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enjia wrote:如果你說的都是真的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起駛是指路邊停車 啟動後準備進入車道
chuenjia wrote:就89條啊是你自己的認定推論還是白紙黑字??還請賜教... 暈倒@@就只拿89-1-7來說(其他條的起駛先不講):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這麼簡單的邏輯應該很好判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