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predator wrote:
要看右邊短裙的OL美...(恕刪)
沒美眉照片不能說妹妹!
搞不好是留著長髮的大哥
diowan wrote:
沒搞錯吧?什麼警察說的?!
交通法規觀念這麼模糊嗎?還是唬弄老百姓。
照他說法殘障輔助車不就永遠不會被罰到。(不過海峽中線的話)
叫警察把這三條解釋函說明一下意思吧。
闖紅燈還過道路中線咧!當海峽中線嗎?
逆向肇事需判定時才有在抓中線吧。
超越停止線(紅燈越線)
車身前懸(簡單說車頭前輪胎之前面)過停止線就可以開罰了。
闖紅燈處罰的解釋。
進入到含左右轉迴轉含直行至其他車道、擋道行人通行權
、進到黃網區,這都是明文開罰的標準。
http://www.motc.gov.tw/mocwebGIP/wSite/ct?xItem=4240&ctNode=95&mp=1
連結查詢網址交通部>文通法規
交通部82.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
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
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條一項第五
款(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
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
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
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
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
,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
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
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
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
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
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
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
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
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
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
作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
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65)警署交字第00二四
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
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
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
(交通部82.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8.7.警刑司字第七七四六六號函
解釋超越停止線違規之認定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設置規則」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停止線設於有號誌之交岔
路囗,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
懸部份不得伸越該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囗遇號誌,紅燈
超越停車,應視車輛前懸部份是否伸越停止線而定。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8.7.警刑司字第七七四六六號函)
內政部警政署65.7.10.警署交字第一0三二八號函
有關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各種
交通違規行為處罰疑義
一、超越停止線停車,仍應依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處
罰,惟可處以最低罰鍰額。
二、違反禁止暫停標誌、標線之指示在路囗暫停者,係指
交岔路囗黃線網而言,仍應依該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
三款之規定處罰。
三、違反停、讓墂誌之指示而未停讓者,改以該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九款之規定處罰。
(內政部警政署65.7.10.警署交字第一0三二八號函)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