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831118 wrote:
可否提供現場圖下面的肇事經過?...(恕刪)
這個忘記打了
當事人A車XXX於上記時間酒後騎乘XXX-XXX號重機車,沿170線從朴子往鹿草(由竹山村往松竹村)方向(西向東)直行,行經肇事處於彎道之際,擦撞到站於B車XX-XXXX號自小客旁(靜停,駕駛人欲打開車門)駕駛人XXX,致B車駕駛人倒地受傷送朴子長庚醫院救治(住院中),A車駕駛人經呼氣酒測值0.75MG/L涉公共危險罪嫌。{XXX手部擦傷自行就醫治療中}
viewsigma wrote:
其實本來有打算要送去
可是委員會2個月才開一次,有點緩不濟急的感覺
所以打算看這次調解會調解的結果再做決定~
對方是骨盆裂,但他們每次開口都是說骨盆斷...
我朋友剛好在那家醫院,有幫我看過x光片,說很輕微的裂而己
但這點我不敢跟對方提,畢竟私自幫我看片是不合規定的...到時害到我朋友
(恕刪)
yen88 wrote:
個人看法 ..調解就按照一般肇事責任比先談談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