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81913330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 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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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逕寄本局電子信箱(hpb01403@hp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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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634918&p=1
網友CCL寫的
請寄 國道公路警察局 (hpb01403@hpb.gov.tw)
我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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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內容: 車牌xxxx-xx, 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違規證據 : 如附件 -- 影片
違規車輛車號 xxxx-xx
違規日期/時間: xxxx/xx/xx, 早上 x:xx
違規地點: 國道一號北上, 約xx.x KM處.
檢舉人: xxx
聯絡電話: 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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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交通違規是沒獎金的.
fredwu wrote:
網友CCL寫的
請寄 國道公路警察局 (hpb01403@hpb.gov.tw)
是我啦~~
sammj1100 wrote:
不過看了影片之後~發現大大你真的在他死角範圍內
fruits0800 wrote:
若是我,看到隔壁車道的大卡車已追上前車,
下一個動作就是變換車道、超車,
這樣說, 出收費站後就注意四週有哪些車.
第二輛大車接著第一輛行駛, 當第一輛切入中線時, 第二輛 也可能跟著切入中線,
如有同時注意內線後方則閃入內線, 或放慢不要和第二輛併行 (避免在車側死角範圍).
在出收費站後的加速, 因每輛車加速不同, 常有車左閃右閃的, 比較安全的是一前一後, 不要搞成併行, 而且...... 閃離大車.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avsasd wrote:
前輩有檢舉過嗎?有成...(恕刪)
這部爛車本來在內側第二車道,而我在外線道
快到國1接國X的某系統交流道出口時,
才突然切出來在我前面,又急煞的要切出去到出口.
那時出口兩車道都是車在排隊.
它最後車是快停止才切出去.
那時我是載太太和小孩
又是剛上交流道,車速開不快約85~90,
後面的車也離我夠遠,才沒事
實在很不爽就抓圖和錄影檔去檢舉..
我的第一次檢舉就獻給這台爛車了..
先寄到hpb01403@hpb.gov.tw後
沒幾天就收到
您好:
您寄送本局局長信箱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並轉交承辦人處理,
感謝您的來信!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上
再過約10天就收到這封信,應該算是有檢舉成功吧
X先生您好:
台端於2010年X月XX日寄給本局局長信箱的電子信件(09900XXXXXX),經轉交本隊查處,有關檢舉XXXX-XX號車於國道1號公路北向XX系統交流道前違規等情,查處情形如下:
一、 經審視所附之採證錄影電子檔,該車明確違規部分,已錄製成光碟交由所屬依法逕行舉發。
二、 舉證時請注意調整校對採證儀器之日期、時間,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4條之規定,本隊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感謝 台端關心高速公路行車安全,祝您健康、順心。
承辦人:交通組警務佐XXX
聯絡電話:XX-XXXXXX
電子信箱:XXXX@hpb.gov.tw
應該是有成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