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絕對支持重罰 (加重罰金 和/或 執法頻率) 來改善交通的,這種事靠民眾自發性根本不可能,你看其他國家的例子就知道,日本自律性那麼高的民族也是靠重罰 (闖紅燈計2點, 6點終身吊銷駕照),美國也是一樣, 警察經常躲起來抓超速或stop sign沒有停,台灣沒有理由說不靠違規檢舉可以只靠公德心就可以整頓好交通的.執法鬆散與否是相對的, 你去看其他先進國家, 不用到美國歐洲看看香港, 澳門或是星就好,人家的駕駛人行為是如何, 我們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