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赤霞 wrote:
又一堆拿著雞毛當令箭...(恕刪)
還有另一個問題
前方車的表速達最高速限
但後方車的表速卻未達最高速限
這時到底是誰對呢
t3629655 wrote: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恕刪)
燕赤霞 wrote:
又一個拿著雞毛當令箭,自以為超車最大的白目出聲了。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只能做2件事:一、超車。二、以最高限速行駛。
就這麼簡單。
6樓鄉民提出高管規則,自己寫了一大堆態樣。
我不懂為何腦袋裡只想著超車,眼睛就看不見以下的文字: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後段「...排氣量超過一千立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是啊,違規就是違規。若上述內側車道可做的2件事,做第2件事,後面想違規超車(等於超速了),就比法令還大喔?
常看到超車聯盟自我解釋法令,用雞腿換駕照、雞排、龜車或路隊長等話語抹黑他人。
要砲,也請不要把路隊長、龜車或並排等等其他違規,硬套用在遵守規定的鄉民身上。
雖然砲得大聲,罵別人無知,也更凸顯出自己才是無知吧。
燕赤霞 wrote:
先進國家很多,有各種規定,有的有限速,有的沒限速,
超車聯盟永遠只想擷取自己想要的部分。
所以,我是以台灣目前的國家標準。
我不會意見不同,而去批評他人是「阻礙社會進步的絆腳石」。
因為個人的習慣而自我解釋法令,我也還真做不來。
因此不去遵守自己國家的法令,在先進國家才會被認為是沒水準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