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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41043649
(一) 肇事責任歸屬
(二) 刑事:過失傷害罪
(三)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一) 先以肇事責任部份
交通警察現場處理及記錄現場與雙方筆錄後,
我方可於一個月後到交通警察大隊服務中心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無論對方是否為肇事主因或肇事次因;
對方在本次事故中都有肇事責任,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受有傷害,
那麼對方將要面對兩個部分的責任,
其一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其二為刑事之過失傷害
(二)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告訴權為2年),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就可知道我方得求償多少,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三)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屬告訴乃論罪。)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我方將可採用『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對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我對方之條件。
附: 刑事告訴與民事告訴是分開的兩件訴訟。
好爸爸與帥兒子
某爛咖造成車禍後態度惡劣,打死不認錯,還找民代出面,因為傷不重,我們當初要的只是誠心的道歉,
在他持續嘴硬的狀況下,先告他過失傷害不要求民事賠償,一審判刑一個月可易課罰金,
我們想這樣的教訓夠了,沒想到這傢伙居然上訴,在二審庭上無任何新物證,
且態度惡劣到連檢察官跟法官都發飆,因為我們一審沒上訴判刑無法再加重,當下再提附帶民事訴訟,
二審刑事維持原判不得再上訴,結果這位爛咖居然去請了律師要提"非常上訴" (這是他自己在民庭說的),
不知道是哪個律師事務所的天才接這個案,結果民事庭又判決要賠償損失。
總計這爛咖花了民事庭的賠償金 + 被騙的律師費(律師沒出現過) + 判刑易課的罰金,
比對最開始我們要的道歉,這樣有比較好嗎 ? 可是這爛咖到最後還是沒道歉 ~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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