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現在只要開車驗出有酒精反應,就算是公共危險罪嗎?

MMMP5 wrote:
樣要是這樣~我職業聯...(恕刪)

我們一起把駕照還給監理站吧........

王法...台灣好像從來沒有過!
★三菱家族~中部團隊★  EVO-015  Evofamily.com
無論有沒有駕駛車輛,就算行人喝醉在路上走也算公共危險罪吧!

公共危險罪是不分區域,只要危害公共場所都算!

腳踏車有酒駕問題?扣駕照嗎?
腳踏車就算沒有喝酒,在路上胡亂騎乘也可以視為公共危險!

上面有人說到一罪不二罰,酒駕和公共危險是分開的,酒駕事小,傷人事大,如果你酒精濃度不足法定公共危險標準,但是你傷人在先,還是一樣視為公共危險!
網路凡走過必留痕跡!
BlackDragon wrote:
無論有沒有駕駛車輛,...(恕刪)

這樣就搞混了
傷人在先
並不構成公共危險罪
傷人在先只構成傷害罪
屬告訴乃論看對方告不告你

公共危險罪構成條件
在於法官看你行為有無造成公共危險
當然過量酒駕在路上構成公共危險


有酒精反應和酒駕是兩回事
否則就不會制訂酒測標準
一切有酒精反應皆視為 酒駕即可
當車禍事故和微量酒精反應無關析時
通常法官不會以公共危險判之
不過當然以法官去裁決
但警察和檢察官是可以以公共危險嫌疑犯移送

至於一罪不二罰
在法院有判例及解釋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an/25/today-center6.htm

當然現在2010年還很多人一罪被二罰
只能說: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我見過很多乖乖被二罰的
也見過不服,申訴的,,似乎沒見過法院沒發文撤銷交通罰款的部分的,,,全申訴過關

當然我PO文非鼓勵酒駕,,,但法律就是如此,,現實警察和監理單位也是如此,,能開單就開單,,不知道算開單成功,,被抗告頂多裁銷而已

徵汽車維修技師,,意者訊息連絡,上班處台南永康
Q122QQQ3600 wrote:
這樣就搞混了傷人在先...(恕刪)

多謝指正,我確實誤解了!
忘了還有所謂的傷害罪!
就像任何車禍只要有傷到人就可能構成傷害罪!
如果是因為喝了點點不到法定酒駕範圍的酒精而發生車禍意外呢?
是依然看對方願不願意提起告訴?

不過很多車禍警方都沒有現場立即做酒測的習慣!
網路凡走過必留痕跡!
BlackDragon wrote:
多謝指正,我確實誤解...(恕刪)


一樣是告訴乃論

至於酒測問題
目前這情形應該很少發生可能
現車禍報案
處理流程都會問 
有無人受傷
沒人受傷是派出所一般警員處理
但有人受傷就會派
交通處理小組
受過對於交通事故比較專業的處理訓練
該警車上設備對交通事故處理及量測機具,非常充足
酒測機乎是標準流程之一
徵汽車維修技師,,意者訊息連絡,上班處台南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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