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3)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理論上,人行道上如果沒有劃停車格,機車上去停都是違規啦不過有些地方不是常常會取締,有時停一整天也沒事,有時一下子就拖走了這樣的執法,當然被取締的人就會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