都能夠做到的!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修正

第九十九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michael_sz wrote:
那以機車的行進方向來...(恕刪)


我蠻好奇的,沒有標示禁行機車的道路,為何機車不能騎?

米大影片中只有兩線道,哪來的第三線?鬼遮眼嗎?

不要機車族穿梭車陣,可以阿,那就一台一台依序來,看看誰比較沉不住氣。

要PO法條之前,先搞清楚實際狀況再來PO,才不會貽笑大方。
個人的觀點: 樓主搶快先彎
自己好好想想, 照規定樓主要在什麼地方轉彎
michael_sz wrote:
那以機車的行進方向來...(恕刪)

你一過停止線,就進行左轉動作~~當然很難看到那部機車嚕~~~
呵呵~~你也沒確實做到預防事故~~

那機車要直走要左轉都不是重點~~因為它還沒到道路中央~~
況且~他那條路~~他只要不跨雙黃線~~他愛橫著走都沒關係~~
你擋住他的去路了!!你進入來車車道進行左轉~~

所以這個事故~~你討不到什麼好處~~

還有...你引用的法條跟這個事故無關~~
我的幹線車道並無停止線,我圖片上的停止處也是為了閃避支線道竄出的機車才偏移至該位.

michael_sz wrote:
,想請問一下,雙方的責任各為多少,謝謝!!


小弟在上交通法規課時,常和學員討論!台灣的交通事故是以路權、筆錄、現場圖來做日後初判表的研判。

肇責多少?不是吾等在此就可判別。
否極泰來。。
說真的,誰會知道機車是要直行下社區停車場???

但是版主切灣的角度有點吃對向車道了~(是因為閃車才造成這樣的角度嗎?)
michael_sz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修正

第九十九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恕刪)

99條中的標誌與標線是指:待轉標誌與禁行機車!

99條第1項第一款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請問什麼是單行道你知道嗎?單行道有幾線道你知道嗎?什麼是車道你應該知道吧?

還有地方政府有權決定給予機車幾快幾慢你知道嗎?不然你幫我們機車騎士向台北市政府要回大度路一快一慢車道先!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michael_sz wrote:
我的幹線車道並無停止...(恕刪)

嗯嗯~~~我見到你新PO的照片了~~
可是跟停止線還是沒關係~跟你何時打方向盤有關係~~

你說為了閃機車偏離車道~~可是~警察只會看現場圖~
所以警局的初步鑑定,不一定會考慮你這句話(如果有寫進筆錄)~~
鑑定書裡只會寫"肇事主因""肇事次因"~~

"海十二有人用了"說的沒錯~~
和解的過程中~包含調解會~不會有所謂"公認的責任%數"~~
只會對方說對方的~你說你的~~如果有共識~~就和解......沒共識~一方提告~

你這個狀況~如果到調解都沒共識~對方只要直接向警察提出傷害告訴~就會直接送法院~~
法院也會希望你們和解啦!!可是還是堅持不和解~~法官才會寫下他認為的%數~~這時....就是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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