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越來越普及之我眼中見到的現象

chang2520 wrote:
完全依規定的話那還怕...(恕刪)


怕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條通常是出現在你意想不到你的時候~~~
舉這個樓主的例子吧~~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866427&last=37631724
你能有多注意呢??你能料想別人的下一步要如何呢??
那就算這位苦主有過失,你覺得應該完全100%的過失嗎??

我是不知道用二條所謂的最後防線,叫你認了你就得認了的法規,這種法源是源自於哪裡~~
就如同之前報導的腳踏車闖黃燈事件,為什麼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不是腳踏車方,而是處於綠燈的開車方??
是因為大車撞小車,大車必錯的不變定率嗎??
臥龍深 wrote:
怕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條通常是出現在你意想不到你的時候~~~
舉這個樓主的例子吧~~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866427&last=37631724
你能有多注意呢??你能料想別人的下一步要如何呢??
那就算這位苦主有過失,你覺得應該完全100%的過失嗎??


事主說了

輪子沒有全部跨越到另一車道
就算還在原車道,本案肇責比,
我方肇責比例由 100%


很簡單,同車道超車, 後車撞前車所以100%.

所以這就是出了事才知道自己違規的例子.
用路人真的知道該如何依規定使用道路嘛?
chang2520 wrote:
事主說了輪子沒有全部...(恕刪)


所以如果當事者是你,那你也是很高興而樂意的賠個幾十萬給對方嚕~~

那之前腳踏車闖黃燈,閣下看法??
臥龍深 wrote:
所以如果當事者是你,那你也是很高興而樂意的賠個幾十萬給對方嚕~~

那之前腳踏車闖黃燈,閣下看法??


違規在先
該負的責自己吞. 就這樣.

----------------08/08 0950追加-----------------------------
回頭再仔細看一下,那位機車駕駛人看起來問題也蠻大的.
雙方加加減減,肇責應該不會是100%吧.
不過最後怎麼判,還是得該負的責自己吞就是了.
-----------------------------------------------------------


腳踏車指的是?

我沒說過現行的判定好,一定準.
前面說過了,你該推動的是更公平更真實的肇事判定.
但是在那之前,用路人真的盡了自己該盡的義務去了解自己該守的規定了沒?

chang2520 wrote:
違規在先該負的責自己...(恕刪)


太好了~~記得自己說過的話~~願上帝保佑你~~

臥龍深 wrote:
太好了~~記得自己說過的話~~願上帝保佑你~~


也希望你記得去了解自己在用路的時候該盡那些義務.
chang2520 wrote:
也希望你記得去了解自...(恕刪)


你也可以去搜尋一下"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關鍵字,應該可以找到這條帝王條款的威力~~
也可以找到腳踏車闖黃燈的故事~~50萬不是隨便人都付的起的~~

而我指的當然"用路的時候該盡那些義務"是一定要盡的,而我的不認同點就只有我上面說的二點

1.應注意而未注意
2.過失致死的定義

讓大家都能認同這二點,我想重機全台開通不是問題~~
臥龍深 wrote:
你也可以去搜尋一下"...(恕刪)


我說過了,你應該推動的是更公平更真實的肇事判定.
而不是把應盡的義務直接放掉.

另外,我記得那一條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簡單講就是你只要證明你無法注意就行了. 而這是你出事時持有多少的證據的問題.
與你平常就該注意行車四週狀況無關.

然後再說一次, 路上真的有依規定用路的用路人嘛?

腳踏車是那一件?
臥龍深 wrote:
最後我只能說,不要對台灣的律法太理想化,太天真~~



我沒記錯的話,只要在紅燈之前越過停止線,那就有路權通過這一個路口.
這時橫向車道的車輛必須等路口上的車輛通過之後才可以前進.
是的,紅燈之前跨過停止線,就不算闖紅燈 ,連闖紅燈的紅單都能申訴掉.
當然前提是你得要能夠證明自己是在紅燈之前通過才行.
所以,這又是一件不知道相關規定,出事之後才發現自己有錯的例子.

PS.我忘了這個相關規定是訂在那了,如果我錯了的話,請大力指責.

看報導, 被判的是刑事的部份, 肇事駕駛也自己承認自己沒注意所以撞到人.
的確是違反規則,所以過失傷害成立. 民事跟肇則比不知道怎麼判?


臥龍深 wrote:
最後我只能說,不要對台灣的律法太理想化,太天真~~


我們就住在台灣.
所以我說了你要推動的是更公平更真實的肇事判定.
而不是把現有的相關規定直接放掉不管.

但是這跟刑事判決又是另一回事了. 民刑事要求的基準好像不一樣. 小弟沒研究不清楚...


追加PS.
其實小弟只是想強調
現在的用路人沒有人有心去依規定使用道路.所以這一條有其存在的必要.
真的出事了的話,實際上的舉證跟相關的程序很麻煩我也知道啦.
只是在台灣我覺得還真的不能沒有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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