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違規為什麼要兩套標準?

燕赤霞 wrote:
又一堆拿著雞毛當令箭...(恕刪)

還有另一個問題
前方車的表速達最高速限
但後方車的表速卻未達最高速限
這時到底是誰對呢
毛治國:『開車的人自以為很了不起,只要我上路,路就是我的,你們擋我的路就是不對,我最大!』
t3629655 wrote: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恕刪)


終於等到有人 po 出法條, 我相信你 po 的條文絕對沒有錯, 而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 內容差一個字, 結果就差很多, 不要只看自己想看的.
當一個合格的律師, 看法律條文是每一個字都要看到, 絕對不可漏看一字.

法律中都有: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或者
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不管行駛在那一車道, 都是用最高速限行駛, 就不會違法.

不信:
北二高, 中和以北最高速限是90KM/h, 內側車道的最低速限是 80KM/h, 超過 100KM/h 就算違規.
你行駛內側車道超車, 不小心超過 100KM/h, 警察會不開你罰單嗎?
你也是看到警察後把車速降到 90KM/h, 警察才不會開你罰單, 不是嗎?
你覺得我說錯, 那下次請你看到警察的雷射測速時, 超過 100KM/h 行駛內側車道超車, 收到罰單後再去申訴說: 因為要超車, 必須要開快一點, 不算違法, 否則在 mobile01 上會被說是 路隊長, 你覺得你的說法, 法官會認同嗎?

以下把你 po 的條文, 用紅色字提醒自以為超車最大的人, 看清楚一點; 不要隨便抹黑那些遵守規定的鄉民身上.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小型車輛。
(4) 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小型車輛。
(4) 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 未駛回原車道。
(6)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行駛速低於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行駛於內側車道。
(4)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 有超車行為。
(6) 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
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我記得有一個案例
表未超速,被照超速。
行政機關的解釋大致上是:表的準確度,是車主的責任。

個人認為,這個責任歸在廠商,會比較好一點。
燕赤霞 wrote:
又一個拿著雞毛當令箭,自以為超車最大的白目出聲了。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只能做2件事:一、超車。二、以最高限速行駛。
就這麼簡單。

6樓鄉民提出高管規則,自己寫了一大堆態樣。
我不懂為何腦袋裡只想著超車,眼睛就看不見以下的文字: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後段「...排氣量超過一千立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是啊,違規就是違規。若上述內側車道可做的2件事,做第2件事,後面想違規超車(等於超速了),就比法令還大喔?

常看到超車聯盟自我解釋法令,用雞腿換駕照、雞排、龜車或路隊長等話語抹黑他人。
要砲,也請不要把路隊長、龜車或並排等等其他違規,硬套用在遵守規定的鄉民身上。
雖然砲得大聲,罵別人無知,也更凸顯出自己才是無知吧。

你們這些人就是阻礙社會進步的絆腳石
"於不堵塞後方車流"你們永遠自動跳過
我用的是先進國家標準,超車的路權本來就凌駕於前方較慢車輛
為什麼人民素質高的國家不需要爭論這些?
如果你執著於後方來車是否超速實在是可悲
因為你根本無權判定超速
而且我敢自信的告訴你"我沒有違規"
最重要的一點
如果你要超我車"我一定會讓"
這就是我跟你的不同
我從不在意表的準確度
我只在意我會不會擋住別人的路
這種在先進國家被視為沒水準的行為,我還真的做不來
但我可不敢指望你比照辦理
台灣的駕駛水準到哪,大家都很清楚
有些事強求不來的,這是社會的錯,不單單是你的錯
Taipei 101 wrote:
你們這些人就是阻礙社會進步的絆腳石
"於不堵塞後方車流"你們永遠自動跳過
我用的是先進國家標準,超車的路權本來就凌駕於前方較慢車輛

先進國家很多,有各種規定,有的有限速,有的沒限速,
超車聯盟永遠只想擷取自己想要的部分。
所以,我是以台灣目前的國家標準。

我不會意見不同,而去批評他人是「阻礙社會進步的絆腳石」。
因為個人的習慣而自我解釋法令,只截取自己想要的,我也還真做不來。
自我解釋而不去遵守自己國家的法令,在先進國家才會被認為是沒水準的事吧。

燕赤霞 wrote:
先進國家很多,有各種規定,有的有限速,有的沒限速,
超車聯盟永遠只想擷取自己想要的部分。
所以,我是以台灣目前的國家標準。

我不會意見不同,而去批評他人是「阻礙社會進步的絆腳石」。
因為個人的習慣而自我解釋法令,我也還真做不來。
因此不去遵守自己國家的法令,在先進國家才會被認為是沒水準的吧。

相同的
不讓道聯盟永遠只想擷取自己想要的部份
台灣政府也是苦口婆心的勸導駕駛勿佔用內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慢速車靠右
↑以上這些對於沒SENSE的駕駛等於白講
為了一己之私佔用超車道,有水準的人都做不來
因為個人的習慣而自我解釋法令,不就是你們最常做的事嗎?
台灣人經常不禮讓救護車,不禮讓行人,不禮讓殘障人士、老弱婦孺
要台灣人禮讓後方來車,當然是更不可能
所以我才說我不會緣木求魚
如果你們聽的進去,國道的交通也不會是這樣

『阻礙社會進步的絆腳石』這話雖刺耳卻實在
又一個自以為執法者的白目
---------------------
白目兩個字不要用,就是違反刑事法的字眼
大家水準要高一些比較好。
為什麼人民素質高的國家不需要爭論這些?
如果你執著於後方來車是否超速實在是可悲
因為你根本無權判定超速
而且我敢自信的告訴你"我沒有違規"
最重要的一點
如果你要超我車"我一定會讓"
這就是我跟你的不同
我從不在意表的準確度
我只在意我會不會擋住別人的路
這種在先進國家被視為沒水準的行為,我還真的做不來
----------------------
看了半天原來你是在說人民素質高的國家人民,都是因不守法才成為素質高的國家
不認同但尊重你的見解,也請你尊重別人要守台灣的法律,因為我們住在台灣
我到德國去也會守他們的法律。守法是以管轄權的法律為主
在回教國,外國人犯法也要脫褲子打pp。

t3629655 wrote:
看了半天原來你是在說人民素質高的國家人民,都是因不守法才成為素質高的國家
不認同但尊重你的見解,也請你尊重別人要守台灣的法律,因為我們住在台灣
我到德國去也會守他們的法律。守法是以管轄權的法律為主
在回教國,外國人犯法也要脫褲子打pp。

原來禮讓在你眼中=不守法
真是大開眼界
高速公路的布條跟告示對你而言只是裝飾品
心盲比眼盲更糟糕
你這種只會用低標要求自己的人還不配談守法
"於不堵塞後方車流" <== 法律條文沒有這句話, 請不要誤導其他鄉民.
t3629655 po 的條文只有這句 ==> 後方車輛受阻塞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政府大力宣導駕駛勿佔用內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慢速車靠右 <== 請注意 政府沒有叫民眾違規超速, 台灣的公路還是有限速的, 超速就是要罰錢, 絕無二話. 我們這不是德國的公路, 無速度限制, 隨你開多快, 沒人管你.

在二高: 中和以北車速 90Km/h, 土城以南車速 110Km/h, 就是法律條文的 最高速限, 超過就是違法.
如果超車是天大地大, 為什麼一堆人看到警察的三腳架, 全部減速到規定的 最高速限?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常在新竹路段, 看到衝很快的車, 自己開 110Km/h, 他老兄可以從後面很遠的地方超過我, 結果呢??????????
一看到三腳架, 他老兄的車速減到比我還慢, 只有我用最高速限 110Km/h, 經過三腳架而無需減速, 內側超車不是很大嗎? 為什麼要減速呢? 如果他是對的, 警察絕對不會開他罰單, 他為什麼要減速呢?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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