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cati_S2R wrote:
說不定以後在路邊拿相機或dv就被砍..
那應該順便修法 攻擊檢舉人比照襲警 畢竟他們也算在"執法"
longtime wrote:
模式:
1.修改交通法規,檢舉交通違規事件能獲得獎金(建議為罰金之一半)。
2.交通部責成專責處理單位。
3.交通違規檢舉人須附上具體證據向主管機關檢舉。
4.若證據確實,由主管機關向違規者遞交罰單,並由政府先核發檢舉獎金,罰金由政府催收。
推估效益:
1.由於行車紀錄器越來越普及,交通違規數量應可有效降低。
2.用路人彼此監督,守法者不用和違規之駕駛人衝突即能對其有效處罰。
3.不花公部門太多經費,即能達成顯著效果。
4.守法民眾能多一筆獎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