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我這樣的理解對不對:
1.當事人已經住院一年多,不可能開車
2.被開單的違規車輛在案發當時也放在車庫沒有人開出去
3.國道警察寄給當事人的罰單沒有照片等佐證資料,無法確認違規車輛是否為當事人之車輛
4.案發地跟當事人居住地相隔很遠(樓主提到南北兩地)
如果以上皆屬實
那可能就是有別的車冒用當事人的車牌囉
另一種可能是民眾提供的影片不夠清晰而造成車牌辨識錯誤
(民眾檢舉信中說是某某車號,影片中車牌雖不夠清晰但"很像"民眾說的號碼,警察就採信了)
如果確定案發當時當事人車子沒到過案發地點
那就申訴吧
是說國道警察至少附一張截圖
讓當事人看看車型及車色
如果車型車色無誤,當事人就比較不會有疑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