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 wrote:奇怪了...好像大家...(恕刪) 我想是~很多人遇到這種事情, 真的不知道怎說會比較好比如我遇到那情況~我緊急煞車是後方位保持距離但問題來了就如你說~另外一方向或是行人只看綠燈就走這....責任要怎判..變紅燈車向的車輛 好像怎樣吃虧!
我遇過類似的情況,我是紅燈變綠燈第一個起步的,結果我的左邊出現一輛『闖紅燈』的車子,直接攔腰撞上我的左側,後來才知道是有秘勤局的警員在動號誌箱,發生車禍之後他拍拍屁股就走了,留下我跟對方在那裏等交通隊的,我當然在筆錄上面提及那位警察,也留下那位警察的單位、姓名,事後交通裁決報告出爐,那位警察在筆錄上寫著:當時他在『指揮交通』,所以我就被依未遵照現場指揮人員而敗訴了,自己的車修了3萬多,還賠對方的車1萬多,那位警察好樣的,9年過去了我卻始終還記得他的名字。
這個現象還滿常見的...尤其是在快接近交通尖峰時間(離峰 -> 尖峰),尤其是大馬路。明明紅綠燈倒數還有很多時間,下一秒鐘就立刻切成綠燈。路口紅綠燈超過60秒以上的,我都會熄火等紅綠燈。然後剩下十秒鍾的時候,我會轉開電門準備發動。剩下五秒左右,發動引擎。好幾次都被這種突然變換的紅綠燈弄到措手不及。還剩下超過十秒鐘以上,就直接切綠燈。等到收集足夠的證據(影片)後,再來去反應這種事情,看看那些官員怎麼回答。不是不能理解尖峰、離峰的紅綠燈秒差控制,但是這種粗糙的控制手法,實在是拿用路人的安全開玩笑。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1條規定第二百三十一條 號誌之燈號變換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黃色燈號時間得依下表之規定: ┌───────────┬──────────┐ │行車速限(公里/小時)│黃 燈 時 間(秒)│ ├───────────┼──────────┤ │50 以下 │3 │ ├───────────┼──────────┤ │51-60 │4 │ ├───────────┼──────────┤ │61 以上 │5 │ └───────────┴──────────┘ 二、行車管制號誌在黃色燈號結束後,應有一秒以上之全紅時間。直行交通之全紅時間,宜依下表公式計算之。 ┌────┬───────────┬───────────┐ │交通狀況│僅有車輛狀況 │ 有行人與車輛狀況 │ ├────┼───────────┼───────────┤ │全紅時間│ (W+L) (W+L) │ (P+L) (P+L) │ │ │ ────~──── │ ────~──── │ │ │ 2V V │ 2V 2V │ ├────┼───────────┴───────────┤ │備 註│一、全紅時間單位:秒。 │ │ │二、W:交岔路口近端停止線至遠端路段起點之距離 │ │ │ 長度。單位:公尺。 │ │ │三、P:交岔路口近端停止線至遠端行人穿越道之距 │ │ │ 離長度。單位:公尺。 │ │ │四、L:平均車長,得採用六公尺。 │ │ │五、V:平均車速,得採用行車速限。單位:公尺/ │ │ │ 秒。 │ │ │六、以(W+L)/V為原則,最短不得小於(W+L)/2V │ │ │ 。 │ └────┴───────────────────────┘ 三、只有紅、綠兩色燈號之行車管制號誌,應以閃光綠燈取代黃色燈號,時間長度為五秒;其作為單向輪放管制者,在改變遵循方向時,兩向均應顯示紅色燈號,時間應足以清除管制車道內之車輛。 四、行車管制號誌轉變為閃光號誌時,幹道上號誌應由綠色燈號經過黃色燈號時段轉變為閃光黃燈,支道上號誌應由紅燈轉變為閃光紅燈;由閃光號誌轉變為行車管制號誌時,應有三秒全紅時間,再循序轉換。 五、行人專用號誌在綠色「行走行人」燈號結束前,應有閃光運轉,其閃光時間應適足以使已進入道路之行人能以正常速率走完全程或到達可供行人避護之交通島;其計算公式如下: t=dw/v,其中 t:閃光綠燈時間。 dw:路口無供行人避讓之交通島時為橫越路口寬;路口有供行人避讓之交通島時為路邊緣石至供行人避讓交通島寬度較寬者。 v:行走速率,一般使用一公尺/秒,學童眾多地點使用零點八公尺/秒,盲人音響號誌處使用零點五公尺/秒。 六、行人觸動號誌經行人按鈕後,行車管制號誌應先循序變換為紅燈,行人專用號誌始顯示綠燈。 七、車道管制號誌改變車道為由對向車輛使用時,應於兩向同時顯示叉形紅燈,其時間應足以清除管制車道內之車輛。在叉形紅燈顯示前,宜有五秒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使駕駛人能採取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