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木柵停車場看到小車禍


暴走老古錐 wrote:

你說的是刑法...(恕刪)


抱歉 我漏掉了大前提

停車場是私有地不是公路 故不能引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內的肇事逃逸

刑法裡面的肇事逃逸是書寫 駕駛動力車輛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有刑責 所以就算是私有地也適用

就算是木柵停車場也是屬與台北市政府的私有財產 定義上也是屬於私有地 不構成民法上所謂公路的要件

蔥油餅大叔 wrote:
抱歉 我漏掉了大前提...(恕刪)


所以路邊停車格挨撞就算找到肇事者 如果沒有證據不是公訴罪一樣沒輒嗎?

如果是....那我可以理解為何有人要把行車紀錄器搞成不斷電了......
對於木柵停車場(?)歸屬及權責單位問題,百分之百肯定為-公有

http://www.pma.taipei.gov.tw/ct.asp?xItem=133890&ctNode=13011&mp=117021

依其判斷依據為其中是否屬於道路範圍,應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單位辦理會勘,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法事宜後,經同意依現行交通法規予以納入管理者,方能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取締違規。

因此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法條處罰,殊無可議!

另其所謂之台北市政府的私有財產 定義上也是屬於私有地則請這位看倌去查清楚
公家(機關)單位有所謂的"私有財產"嗎?(個人物品不列入)

Blackhair wrote:

所以路邊...(恕刪)


不完全對

路邊停車格是屬於公路的範圍 可以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但是這次的事情是在木柵停車場內發生的 木柵停車場本身屬於台北市政府的私有財產

就跟台大醫院裡面的停車場撞車也是同樣用民事毀損物品罪提告一樣

毀損物品罪是民法的範圍 除非你有停車場的監視錄影帶為證 否則要告他很難

對方也不會配合你去檢驗車上的烤漆是否是你的車子的 並非公訴罪的情形也不能強制他去做檢驗

暴走老古錐 wrote:
對於木柵停車場(?)...(恕刪)


所謂公有跟私有的問題我們可以這樣說

請問木柵停車場的收入是繳入中央政府的國庫還是台北市政府?

在民法裡面有關所有權的問題 已經明確定義其使用及收益權得排除他人干涉

木柵停車場當然是屬於 台北市政府的"私人"土地 這裡的私人指的不是個人 而是"台北市政府"

地方政府跟中央政府當然有屬於自己的"私人財產" 否則就不會有所謂的"國有土地"的概念

蔥油餅大叔 wrote:
不完全對 路邊停車格...(恕刪)


這位大哥啊!你的熱心小的相當佩服

但有些東西不是以似是而非的觀念和說法就可以OOXX的?

其一台北市政府的私有財產~你想表達的應該是市有財產吧!
其二毀損物品罪?既然是罪,那應該是罪刑法定!於主刑法及其他輔(附屬)刑法才看的到這個吧!
其三無所謂公訴罪這個罪名~應該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吧!
暴走老古錐 wrote:
這位大哥...(恕刪)


謝謝你的指正 我不是學法律出生故採用一些比較通俗的名詞來解釋

但是我只是要表達在停車場裡面要用肇事逃逸去控告根本就文不對題的概念 (請翻前幾樓)

所謂"毀損物品"是出自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跟刑法沒有任何關係

補充:

既然你都提到是屬於台北市的"市有財產" 這個名詞了,已經自己證明其性質不屬於公有,是屬於台北市私人所有物了
看來 肇事逃逸 適用的範圍並不是想像中的大
很多"地點" 恐怕 公權力是幫不太上忙的 還是得自行補強一些自救的措施才行
看這篇文章還真是獲益良多.......

蔥油餅大叔 wrote:
謝謝你的指正 我不是...(恕刪)


唉呀!這位大大你不要想太多~只是意見交流嘛!

之於你所提到的肇事逃逸可分為刑法及行政罰部分,在#13我也稍微提過

原則上停車場是否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之相繩

必須有其他相關法規來做配合

結論:
承該題,其侵權行為必須負擔損害賠償(民184)之外;
另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62條規定,可向該管警察機關提出告發~完畢

PS.好像在考國考喔!

那我也來補充一下

台北市為公法人

其行政機關為台北市政府(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

所以其財產必為市有(公有)而非私有

其實我沒看過現場所以可能有點理解錯誤

個人畫了一張圖說明



如果是封閉式的情形 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會有問題的 因為土地性質不屬於公路

但是如果是開放式的情形就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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