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gggggggggggyujhhj
creatweamt wrote:
如題所說,2/20晚上,女王騎乘機車在永和某路口被一台突然衝出的機車騎士給嚇到(對方是從人行道上衝出
但是此路段因雙黃線是不能大迴轉,對方就這樣回轉下去
機車衝出來時與女王僅有一公尺的差距,彼此都有剎車停住
(根據女王說在對方衝出來時有看到女王,彼此都有停,但是彼此都沒有節奏,所以停下後又同時繼續前行)
但因距離過近,女王摔車倒地,導致下巴縫了近15針
對方衝到雙黃線附近時回頭看到女王摔車倒地後馬上加速逃離
不過因有兩位機車騎士記下車牌號碼並當目擊證人
不過此路段好像沒有監視器
該怎麼處理?!
真的很抓狂,社會又出現這種人渣!
天阿大瘋狂阿
就法規上來說我們到底該怎麼辦!!!
拜求拜求拜求,拜託了...(恕刪)
重點是有馬上報案嗎??
然後如果有馬上報案
那2位目擊證人有做筆錄嗎??
否則時間久了對你還是不利
** 1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共危險罪,非告訴乃論罪)
** 2 **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鑑定,其得領之日費、旅費項目,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什費。
同鄉鎮市,可領交通費;不同鄉鎮市,上述項目均可申請。
** 肇事責任 **
對方違規迴轉的駕駛行為,造成我方摔車;
車輛雖無碰撞,我方駕駛行為確實因為對方違規而受影響及改變;
--對方肇事主因--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罪,告訴權6個月)
** 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民事告訴權為2年),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 最後 **
對方負擔兩項刑事責任,一項民事賠償責任;
1.肇事逃逸;(非告訴乃論)
2.刑事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
3.而所有民事;(當然告訴乃論)
對方如能與我方在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方面達成和解,
對方的刑事責任有可能因為民事的和解而減輕或免除。
Good day
好爸爸與帥兒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