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速公路快車道的龜車

mumulu wrote:
抓到算"違規",
沒抓到...就只有"良心"上的認知!

高快速公路右側超車並無違規

請勿誤導他人

yayadin wrote:
台灣法律很奇怪,假設我退回外車道慢慢開沒有超速,但是比中內線車速快不小心超過它們,這樣也歸類是"外線道超車"?
shin61115 wrote:
我只敢閃大燈,可是我閃個幾十下也沒反應...
按喇叭又怕對方以為我在挑釁,我還想多活很久,我怕噴子

你閃大燈就是在挑釁,
閃一下就好了。
還碰過3台併排的,我走內線閃前面的2-3次都不讓,我的速度120上下,突然間前方車加速往前開(應該是F牌國產柴油車加速性還不錯)。我猜想對方的心態是"閃什麼燈我加速看你追得上我嗎??"各位看官如果是你會追上去嗎??

alfista wrote:
還碰過3台併排的,我走內線閃前面的2-3次都不讓,我的速度120上下,突然間前方車加速往前開(應該是F牌國產柴油車加速性還不錯)。我猜想對方的心態是"閃什麼燈我加速看你追得上我嗎??"各位看官如果是你會追上去嗎??

120是你的錶速?

你是說前方三台120併排嗎?
內車道我約以120接近前方車輛,前方車輛應該不到120,因為我已經輕睬煞車了。他的前方沒有車,閃第一次沒反應隔幾秒再閃又沒動靜,這時左中右3線已經併排約10-20秒了。後來內車道F牌突破加速往前並開到中線(加速不錯)速度大概有140-160,我還是保持不到120的速度。如果是你會追上去嗎??
我曾經坐過同事的龜車

開在內側一直以100進行,中線都沒車

我問他,你不覺得你一直被超車嗎??

他竟然回我說【他們愛超速讓他們超速就好了】

我整個無言,但我還是跟他講【你還是開中線好了】

他才慢慢的切回中線

所以,龜車都是自我感覺良好,如果遇這情況,我就只能認命切出去

要是只有兩線道的,只好閃個燈了

大部份的車子都會讓,不讓就怎麼閃都沒用了

hjfrank wrote:
你閃大燈就是在挑釁,...(恕刪)


那我下次會記得閃完一次沒反應就從右邊下手~


柯小希 wrote:
高快速公路右側超車並無違規
請勿誤導他人...(恕刪)


好多種說法如果是真的我就放心了

alfista wrote:
還碰過3台併排的,我走內線閃前面的2-3次都不讓,我的速度120上下,突然間前方車加速往前開(應該是F牌國產柴油車加速性還不錯)。我猜想對方的心態是"閃什麼燈我加速看你追得上我嗎??"各位看官如果是你會追上去嗎??...(恕刪)


我還是會照限速開我的吧~

shin61115 wrote:
好多種說法如果是真的我就放心了

當然是真的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
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
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
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
柯小希 wrote:
高快速公路右側超車並無違規
請勿誤導他人...(恕刪)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
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
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
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
\...(恕刪)


大家都想守規則 , 奈何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問題問的是"超車" , 回答卻是 "行駛" 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7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8條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法條中找不到 , 何謂 "變換車道超越" ?
規定只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變換車道超越 =/=不等於 "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wrote: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恕刪)


超車有1.二次變換車道 2. 前車左側超過 3.駛入原行路線 三個要件。

宋嵩 wrote: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
...(恕刪)

回答的是"內側車道使用"1案 , 不是"右側超車"

法條當中沒有"一般道路"的"名詞釋義",
47 條適用那些道路? 又不適用那些? 法條當中沒有寫, 但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條(名詞釋義)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依其他法律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因此, 高速公路為"公路"
既然為公路, 自然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名詞釋義)名詞釋義所規定之 "道路"
自然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 的罰則 , 拿掉 47 條,就沒有"違規超車"的罰則了
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 但是,33條當中,並沒有" 違規超車"的"名詞釋義"
若沒有47條,那麼, 33條 當中所寫的 " 違規超車" 又所指為何呢 ?

再者, 若依照 33條的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應使用超車道 , 超車道是不是在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超車不走超車道, 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我們是"靠右"走的國家 , 所以慢車靠右, 快車靠左,應該"內快外慢"。

"右側超車"或轉成"右側"變換車道超越"" 完全違反 高速公路"內快外慢" 這項最基本的原則
變成"內慢外快", 這是"靠左走"的原則 。
這樣, "車道分流" 和"快慢分流" 就完全不見了, 只剩下"叢林法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這些法規,命令 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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