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拉雞 wrote:
上法院 請假去 但對方 是父親去 什麼都不知道 就堅持要告 說要給我教訓 要我知道怎樣做人
一直提出我當時後沒叫交通警察來處理事故...(恕刪)
這一部份很奇怪!
如果當時有警察來處理,為何上法院時、樓主都不提出說明呢?
但,還是支持樓主;是一個大好人!
gunandrosetw wrote:
威先生,
一萬四我勸你和對方合解簽一簽算了,
依照法律,車禍維修是分做二個部份
一,車廠人工費部分,對方是要全賠的
二,零件費用是要折舊的,以每年千分之368下去折
例:如一萬四千元,工資部分為七千元,零件為七千元
零件的七千元以二年車來算:
第一年折舊7000 X 0.368 =2576
第一年殘值7000-2576=4424
第二年折舊 4424 X 0.368=1628
第二年殘值 4424﹣1628= 2796
所以上法院法官會判給你 2796+7000=9796
所以你最多會被判9796元
所以,對方提出金額高於9796的話,就和解趕快簽一簽吧
...(恕刪)
vincent12 wrote:
這算法好像有點問題 ...(恕刪)
威拉雞 wrote:
1.
如果你要自己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會很累喔~~
是會很麻煩嗎? 還是?
不會,你的金額太小,屬於小額簡易民事訴訟, 只要開一次庭就解決了
2.
寫存證信函,說明鑑定報告裡你無肇責~你的車損請他們盡快處理~~
存證信函這要怎樣處理 如果對方不理會 是不是也沒辦法
存證信函是完全沒有用的,只能證明你有行使你的權利而已,請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3.
因為你真的去告他們你是不划算的~~
不划算是花錢提告嗎?
只要你提的是"侵權賠償"對方是一定輸的,如果提的金額合理,裁判費是一毛錢都不用付的
現在應該是退回協調會吧~~先嚇嚇他們~~看看協調會會不會軟一些~~
還沒簽和解 因為對方很堅持不理賠 提到協調會她們說 不用經過那個 私底下和解就好
可是我調解會是有公證性的 所以我堅持要去 他們說不要去那個)
調解和和解不同,調解成功視同法庭判決,, 和解只視同契約,對方不付,還是要打官司,不建議和解,但一定要和解時一定要白紙黑字簽和解書,內容要寫死(賠償XXXX元),要不然還是會吵不完
gunandrosetw wrote:
是的,沒有錯,超過五年以後,零件就不值錢了
因為我也在和人打車禍官司, 雖然很不合理,但是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
如果被告懂法律的話,你是不可能拿到全額的
以下是法院部分判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應由被告負擔其中250元,
餘由原告負擔
附表:
第一年折舊後價值:76,135(1-0.369)=48,041元,
第二年折舊後價值:48,041(1-0.369)=30,314元,
第三年折舊後價值:30,314(1-0.3692/12)=28,45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所以可以看的出來,四萬八千元折舊後僅剩下二萬八千元...(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