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上述的重點在於,"行為與結果"、、、、、也就是說,對方的違規"行為",我方的摔車"結果"。兩者即為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而且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方為次因或無肇事因素。Good day好爸爸與帥兒子
無碰撞的交通事故,得依實際狀況而定,例如:車速 距離 違規情事...等在無法立即反應下的無碰撞摔車,此時對方是有責任的,不過..這需要佐證*如果我聯合他人來詐財,那麼用此招不就可以成事...所以需要證據(有錄像那就沒話可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