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有沒有台南市警察吃案的八卦

車禍案件 只有酒駕肇事在必要的時候(酒空鬧...)才會上銬

A2車禍 屬過失傷害 告訴乃論案件 也就是不告不理原則

若一方提出告訴 製作筆錄之後 都是"函送"法辦

等候檢方傳喚偵查 若起訴才會接法院傳票


若是A1車禍 過失致死罪嫌 在實務上如果肇事者沒有酒駕在那邊鬧 也是不會上銬

使用戒具與否 都是警察依現場案件情況裁量的....這是警械使用條例規範的

事故現場要請鑑識人員採樣 之後車輛若代保管 會填寫扣車單

一樣製作筆錄卷宗之後 移送法辦 但通常隔一天人就出來了....交保候傳








dougles1974 wrote:
我也很好奇,車禍案件...(恕刪)
剛看了一下刑訴法條
第 88 條 (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 92 條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車禍案件,如果有人受傷,不就符合88條現行犯規定,不解送也應該得檢察官許可,而且逮捕意思不是指限制人身自由嗎(即上手拷)?為什麼警察伯伯處理車禍案件,都沒有踐行逮捕、解送程序?

dougles1974 wrote:
剛看了一下刑訴法條第...(恕刪)

天啊...法律是可以這樣解釋的喔?
多數的車禍案件都是屬於意外事件好嗎?
除非是蓄意追逐衝撞才能構成犯罪要件..
而且也得要有證據力的人/物證齊備才能成案!
照這樣曲解邏輯推論:車禍發生當下雙方的當事人啊不就無論任何人都能立即逮捕了~
在我印象中感覺台灣波利士大人不是只剩下開單的用途嗎?(就好比老人家小gg只剩下尿尿的用途一樣)
小弟國學造詣不高~不知道這樣比喻對不對
我們的波利士大人怎麼會放棄這個開單的機會!
在我印象中感覺台灣波利士大人不是只剩下開單的用途嗎?(就好比老人家小gg只剩下尿尿的用途一樣)

....真敢講啊!你印象中感覺確認你從沒被警察服務過?有事就別打110報案嘿~最好當你老到小gg只剩下尿尿的用途時也別奢望過馬路時能有警察幫你擋車或扶你過馬路~

小弟國學造詣不高~不知道這樣比喻對不對

....很好!對極了~證明了你前一句的強調!

我們的波利士大人怎麼會放棄這個開單的機會!

....是啊!反正被開的倒楣人又不會是自己~



damafong wrote:
天啊...法律是可以...(恕刪)


嗯...司法院對此有作解釋哦,

中華民國《司法院院字第2505號解釋》

解釋日期: 民國 32 年 04 月 21 日

解 釋 文: 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逕行逮捕。


不過解釋日期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


但是現行犯的概念只適用於刑事案件,若是單純車禍車損,是屬民事侵權的部份,

單純車禍車損不能告刑事的「毀損」,刑事的毀損,

是要以對方「明知並有意」的來損壞為構成要件,也就是故意才構成,

毀損不處罰過失,而車禍多以過失來論,所以車損要告民事侵權,

但警察不理民事,所以要自己到民事法庭提告...


車禍受傷案件雖然以過失論,屬告訴乃論,

但現行犯的部份並不管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

只是告訴乃論的部分,是以當事人是否以提出告訴來當作訴追條件,

至於逮捕的部分包括「實力監督及狀態監督」,

實力監督,即指以積極行為實施之強制動作,如上銬、擒拿、壓制、手抓等,

狀態監督,指雖未以積極行為予強制之,若現行犯不聽從警察命令,

或不服警察之指示,則警察應以強制力為之,此時雖未上銬或壓制、手抓,仍視為逮捕。

法務部檢察司則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逮捕,

係指不依任何要式而直接強制特定人至特定處所之程序而言所謂強制,不以實施腕力者為限。」

(請參照法務部(82)法檢(二)字第386號法律問題)

也就是說,是否有必要上手銬,要斟酌現場狀況是否在可控制的範圍內,

如可控制,或受逮捕者並未反抗,也不一定要上手銬。


但實務上,若只是車禍擦傷,就要上銬搜身,而且若是受傷一方又不提告了,

這樣後續很容易會有比例原則、侵害人身自由或浪費司法資源的問題,

警察處理個車禍、為民服務又被說成執法過當,公親變事主這樣也倒楣的...



小弟也有發生車禍請警察處理的經驗,依該位員警的解釋是說,

若當場能和解,他們會登記雙方資料、現場拍照...等,算是備案,

然後給你報案記錄,可以跟保險公司報出險,

若當場不能和解,一樣是登記雙方資料、現場拍照...等,然後才做筆錄、酒測,

送分析研判(依交通規則分析路權),有違規會事後開單...



至於樓主...

小弟是覺得一個警察的作為不能代表所有警察,

一個男人犯了強姦罪,所有的男人都該被當成強姦犯?

跳脫刻板的思維,冷靜一下,找那個警察的碴也於事無補,

反倒是多問他些相關的法令,趕快了解並保障自己該有的權力,

對你朋友比較有幫助,也比較不會讓人覺得不理智,

說不定他反倒會多幫你一點...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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