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我是受害者有關車禍賠償的問題,想請大家幫忙。


lazydeprave wrote:
對方則有未依規定讓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等.......(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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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你好,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需要注意的三個重點
(一)肇事責任歸屬
(二)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刑事之過失傷害罪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一為刑事,一為民事;
兩者必須分別提出告訴;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
而所有民事,當然告訴乃論;
但是,
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
除了可以另外提出告訴之外,
也可以在刑事之過失傷害告訴提出後,
檢察官確定起訴,承審法官進行一審的時候,附帶提出民事告訴。
在法院實務上,刑事與民事會產生各別判決結果;
兩個判決結果,雖有相當關係,但不是絕對關係;

(一)先就肇事責任說明
已無疑慮,
對方全責,我方無肇責。

(二)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告訴權為2年),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 我方需準備(其中一項)
---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 3.子女托育兒孫之轉帳或給付證明;或以事故當時的勞保最低工資計算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j.終生勞動能力減少
k.精神慰撫金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就可知道我方得求償多少,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
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不須再進一步進行刑事及民事之訴訟;

(三)刑事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那就只能進入刑事及民事訴訟之後,由法院做出"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
但也有可能在這段期間,對方會考慮提高賠償金額或接受我方的條件。

最後,
因為我方傷勢情形有認定殘廢的可能性,
包含,
--- 女性之頭、臉、頸外露部位遺留顯著醜形,認定殘廢等級八級殘;
--- 一手拇指喪失機能,十一級殘;
--- 牙齒缺損5齒以上,十三級殘;
--- 綜合以上之可能性,汽車強制險的殘廢給付會在六十萬至九十萬之間。

認定殘廢之後,
我方又再產生"終生勞動能力減少"的損害
我方六十歲,以最低工資18,780計算,至六十五歲法定退休年齡,加計霍夫曼係數後,
十一級殘,終生勞動能力損害金額,39萬6千;
八級殘,終生勞動能力損害金額,63萬3千;
同時產生兩種殘廢等級以上,可再認定至七級殘或六級殘;
七級殘,終生勞動能力損害金額,71萬2千;
六級殘,終生勞動能力損害金額,79萬1千;(註:最低工資18,780元,以事發當時計)

再度重覆,因為本次交通事故,
我方可以主張的部分如下,
1.刑事過失重傷害罪。
2.民事侵權損害賠償,項目如同(二) a~k
3.強制險醫療及殘廢給付(依法視為對方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之一部分)

"一但和解之後,因為我方拋棄其它所有權利"
"一年之後,强制險認定的六十萬或者九十萬的殘廢給付,非常有可能會進入保險公司的口袋"

所以,此部分之金額,可以在和解初期併入計算。

以上回答
其它任何問題,可再詢問或直接來信。

好爸爸與帥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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