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sb240 wrote:問題是官司是打到高等...(恕刪) 車主在一審就勝訴了(開無照駕駛)所以車主認為開單警員偽造文書才又上訴到高等看起來是一個個案沒錯但是到底有多少個案是存在的就連拍照的照片因為承辦的警員辦識錯誤(車牌看錯)還是要我們自己先繳完罰單後才能申訴這難道就是公平的嗎今天我們交通違規我們沒話說但是不能因為執法的警員的主觀認定就要我們繳罰單然後亂開單的員警卻沒有一點責任
裁判字號如下,有興趣的可以調出來看看。【裁判字號】 96,交抗,296【裁判日期】 960508【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判全文】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抗字第296號抗 告 人 陳品蓁即受處分人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所為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原裁定關於異議駁回部分(即板監裁字第裁41-AEU444582號)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略...
attest wrote:罰金是刑事罰喔,...(恕刪) 改的太慢被抓包了.....但我是從性質來看,原本應該是在行政法院判決沒錯但道交條例88、89兩條授權普通法院的交通法庭處理所以才會變成普通法院處理
joshua_ho wrote:看到這篇報導有點震驚...(恕刪) 台灣交通不是很多都是矛盾嗎法令下來了會執行?再說吧機車越線有在罰錢嗎?偶而罰一下人民又會幹樵~要嘛標準就做出來路霸也是吧~警察每天騎車上下班都沒看到路霸嗎警察要業績時就一堆出來開罰單不缺業績時又放縱人民敢說這樣交通會好?
dove wrote:轉載的文章應該只是只...(恕刪) 那請問一下在高速公路上被警察用雷射槍打到超速但是他沒拍照,只給你看你超速的數字,這樣也可以不簽嗎?而且他給我看的數字也不知道是不是我跑出來的,我說不定才跑130他就給我看160的數字??
joshua_ho wrote:看到這篇報導有點震驚...(恕刪)對方是追了100公尺我在停紅燈時要我靠邊停那時我已經繫好了 看你的文字敘述是好像本來你沒繫, 警察攔你下來時你已繫好,你違規在先,被取締時還要警察舉證,請問這樣交通怎麼會好??大家怎麼教育下一代 !假如你當時是有繫,警察說你沒繫,是我我會爭到底,取締者本來就有舉證的義務!
a74950 wrote:我想以後闖紅燈違規的...(恕刪) 嗯... 沒錯 也許本篇也應該轉貼到相機攝影版去,請那些攝影達人大大們幫忙警察杯杯們,提供 "開機時間短, 可拍高速移動物體且對焦快且清楚......預算有限也不能太貴" 的推薦相機機種...