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我釐清一下這起機車車禍。


althewind wrote:
他只是警務人員不是檢...(恕刪)


感覺對方有很大的官威XDDD...只是不想把事情鬧那麼大...囧...
小弟謝謝你的意見^^。

wieter wrote:
提告告然後讓法院來判...(恕刪)


所以要咬他忽然駛出然後任意穿越雙黃線!?
比較扯的是...警員到現場沒有給對方開單...阿阿阿= =

選舉要到了...一堆候選人再等你去找他幫你服務...
這種在警局上班的....因該不算啥...又不是法官....
冰_冰_冰 wrote:
感覺好麻煩...對方又一直堅持要走法律途徑= ="。
哪有那個時間陪他玩那些...而且對方家長還說要親自去找那個警員了解狀況...
雖然2000不是很多,但是看到對方事後的嘴臉一副要理不理的樣子,只怪自己當初為何心軟不先拿錢。

To樓主:
2000元是小錢,為了2000元打民事官司不划算!
但是,如果您身上有傷的話,記得不用客氣,直接告對方刑事過失傷害,然後如果檢察官和法官認為對方有錯,切記不要和解,反正和解不過才拿到2000元嘛!對方既然堅持走法律途徑,就讓法律途徑走到底,讓法官判對方過失傷害。為了不願意賠2000元,卻造成一輩子有一個前科記錄,得到這樣的結果您的爽度將不是得到2000元所能比的。
但記得您身上的傷要去醫院驗傷,這樣過失傷害的官司才有得打!一旦您控告對方過失傷害的話,對方應該會感覺比您更煩。

冰_冰_冰 wrote:
驗傷單!?有要鬧這麼大啊!?
我是有跟他討論到過失傷害的問題...但是好像也只能罰新台幣500元...
告的過程就不知道會花多少錢了...

告對方過失傷害不會花錢的!
如果是民事官司,您得自己請律師,當然會花錢!
但是刑事官司,您只要提告,把證據提供給檢察官,檢察官認為的確有過失傷害的事實,就會幫您起訴,您完全不用自己花錢。當然由於這案子很小,檢察官會想要您跟對方和解,但只要您不同意,檢察官基於職責還是不得不幫您起訴對方,然後是否有罪,就交給法官去判了!

冰_冰_冰 wrote:
所以要咬他忽然駛出然後任意穿越雙黃線!?
比較扯的是...警員到現場沒有給對方開單...阿阿阿= =

沒錯!就是咬他忽然駛出就對了,跟您受傷比較有因果關係的就是這個。至於跨越雙黃線雖然是違規,但看起來跟您的受傷比較沒因果關係。
您趕快去警察局提告對方過失傷害,這樣路口監視器的畫面就變成證據,於是您就可以要求警察保留證據。

另補充:
原來要這樣才能調閱路口監視器阿~真行阿
black0305 wrote:
後來接電話的警員直接去詢問巡官(他說的),巡官表示,只要是當事人
填妥申請書就可以做調閱的動作,並不需要雙方當事者都到現場

冰_冰_冰 wrote:
小弟昨天發生一起車禍...(恕刪)


你應該直直撞下去

撞下去 你可以換新車了

而且完全沒肇責

好巧~~~上星期日我也發生跟你一樣的車禍,不過對方是買完檳榔直接迴轉造成我閃避不急犁田
當時我還好車速不快人並未有多大損傷,但我的車就慘了因為我是重機
當下二話不說直接報案,肇事人當時還說是我自己滑倒,但我堅持報案作筆錄
接來就不用多說了對方的心態跟你的差不多但直到保險人員出面情況就不一樣了~~~~~~~~

所以車禍無論如何第一時間就報案留下證據,接下來的誰對誰錯賠償問題看保險公司
就知道了,對的那方的保險人員就會幫你去爭取權益了,因為他們也不想出錢,那時
你只要跟著爭取自己的權利就行了~~~~~~





冰_冰_冰 wrote:
小弟昨天發生一起車禍...(恕刪)

我也曾發現跟您一樣的車禍
但不同的是我跟對方都是機車
對方(歐巴桑)受傷
肋骨骨折
我沒倒車所以毫髮未傷
最後鬧上法院
因為當時年輕
而且認為我並無過失
所以不承認有錯
但法官認為我應注意而未注意
且對方受傷
我應負所有責任及賠償對方損失
聽到這我就跟法官槓了起來
結果還被當庭收押
最後三萬元交保
第二次開庭
換了另一位法官
直接說
當庭說個價和解吧
要不留個過失傷害前科也不好
最後以兩萬和解......
唉....
臺灣的司法....


法律沒有因果關係??
那法律是以何為基準定的??

以"權利說"來說法律~他侵害到你的權利~就有關係了~~
冰_冰_冰 wrote:
小弟昨天發生一起車禍...(恕刪)

前幾個月有一則新聞
一輛轎車未在停止線前看清左右來車即駛入路口
害橫向機車摔車(無碰撞)
車主還喊衰勒 說啥好心幫忙扶車還被冤枉


該車有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找到新聞了:

肇逃?騎士自摔 轎車超線負連帶責任
作者: 趙國涵 | TVBS – 2011年6月10日 下午1:16

今年3月,新北市泰山發生一起車禍,一輛轎車準備開出駛出泰林路的巷口時,一名機車騎士,發現後趕緊煞車,卻不小心打滑摔倒,由於機車上還載著兩名孩童,曾姓駕駛趕緊下車查看,還幫忙叫救護車,之後就離開現場,沒想卻被員警認定是他肇事逃逸,曾姓男子覺得很無奈,明明沒有發生擦撞,怎麼變成肇事者,不過警方表示,當時轎車違規超線,雖然沒有擦撞,但是還是必須負連帶責任。
冰_冰_冰 wrote:
小弟昨天發生一起車禍...(恕刪)


剛從路口起步後, 遇到前方路邊駛出的車輛, 版大煞車後摔車, 但兩者並未相撞,
也就是大大在判定前方的路況後進行煞車的行為, 結果版大摔車了,

前方路邊的車輛本來就有駛到路上的權利, 但須盡對應的義務, 如:打方向燈,注意後方來車等, 故不能以前方有車從路邊駛出來為理由, 認為前方車應該要負責.

前方的路況可能造成後方來車的緊急應變, 但煞車不必然造成摔車的結果, 也有可能不摔車, 駕駛人不能免責, 而且大大旁邊的機車也遇到一樣的情形, 其他人並無發生摔車, 足見版大處置的行為可能有不當, 版大的責任應該較高.

大大摔車時, 對方的車輛尚未有跨越雙黃線的行為, 理應不管後續跨越雙黃線的事實, 但探究前方駕駛確有在發生事故的當下, 確有跨越的意圖, 應仍有過失, 可以要求對方負擔一些責任.

在雙方的車子未接觸, 甚至仍有4~5公尺距離的情形下, 大大摔車的結果, 應可認為大大可能有處置失當的情形, 要判定對方過失傷人的理由並不夠堅強.

以下是關於反應時間的文章
反應時間-交通法規講座

基本上,A煞住、B沒煞住,不代表B的處置失當,因為煞不煞得住跟許多因素都有關係,例如A車煞車系統性能比較好、A車主運動神經比較好...等等。

從路肩駛向車道時,本來就是該注意後方是否有來車,以樓主的案例來說:若是不煞車就會撞上去的話,那該車的突然駛出就是肇事原因--沒有禮讓車道上的直行車先行。難道說用路權利是要別人急煞車仍享有的嗎?

當車輛時速30公里的時候,瀝青道路的煞車距離是4.2~5.9公尺,若是時速35公里,瀝青道路的煞車距離是5.6~8.0公尺。所以距離4~5公尺外突然駛出的車輛就是肇事主因!

以樓主的例子來說,該車由被白色轎旅車遮蔽視線處突然駛出,正是屬於需要最多反應時間的那一種狀況--驚覺。基本上這案例不管怎麼看,都是對方需負較高的肇事責任。

18樓舉的例子很好,碰撞已經不必然是負肇事責任的唯一要素了!只要有因果關係,例如A在不能停車的地方停車,導致B為了繞過A,而和C發生車禍,這種情況A雖然沒有和B,C發生碰撞,但被法官判也有連帶責任的例子已經很正常了。所以樓主請不要被對方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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