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短裙OL美眉不是不行 騎車還是要專心呀


linpredator wrote:
要看右邊短裙的OL美...(恕刪)


沒美眉照片不能說妹妹!

搞不好是留著長髮的大哥

台中--小長 wrote:
沒美眉照片不能說妹妹!

搞不好是留著長髮的大哥...(恕刪)

確定是美眉呀
前面的照片我沒放上來
呵呵

RYAN14875 wrote:
那汽車呢,為何憑兩張照片就認定越線或闖紅燈,我也可以說我沒停啊也沒越過中線,然後就綠燈了啊????
...(恕刪)

你說的應該是機器拍的
機器拍的
只要兩張就可以
紅燈時停止線前
紅燈時停止線後

但民眾檢舉的
承辦員警可以看他心情決定要不要刁你
舉發權在他手上

wesho wrote:
我住在文化中心那裡
金石堂附近而已



這是行車記錄器拍的嗎
如果是可以用成影片來看看嗎
...(恕刪)


文化中心那邊呀
莊敬路阿
呵呵

這是數位相機拍的啦
哪一家行車紀錄器有那麼清楚阿?
嚇死人

linpredator wrote:
確定是美眉
前面的照片我沒放上來(恕刪)

最愛潛水看文


短裙OL美眉勒




特地進來卻沒看到真相!!!!!!!!
沒搞錯吧?什麼警察說的?!
交通法規觀念這麼模糊嗎?還是唬弄老百姓。
照他說法殘障輔助車不就永遠不會被罰到。(不過海峽中線的話)
叫警察把這三條解釋函說明一下意思吧。
闖紅燈還過道路中線咧!當海峽中線嗎?
逆向肇事需判定時才有在抓中線吧。
超越停止線(紅燈越線)
車身前懸(簡單說車頭前輪胎之前面)過停止線就可以開罰了。
闖紅燈處罰的解釋。
進入到含左右轉迴轉含直行至其他車道、擋道行人通行權
、進到黃網區,這都是明文開罰的標準。

http://www.motc.gov.tw/mocwebGIP/wSite/ct?xItem=4240&ctNode=95&mp=1
連結查詢網址交通部>文通法規

交通部82.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
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
不得伸越該線。」
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條一項第五
款(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
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
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
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
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
,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
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
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
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
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
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
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
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
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
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
作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
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65)警署交字第00二四
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
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
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
(交通部82.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8.7.警刑司字第七七四六六號函

解釋超越停止線違規之認定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設置規則」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停止線設於有號誌之交岔
路囗,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
懸部份不得伸越該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囗遇號誌,紅燈
超越停車,應視車輛前懸部份是否伸越停止線而定。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8.7.警刑司字第七七四六六號函)

內政部警政署65.7.10.警署交字第一0三二八號函

有關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各種
交通違規行為處罰疑義
一、超越停止線停車,仍應依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處
  罰,惟可處以最低罰鍰額。
二、違反禁止暫停標誌、標線之指示在路囗暫停者,係指
交岔路囗黃線網而言,仍應依該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
三款之規定處罰。
三、違反停、讓墂誌之指示而未停讓者,改以該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九款之規定處罰。
(內政部警政署65.7.10.警署交字第一0三二八號函)
diowan wrote:
沒搞錯吧?什麼警察說的?!
交通法規觀念這麼模糊嗎?還是唬弄老百姓。
照他說法殘障輔助車不就永遠不會被罰到。(不過海峽中線的話)
叫警察把這三條解釋函說明一下意思吧。
闖紅燈還過道路中線咧!當海峽中線嗎?
逆向肇事需判定時才有在抓中線吧。
超越停止線(紅燈越線)
車身前懸(簡單說車頭前輪胎之前面)過停止線就可以開罰了。
闖紅燈處罰的解釋。
進入到含左右轉迴轉含直行至其他車道、擋道行人通行權
、進到黃網區,這都是明文開罰的標準。

http://www.motc.gov.tw/mocwebGIP/wSite/ct?xItem=4240&ctNode=95&mp=1
連結查詢網址交通部>文通法規

交通部82.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
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
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條一項第五
款(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
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
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
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
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
,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
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
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
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
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
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
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
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
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
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
作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
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65)警署交字第00二四
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
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
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
(交通部82.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8.7.警刑司字第七七四六六號函

解釋超越停止線違規之認定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設置規則」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停止線設於有號誌之交岔
路囗,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
懸部份不得伸越該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囗遇號誌,紅燈
超越停車,應視車輛前懸部份是否伸越停止線而定。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8.7.警刑司字第七七四六六號函)

內政部警政署65.7.10.警署交字第一0三二八號函

有關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各種
交通違規行為處罰疑義
一、超越停止線停車,仍應依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處
  罰,惟可處以最低罰鍰額。
二、違反禁止暫停標誌、標線之指示在路囗暫停者,係指
交岔路囗黃線網而言,仍應依該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
三款之規定處罰。
三、違反停、讓墂誌之指示而未停讓者,改以該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九款之規定處罰。
(內政部警政署65.7.10.警署交字第一0三二八號函)
...(恕刪)

沒錯
就是承辦員警說的

我以前送超過行人穿越道
要舉發他闖紅燈
承辦員警也說不行
說要過馬路中線才算

紅燈超過停止線
腳沒放下來要舉發他紅燈超越停止線
承辦員警也說不行
說要腳放下來才算

你PO的這些
我早就用給那警察看過了
沒用
一樣是官方回文
他說了算

上書到縣長信箱警政署
都沒用
他說了算

某位承辦員警還有更屌的護航違規人理由
"因為是下班時間 車流擁擠 所以交通違規不予舉發"

他就是不舉發
怎樣
你咬他阿?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
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
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之情形。但併排停
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
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
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
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紅字那些是可以不舉發的
但前輪已經超過
有甚麼爭議?

綠字那些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我又不是上述兩者
我只是民眾檢舉
應該是適用這條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但他就是不舉發
你能奈他何?
依法條規定
如果是警察自己發現違規行為,罰鍰為新台幣3,000以下者得不罰
經人檢舉者,查證屬實後,必須開單告發

linpredator wrote:
沒錯就是承辦員警說的...(恕刪)


唉~~~難怪咱們的交通狀況一直都.....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