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和解還是提告過失傷害?

所以t3629655大認為板主應該積極告下去獲得更高的理賠嗎?
妳所說的4~8倍,可是52萬~104萬喔!!妳確定?
----------------------
我寫的文字你不要隨意曲解。一倍是多少。

4~8倍是指我所知的賠償和解金有如此大的差異
保險公司及肇事者先開價4萬,法院最後判賠35萬是幾倍請自己算。含利息3萬在內

請問你是不是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為何替保險公司講話

以上都是我個人親身經驗所得,法院調解會跑過無數次的結論
-------------------------
法院調解會我沒興趣,只有書記官作筆錄兩方自我討價還價
我要有法官主持的法庭我才有興趣,我喜歡和法官談話


好人總是吃虧的!!!沒辦法,社會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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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你就說對了

t3629655 wrote:
所以t3629655大認為板主應該積極告下去獲得更高的理賠嗎?
妳所說的4~8倍,可是52萬~104萬喔!!妳確定?
----------------------
我寫的文字你不要隨意曲解。一倍是多少。

4~8倍是指我所知的賠償和解金有如此大的差異
保險公司及肇事者先開價4萬,法院最後判賠35萬是幾倍請自己算

請問你是不是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為何替保險公司講話


唉~~不必動怒!
爬爬我的文應該可以知道我的職業
跟保險一點關係都沒有
只是發生過車禍吃了虧,如此而已喝

妳說妳的案子開4萬,賠到35萬....那很好阿!!!恭喜
我自己其中一個案子也是保險開2萬,最後賠到15萬..調解會就結案
那你說幾倍....我要說是...幾倍根本不是重點
開價過程都只是"過程"
我相信你的案子後來保險理賠一定超過4萬
只是妳不接受罷了
那妳跑了幾次法院,請了幾次假,花了多少心思?
或許你會覺得值得,我也予以尊重....

我是要說板主的案例可以賠到50萬以上????
若是的話也請t3629655大鼓勵板主趕快提起告訴,獲得更高的理賠!


那妳跑了幾次法院,請了幾次假,花了多少心思?
或許你會覺得值得,我也予以尊重....
------------------
前面不是有寫過了嗎,你沒有看到可惜

我是要說板主的案例可以賠到50萬以上????
若是的話也請t3629655大鼓勵板主趕快提起告訴,獲得更高的理賠!

----------------
13萬再加一倍有到50萬以上
第1.2.4項賠償如果有證明金額是合理的!!!
第3項我覺得如果是部品就有折舊的考量....所以不建議照原價錢算!!

13萬對你的傷勢來說有點少...
可以爭取到20萬看看.....

PS.
你要要求百分之百1年內強制險的醫療費用....
也就是說和解條件就是(20萬+日後因此車禍復健的費用..實支實付)

了解法律很重要...有空多去翻翻資料...對你有幫助不會被唬
MilkyWay wrote:
第1.2.4項賠償如...(恕刪)


請教一下
1.賠償3個月無法勞動之薪資,申請近3個月的薪資單
台幣:5月+6月+7月=近14萬元
證明:醫院診斷書有註明追蹤療養3個月、5.6.7薪資單

這個的證明要怎樣來出?請醫師寫追蹤療養就可以了嗎? 還是應該寫應休養三個月?之類的話語?

2.賠償機車修理
台幣:26400+9000=36400元
證明:車行估價單、有拍照

這個有沒有折舊的問題? 這一定有個計算方式的,要不然每天這樣多的事故!

3.賠償AGV GP-TECH安全帽、電鍍鏡片、Alpinestars SP-1手套
台幣:22500+2800+4780=30080元
證明:車行估價單、有拍照

這個可以算在內嗎?~ 那如果衣服破掉,名牌的話,可不可以請求賠償,或太陽眼鏡啦,還是名牌包包?

4.賠償醫藥費
台幣:22000+10470+1968=34438元
證明:醫院門牙收據、醫院收據、藥局收據

這個我覺得應該賠償,但是應該也是醫師開的藥吧,自己去買得是否也可以一併計算,就像醫師開三樣,我聽別人說哪個好多買一樣,這樣可以賠償嗎?

因為小弟也很想知道這類資訊!請前輩解惑。
MilkyWay wrote:
第1.2.4項賠償如...(恕刪)
請教一下
1.賠償3個月無法勞動之薪資,申請近3個月的薪資單
台幣:5月+6月+7月=近14萬元
證明:醫院診斷書有註明追蹤療養3個月、5.6.7薪資單

這個的證明要怎樣來出?請醫師開追蹤療養就可以了嗎?

可以用車禍前的平均薪資來算..並提供薪資單或是公司薪水轉入帳戶來證明這個要求不是唬爛的....

2.賠償機車修理
台幣:26400+9000=36400元
證明:車行估價單、有拍照

這個有沒有折舊的問題? 這一定有個計算方式的,要不然每天這樣多的事故!

這個一定要修..不過建議修之前請對方保險員來幫拍照順便告訴他哪邊要修.....

3.賠償AGV GP-TECH安全帽、電鍍鏡片、Alpinestars SP-1手套
台幣:22500+2800+4780=30080元
證明:車行估價單、有拍照

我當初車禍時沒有要求這一項..所以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如果是我..我會列印此型號的官方售價跟實際售價..再要求我的賠償金..原價或是折舊

4.賠償醫藥費
台幣:22000+10470+1968=34438元
證明:醫院門牙收據、醫院收據、藥局收據

這個我覺得應該賠償,但是應該也是醫師開的藥吧,自己去買得是否也可以一併計算,就像醫師開三樣,我聽別人說哪個好多買一樣,這樣可以賠償嗎?

建議是以醫生開的收據為主比較不會有爭議....

因為小弟也很想知道這類資訊!請前輩解惑。

關於精神賠償的部分...有規定不能超過總額多少比率.....
汽機車強制險理賠項目及權益很多人只知道汽機車強制保險有[死亡或全殘給付150萬元][傷害醫療給付20萬元]的保障,它有其他多項權益,請不要讓您投保擁有的權益睡著了!

汽機車強制險有哪些理賠項目及權益

很多人只知道汽機車強制保險有[死亡或全殘給付150萬元][傷害醫療給付20萬元]的保障,它有 其他多項權益,請不要讓您投保擁有的權益睡著了!
1. 發生重大車禍時,通常是由救護車將傷者送至醫院,而救護車的費用或是救助搜索費都可以申 請理賠。

2. 車禍發生後,所有的看診、診療所產生的費用,全都可以申請理賠(採實支實付),除此之外,
還包括轉院、出院、住院、往返門診的交通費用,合理範圍內也都是可以申請理賠的。

3. 因車禍住院療養,無論是否雇用特別護士或家屬自行照顧病患,皆可申請看護金(每日1000元)。
4.若因車禍發生造成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傷,導致遺存明顯醜形(瘢痕、線狀痕、凹痕...) 女性可理賠至42萬元,男性可理賠至26萬元。

5. 因車禍而造成被當事人牙齒斷裂、掉落或其他損傷,每一顆牙齒最高可申請1萬元理賠金。

6. 車禍若不幸發生對方肇事逃逸,或對方並無投保強制險的情況,被保險人亦可向財團法人汽車 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金,事故發生二年內接可申請理賠。

7. 強制險理賠不分道路責任或事故當事人造成的過失,皆可申請理賠,但事故發生時請務必記得 要向警察備案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哪些人「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
依交通事故可分為:

1.單一交通事故(例如:撞到路樹):
(1)車外第三人(例如:路人)可向承保該車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申請。

(2)車上乘客可向承保該車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申請。

(3)駕駛人「不能」申請理賠。

2.兩輛(含)以上汽車交通事故(例如:車子擦撞):
(1)車外第三人(例如:路人)或車內乘客均可向任一輛汽車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
(2)駕駛人除了本車投保之保險公司以外,可向其他任一輛汽車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
(即駕駛人投保之保險公司不理賠駕駛人本人)

汽〈機〉車強制險提出理賠申請,應該備齊哪些文件?
(傷害醫療請領需備齊1至7項文件)
(殘廢請領需備齊1至10項文件)
(死亡請領需備齊1至5及11、12項文件)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由被保險人、駕駛人或其親屬填寫簽名蓋章。
2.行車執照、駕駛人駕駛執照。
3.汽(機)車強制險保險證。
4.道路交通事故對方當事人資料表。
5.交通事故証明書。
6.合格醫師診斷書
7.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
8.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經過治療終止後仍有遺存身體障礙者)
9.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10.同意複檢聲明書。
11.死亡證明書。
12.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什麼是「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政府為避免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因為肇事車輛沒有投保強制險而無法請求補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38之規定,設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使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在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內能獲得補償。

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或請求權人在那些情況下「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
受害人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形時,強制險不予理賠:
1.故意行為所致。
2.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出車禍我是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嗎?對方如果沒有保呢?

汽車強制險提供保障範圍如下:
1. 受害人可跳過加害人,不必先與加害人和解,即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 二輛車以上發生事故時,各自向自己所投保之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3. 如其中有未投保車輛,受害人可向有投保車輛之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發生車禍,但是肇事者跑掉了,聽說有個「特別補償基金」可以補償?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給付保險金:
1.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
2.肇事汽車非被保險汽車者。
3.肇事汽車之保險人無支付能力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機車騎士因雨路滑致摔傷,是否可以得到強制機車責任保險之理賠?
不在理賠的範圍內。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保險單條款第十八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若僅涉及一
輛汽車者(沒有跟其他車相撞,自己摔倒、撞到路樹等),受害人理賠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如果您要有此項保障,建議可投保「駕駛人傷害險」。
=============================================================================
法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依本法規定為補償時,
除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2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 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
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
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 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 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
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
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 就其全部診療費用, 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
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三、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
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
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 )及非具積極治療性
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
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 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
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第 3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殘廢等
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
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
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五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五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九十二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八十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六十八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五十五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二十八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三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八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四萬元。

第 4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時,本保險之保險人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

一、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一項目時,按各該項目之殘廢等級給與之。

二、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二項目以上時,除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外
,按其最高殘廢等級給與之。
三、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
,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一等級給與之。但最高 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四、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
,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二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
五、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
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 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六、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所審核之殘廢給付,超過各該等級殘廢分別計算後之合計額時,
應按其合計額給與之。

第 5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原有殘廢程度加重,應按加重之殘廢等級給付標準扣
除原殘廢給付標準給與之。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殘廢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
加重殘廢程度或死亡者,比照前項扣除已領殘廢給付方式給與之。

第 6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元。

第 7 條 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 給付
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七十萬元為限。

第 8 條 本保險之保險人對於殘廢等級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或
至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並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 院,予以檢驗查證,
所生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之。

第 9 條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轉貼自..
http://blog.sina.com.tw/ju7hu3/article.php?pbgid=87408&entryid=584272
MilkyWay wrote:
請教一下1.賠償3個...(恕刪)

請教一下
1.賠償3個月無法勞動之薪資,申請近3個月的薪資單
台幣:5月+6月+7月=近14萬元
證明:醫院診斷書有註明追蹤療養3個月、5.6.7薪資單

問:這個的證明要怎樣來出?請醫師開追蹤療養就可以了嗎?

答:可以用車禍前的平均薪資來算..並提供薪資單或是公司薪水轉入帳戶來證明這個要求不是唬爛的....

問:請問這個最長可以申請多久?~是依照我個人的感覺,還是醫生的診斷書來說可以休息多久?薪資條那些都簡單,但是休息一個月,還是兩個月,還是三個月? 這要怎樣判定?~所以我才想要請問
這樣的醫生證明要怎樣來出?請醫師開追蹤療養就可以了嗎? 基本腦震盪都是會開追蹤療養。

2.賠償機車修理
台幣:26400+9000=36400元
證明:車行估價單、有拍照

問:這個有沒有折舊的問題? 這一定有個計算方式的,要不然每天這樣多的事故!

答:這個一定要修..不過建議修之前請對方保險員來幫拍照順便告訴他哪邊要修.....

問: 修是一定要修的,但是會不會有折舊問題? 大哥不知道這問題您知道嗎?

3.賠償AGV GP-TECH安全帽、電鍍鏡片、Alpinestars SP-1手套
台幣:22500+2800+4780=30080元
證明:車行估價單、有拍照

問:這個可以算在內嗎?~ 那如果衣服破掉,名牌的話,可不可以請求賠償,或太陽眼鏡啦,還是名牌包包?

答:我當初車禍時沒有要求這一項..所以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

問:請問有前輩知道嗎?

4.賠償醫藥費
台幣:22000+10470+1968=34438元
證明:醫院門牙收據、醫院收據、藥局收據

問:這個我覺得應該賠償,但是應該也是醫師開的藥吧,自己去買得是否也可以一併計算,就像醫師開三樣,我聽別人說哪個好多買一樣,這樣可以賠償嗎?

答:建議是以醫生開的收據為主比較不會有爭議...您的意思是說以診斷證明跟醫生處方簽的藥物是吧! 期她媽媽婆婆另外買的藥不算!這點您的回答很明瞭,我懂了謝謝回答。


gnome wrote:
提過失傷害~~也要看對方在不在乎背這條前科
這種就算成立,也是只是判個幾天,易科罰金就沒事了
只是你這樣做就等於完全撕破臉了~~
接下來的你就要自己提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你所提的這些費用
當然法官也不可能照你提的金額全數陪你~~
例如你說修車費'安全帽這些,對方可以要求折舊計算
還有肇責的部分,假設你也要負一些責任的話,用8/2來算的
24W,東扣西扣變20W,對方負8成責任,需要賠你16W

But你必須花很多時間精力去跑法院,自己評估一下吧
最後還是要祝早日康復

換個角度
如果你是肇事者
法院到時候還可能判賠16W
可是你的保險公司卻只願出12W讓和解失敗
而你又會因為和解失敗會背上一條過失傷害+易科罰金算少一點3W
怎麼算我都覺得不划算
要是我
我會請保險公司再提高一點+自己可能的罰金
讓和解成功
賺到少一條過失傷害的案底

或許是價差讓保險公司不肯鬆口
因為誰都不先鬆口讓價錢增加或減少
三不原則:不主動,不拒絕,不負責。
kore921 wrote:
換個角度
如果你是肇事者
法院到時候還可能判賠16W
可是你的保險公司卻只願出12W讓和解失敗
而你又會因為和解失敗會背上一條過失傷害+易科罰金算少一點3W
怎麼算我都覺得不划算
要是我
我會請保險公司再提高一點+自己可能的罰金
讓和解成功
賺到少一條過失傷害的案底


解釋一下~~
若是法院判陪16萬
就沒有和不和解的問題了~~~
且這16萬會全由保險公司買單
肇事者不必花一毛錢.....

刑事部份假設易科罰3萬
這樣也比現階段的差額24-12=12萬,少很多(差了 9萬,我猜肇事者應該吃不下)
就看肇事者怕不怕過失傷害這個東東

不過你也說的沒錯,請保險公司再多貼個幾萬
這跟買賣房子很像...
底價誰先露出,誰就先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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