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mulu wrote:
抓到算"違規",
沒抓到...就只有"良心"上的認知!
高快速公路右側超車並無違規
請勿誤導他人
yayadin wrote:
台灣法律很奇怪,假設我退回外車道慢慢開沒有超速,但是比中內線車速快不小心超過它們,這樣也歸類是"外線道超車"?
柯小希 wrote:
120是你的錶速?你...(恕刪)
shin61115 wrote:
好多種說法如果是真的我就放心了
柯小希 wrote:
高快速公路右側超車並無違規
請勿誤導他人...(恕刪)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
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
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
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
\...(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wrote: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恕刪)
宋嵩 wrote: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