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eter wrote:事實上,根本不用考駕...(恕刪) 裁處權係形成權,為國家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課處行政罰之權力,從無到有之形成權(除斥期間)。三年非所謂請求權消滅時效而是除斥期間,三年期間無裁罰即不能裁罰。既然行政機關已作出裁罰,課予相對人義務產生不利益行政處分,怎會是罰最多累積三年,三年後就歸零呢?維尼爸 wrote:因為殺人跟過失殺人~...(恕刪) 刑法上無過失殺人此說法,過失致死才是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