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很簡單的說「難道這樣不是殺人嗎?」,對!在目前法律對殺人罪的定義確實不是殺人,因為缺乏殺人的犯意,如果說喝醉酒開車撞死人就可以直接認定是殺人的話,那街上一堆開車騎車愛搶快亂鑽、愛闖紅燈的人撞死人的話,是不是也能說「難道這樣不是殺人嗎?」,相較起酒駕欠缺控制能力的人,這些清醒著違規而造成他人死傷的人,又應該如何評價?當然,只有愛喝酒開車的人才會反對加重對酒醉駕車者的刑罰,但在各位選出的立法委員加重刑罰之前,司法機關能做的就是如此,與其說撞死幾個大官才會有改變,不如說撞死幾個立法委員快一點,畢竟撞死再多的官,其他的官也無法自己改變刑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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