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leeeye wrote:強制險就像是樓上講的...(恕刪) 與一般民間互助會最大不同點就是,大部分人都不想標會,有些人不想參加,由於會頭惡勢力太過龐大,想不加入都不行,至於誰標走了則不是我想關心的保險公司這麼多,有需要規劃意外險或醫療險都可依個人能力投保,討厭的是被強制的感覺跟做法至於如果被撞傷了或更不幸撞死了,自然有法院刑事庭或民事庭可以找他慢慢算
河魨 wrote:至於如果被撞傷了或更不幸撞死了,自然有法院刑事庭或民事庭可以找他慢慢算 說得太好了,要給你鼓鼓掌。不過,如果人家都脫產了,有辦法慢慢算嗎?還有,妳要不要找我四嬸談談?當年我四嬸騎機車在一條全長5公里,沒有任何一個彎道的雙線道,撞上停在路邊,載割稻機的卡車,這樣她就拗了對方95萬的賠償金哦!是強制險給付的。你要不要來試試我四嬸的「功夫」啊。人家用強制險賠她,她還不爽,說那是保險賠的,不是對方口袋拿出來的,這樣她不甘願耶!!你留下聯絡地址和電話,我馬上叫她去撞你,讓你更深刻的理解什麼叫強制險好了。
河魨 wrote:與一般民間互助會最大不同點就是,大部分人都不想標會,有些人不想參加,由於會頭惡勢力太過龐大,想不加入都不行,至於誰標走了則不是我想關心的保險公司這麼多,有需要規劃意外險或醫療險都可依個人能力投保,討厭的是被強制的感覺跟做法至於如果被撞傷了或更不幸撞死了,自然有法院刑事庭或民事庭可以找他慢慢算(恕刪) 這想法很純真...國家這個會頭有義務降低大多數人的風險保險制度是降低風險的工具至於想不想參加這種個人意願則不是需要被關心的比較缺乏社會經驗的人都覺得很多事操之在我所以會把上法院慢慢算這種事說成"自然有"殊不知光是上警局就夠讓人生活被弄得一團亂,更別提上法院囉
arcangel wrote:這樣她就拗了對方95萬的賠償金哦!是強制險給付的...(恕刪) 政府強制規定投保。▓保障對象:一般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包括兩車之駕駛人、乘客)▓本保險範圍不包括財物損失。▓每一個人傷害醫療最高 20萬元。▓每一個人殘廢 最高160萬元。▓每一個人死亡定額給付160萬元。傷害醫療強制險也最多給你20萬,強制險給付95萬怕是有困難?莫非她老人家殘廢了,如果是你也太孝順了吧,都這樣了還想叫她上路撞人?還是您老有特權!?你四嬸可以決定強制險給付與否?那不就是「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董事長/總經理?這麼猛路上看要撞那個都行,再說了強制險給付的是受害人,你叫她老人家撞過來是誰受害還不知道呢bajiman wrote:比較缺乏社會經驗的人都覺得很多事操之在我所以會把上法院慢慢算這種事說成"自然有"殊不知光是上警局就夠讓人生活被弄得一團亂,更別提上法院囉 言下之意您的社會經驗是比較足夠就是了那請問你說這些,有沒有保汽機車強制險,跟上警局、法院有什麼必然關係?有保就不用上警局上法院?還是有保才有錢請律師打官司?我只是表達一下不同的意見跟心理原始的想法罷了,強制險都實施了也不太可能取消(既得利益者太多了:政府、保險公司),我只是覺得排除政府強制因素,難道大家都繳錢繳得心肝情願!?題外話政府為了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權益,強制規定汽、機車所有人一定要投保強制責任險。未投保強制險屬機車者處新台幣1,500~3,000元罰鍰且不得換照、過戶。這根本罰得太凶了,可能比保險本身還多,這樣是不是違反法律的什麼比例原則,只是說沒這麼閒也不知找誰申訴,如果有人比較懂法律可以說明補充
河魨 wrote:政府強制規定投保。▓...(恕刪) 樓上沒開過車的樣子.....開車除了會保強制險之外,營業車輛也會再加保第三人責任險,猶如強制險加強版,每一人最高可賠到500萬另外,政府有義務讓整個社會風險降低,又不能與民爭利,讓各保險業者做是很合理的事.....
汽機車強制險與全民健康保險的性質皆屬於社會保險,簡單說,該保險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特定的要保人(你)之利益,而是為不特定的要保人(真正發生事故的人)之利益。其立法目的無非在給予因汽機車事故而致受有身體生命損害之人一定之確實受損害填補之機會,原因在於,肇事人可能脫產以致被害人縱經確定判決取得執行名義,亦執行無著,簡單說,就是你有債權也沒用啦!肇事人名下就是沒錢給你啊!又或者肇事人縱未脫產,可是財力有限,無法在短期內償還賠償金,那受害人就只能選擇自己先代墊不足部分之喪葬費用或醫療費用,然後慢慢地等待肇事人分期償還給你,(這還是最好的狀態了!如果到時肇事人還了幾期決定不還了!跑路,那你還要想辦法去找他)由上可知,由自己靠司法程序去追討的風險遠比有強制險給付高太多了!勞力、時間、費用都是成本啊!當然是可減省最好,至於為什麼選擇汽機車設強制險,則是因為用路人太多及肇事件數偏高的原因,強制險的設置可以嘉惠到非常多的受害人。另一問題,遲誤投保所受的處罰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在下認為並沒有,如未設處罰必然使邀保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比例大減,所以具有必要性,而該處罰手段也對於督促義務人繳納保險費用亦具有效性,又該處罰手段所欲保護的法益為"重大的公共利益",而受侵害得不過是及其輕微的財產權而已(3000元+當期保險金相信對有錢騎車或開車的人而言,應該是不會構成重大的財產損害才對)綜上所述,所以該處罰並不違反比例原則。最後,雖然在下10多年來僅用過一次強制險出保,也鮮少使用全民健保,不過,我無法保證這輩子都不會再碰到事故或者重病,為了自己跟別人著想,所以我甘願為了未來的不確定去繳納保險費。
很多國家都有這樣子的強制險,因為通常如果有事故,所要賠償的金額甚高,絕對不是一般人可以負擔的,所以需要保強制險!要不然對用路人來說太沒保障了,強制險是強制你要保險,但沒有強制你要找哪間保險公司,你可以找不同的保險公司保,但是卻一定要保。在很多國家都行之有年。以出發點來說,的確是個好的政策。強制險我記的沒錯,每年都在調降,繳少少的錢,為了自己為了他人,的確是很值得的。現在好像大概在兩千元一年吧,一個月兩百塊不到,保障了自己保障了別人。 沒有保險的,在國外是犯法的。我們只有罰款,很多國家是吊照。因為連最基本的保障他人跟自己的保險都沒法做到要買,甚至忘了買。 那上路開車不就更危險嗎?以上為小小的感想。 想想有多少人車禍後,可以一次拿出兩百萬來賠?有多少人拿不出來,現在的車禍平均賠償大概要五百萬了,請問有多少人負擔的起? 各位騎車,開車的前輩們!為了自己,為了他人!別忘了保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