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k3912 wrote:
你頭毛在燒喔...
他明明就拍車外,你哪隻眼睛看到他拍車內了...

還是...主角是你?
(恕刪)


非常有這個可能
亂逛的人 wrote:
很不喜歡看開車的把一...(恕刪)


超討厭這種駕駛!

以為自己技術一流,一手抽菸一手開車,結果咧?一車占用兩線道,閃車還會吃對向。

技術爛就算了還超沒公德心!


這種爛駕駛出門丟人現眼!
我用600D寫日記
恩~所以我現在還是把手伸出車外抽菸
抽完丟到車內垃圾桶...
這樣你就抓不到了吧
cwh0128 wrote:
恩~所以我現在還是把...(恕刪)


只要「煙灰」掉下去就違法!!

你就不要被超級神人拿著一台幾百萬的設備拍到...連一粒煙灰飛到哪都拍得一清二楚
Video1245 wrote:
很不喜歡看開車的把一隻手伸出車外...(恕刪)

手喜歡伸出車外的人
反應出的是他內心的自悲感
因為內心自悲
所以在外表要展現很像大哥
才不會被人欺負
甚至要欺負人
去平衡內心的自悲感
開車手伸出車外之餘最好還要刁根煙

自悲的人常會有的反應
就是易怒
脾氣差
凡事覺得別人要找他麻煩

因為自悲的內心問題
通常這些人於工作領域沒好的表現
也較難向上發展
成就常常是不高
當然家暴問題也很多

在社會上鮮少會看到有成就的人
開車手會掛在外面刁一根煙
或許有,但比例很低

馬英九?蘇貞昌?郭台銘?一大堆的律師?醫生?科技高層?金融高層?學術高層?
大家在路上看就會知道!


stockholm wrote:
我知道那傢伙違法,沒...(恕刪)

我覺得你說的很好阿!
行車紀錄器原本是用來車禍舉證的
現在很多人拿來把路上發生的是通通丟到網路上來
供大家討論謾罵
嚴重一點就人肉搜索
那些人有多大的權力跟本事可以這樣做
每當討論到沸騰時就上新聞
達到目標之後呢?
那些人就在電腦前面沾沾自喜
覺得自己是一個為社會伸張正義的超人嗎?
正經八百 wrote:
我覺得你說的很好阿!
行車紀錄器原本是用來車禍舉證的
現在很多人拿來把路上發生的是通通丟到網路上來
供大家討論謾罵
嚴重一點就人肉搜索
那些人有多大的權力跟本事可以這樣做
每當討論到沸騰時就上新聞
達到目標之後呢?
那些人就在電腦前面沾沾自喜
覺得自己是一個為社會伸張正義的超人嗎?...(恕刪)


哦哦哦,你看我哪一次放的影片上過新聞了??

我都馬是向主管單位檢舉之後才貼上來的


怎樣,你有意見嗎?
史蒂芬粥 wrote:
手喜歡伸出車外的人
反應出的是他內心的自悲感
因為內心自悲...(恕刪)


這位大哥....話會不會太重了點阿.....

我主要交通工具是貨車..
沒冷氣沒空調..都是開窗戶..
有時也不是耍帥把手肘架在窗戶上

社會上高層人怎過活我是不知道

但也不要把話說得這樣不堪吧....
stockholm wrote:
我知道那傢伙違法,沒...(恕刪)

你是在說什麼鬼啊,那你趕快去所有拿攝影器材的人面前,不管是一般老百姓還是警察還是記者
就只要故意在鏡頭前晃過然後揪著他領子說你幹嘛侵犯我隱私權
還in that case, in fact咧


哪是蹭腋磨人,根本是個根本連隱私權的定義都不懂的人,
版主是在車外攝影,不管車內人有沒有丟菸蒂都不侵犯隱私,

再者,行車中頭、手皆不可伸出窗外,這是常識也是違法行為,小學生活與倫理課本拜託自己去翻一下!

另外就算違規者要用菸蒂填滿全車內那都是他家的事,別人管不著,
但當違規者把菸蒂『丟出來』那一剎那,就已經是『公開行為』,何來秘密隱私可言?


拜託有空多唸點書吧!

刑法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另外版主~真的拍的好,請一定要去檢舉這種不在乎其他用路人的人
不在乎其他人感受的人,卻要別人在乎他的脆弱的情感(還是鈔票)???


大家可以好好思量這句話:

懲罰守法的人最好的方式就是:對違規犯法的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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