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FISH2 wrote:關鍵字台北地方法院9...(恕刪) = ="明明就是事實..跟那無關巴..車牌總不可能造假巴..我都租過3次同一部車了..我的旨意是..要下手這部車的車友大大..請考慮清楚..
st921418 wrote:如果買的人知道之前是...(恕刪) 我看都沒有看到資訊頁,你是怎麼知道他隱藏甚麼訊息開版的賣也好租也罷,你騎出甚麼問題最清楚呀,車麻也都是人家的了要賣跟你有甚麼關西這就是所謂的妨害信用人家是可以告你的你要麻就講清楚車有甚麼問題 是誰在賣,這才叫陳述事實不要搞錯了 小朋友們
jiexika_j wrote:我看都沒有看到資訊頁,你是怎麼知道他隱藏甚麼訊息開版的賣也好租也罷,你騎出甚麼問題最清楚呀,車麻也都是人家的了要賣跟你有甚麼關西這就是所謂的妨害信用人家是可以告你的你要麻就講清楚車有甚麼問題 是誰在賣,這才叫陳述事實不要搞錯了 小朋友們...(恕刪) 樓主不過就只是說出:「該標的是他租過的車」、「請大家多多考慮」我從邏輯和法律的關係都看不出來,樓主這麼說妨害了什麼信用?當然,如果你有別的意思或目的,那可以再說清楚一點嗎?
jiexika_j wrote:我看都沒有看到資訊頁...(恕刪) 我也看不出來有甚麼妨害信用....話說你是要買小黃蜂??你要買這篇當參考很好阿還是說你再賣??你在賣如果你不是在賣那一台你就不用擔心了,如果你就是在賣那一台你應該只是想隱瞞而已不然幹嘛那麼激動??再說用過幾手也是陳述事實~除非樓主沒說實話不然為什麼車價會一手比一手還低也不是沒有道理的
只要陳述內容是事實~~就沒所謂毀謗的罪責~~公眾利益跟私人利益~~法律會保障誰??釋字第509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st921418 wrote:我也看不出來有甚麼妨...(恕刪) kan38 wrote:樓主不過就只是說出:...(恕刪) 是誰激動自個不就心裡有數了兄台我看了開版說的那頁完全沒寫甚麼資訊也不覺得有必要發文影射人家的拍賣吧你不推我文又怎會知道我能有甚麼目的看過拍賣頁面嗎開版說的根據在哪,我也只是說了我的想法而已那麼我也可以懷疑你隱藏甚麼達成個人目的 你說是吧就說說想法而已嘛‥兄台還有甚麼高見
如果..哪天有人興高采烈的買到一部心愛的2手車..結果事後被查出這部車之前是計程車~~~~如果..下定看上的一部2手車..簽約之前無意在網上看到有人""提醒""這部車子之前是營業用車..2種心情是不是不一樣了??關鍵字:P拍-小黃蜂
甩尾甩到外婆橋 wrote:如果..哪天有人興高...(恕刪) 是呀 我找到的就是這台資訊頁刪除前賣家寫了隱密車況的你打出來你到底看到了甚麼如果賣家當第幾手賣,還是買家不知道還笨笨的花了13萬買或著雙方都明白達成協議完成交易賣這款的沒幾台你影射的我前先就看到了如果你一開始就講清楚,兩位老大就不會一直追著我轟捏你說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